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分割时可能并不完全平均分配,而是综合夫妻双方对股票期权所得的贡献大小及其他因素酌情确定分配比例。 对于境内股票期权,在实现归属后,法院可以直接分割,当事人可依据法院判决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法院也可以按照一方取得股票,一方取得股票价值折价补偿款的方式分割。在计算股票价值时,如果夫妻双方对股票价格或时间点能够协商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确定股票价值;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参照股票的市场行情确定股票价值。如果一方已经将股票出售,法院则可以按照双方股票分配的比例,直接分割股票出售款。
境外股票期权在实现归属后,取得的境外股票的分割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中国法院的是否有权管辖、准据法的适用,以及中国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由于本文篇幅有限,笔者不对此展开分析,仅结合司法实务和笔者办案经验简要说明。 这些年随着中国公司在海外的大量上市及股权激励机制的广泛应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一方持有的境外股票期权的情形也逐渐增多,不少法院已经对境外股票期权进行实体处理。在境外股票已经出售的情况下,境外股票已经转化为股票出售款,法院直接分割股票出售款没有任何障碍。在境外股票尚未出售的情形下,鉴于中国判决在境外执行存在现实障碍,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分割境外股票,而是转而参照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行情,采取由持有境外股票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款的分割方式。
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公司法》和上交所、深交所关于股票上市规则都有所规定,例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监高在任期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等等。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也可以对股票转让进行限制性规定。例如,阿里巴巴股权激励计划关于禁售期的规定是:截止IPO当天所持的阿里巴巴集团股权(含股票、期权、RSU)全部禁售,禁售期为1年,首次解禁为IPO满180天后(IPO当天持股权总数的40%解禁,但仅已归属部分可交易),满1年后全部解禁(全部解禁,但仅已归属部分可交易)。 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股票,有的法院认为解禁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法院暂不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处理。但也有法院认为,限售期内的股票可以分割,因为上市公司股东在离婚中将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分割给另一方,属于证券的非交易过户,股票分割后受让该限售期股票的一方仍然要遵守相关限售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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