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市公司高管婚姻危机看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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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必修课   2020-5-2 02:05   4811   0
从上市公司高管婚姻危机看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割
引言:这几日持续发酵的蒋凡事件,引发不少群众围观。事件的三名主角,身份都不一般,男主是天猫总裁、阿里巴巴最年轻的合伙人,女一是美貌高贵的总裁夫人,女二是国内第一网红,三人均是“顶流”人物,而且此事件一曝光便引发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价狂泻,市值蒸发超过百亿,实在让人不得不关注。作为全球知名上市公司的高管,房子、车子、票子自是不缺,但作为上市公司高管这个特殊群体,还拥有一项特殊财产权益——股票期权。本文将借此次事件,分析一下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离婚中的分割问题。



什么是股票期权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一种长期性激励,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两种,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期权一般要经过授予-等待-行权的流程才能实现公司股票的最终归属。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与股票期权不同的是,限制性股票是在授予时就以一定价格将限制性股票授予员工,但约定了分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如果达到当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即解锁,实现归属,如果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应回购注销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要实现最终的归属,一般须经过授予-锁定-解锁的流程。
上市公司高管的离婚案件中,大多都涉及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分割问题。虽然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内容和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同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之一,从婚姻财产分割的角度看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员工基于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都具有人身依附性、财产性、可期待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当员工满足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的条件时,该债权即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益。为便于论述,下文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统称为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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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在未实现归属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在行权或解锁之前并非是一种确定的财产权益,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此时法院一般对股票期权不予处理。但一旦股票期权实现行权或解锁,股票归属于夫妻一方后,该股票就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例如,根据阿里巴巴向SEC提交的2019年财报显示,蒋凡作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公司从2015年至2018年每年都授予其一定数量的RSU(限制性股份单位),但都需要等待六年才能实现归属,最早一批RSU也要等到2021年才能归属。如果在此期间离婚,这部分RSU将无法分割。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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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特殊性
与一般财产不同的是,在判断因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根据股票取得的时间来认定,即认为只有婚后归属的股票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要考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覆盖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或解锁日的期间。


虽然目前对于股票期权的离婚财产分割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曾就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复。该批复指出,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因此,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笔者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看,法院在婚姻案件中也基本遵循了上述批复的审理思路。杭州中院曾在一起涉阿里巴巴RSU离婚分割案中,明确对男方主张的婚前授予婚后归属的股票为其个人婚前财产的意见不予采纳。


笔者认为,法院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因为虽然股票期权是在婚前授予,但股票期权实现最终归属是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满足一定年限为前提条件。而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阿里巴巴与员工签署的相关股权激励协议,RSU一般分四年归属完毕,归属进度一般是50%-25%-25%,即满两年归属50%,满三年归属25%,满四年归属25%;或每年归属25%,RSU在归属并由员工缴纳相关税款后,员工即取得阿里巴巴集团股票。因此,因股票期权取得的股票实质上是上市公司对员工的一种劳动报酬奖励,只要该报酬奖励对应的工作期间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该期间对应的股票期权所得部分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员工出现不符合授权的情形时,股票期权将被取消。
例如,假设蒋凡现在离婚,由于授予的RSU尚未到归属期限,无法分割。但在离婚后,部分RSU已经归属,其配偶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对已归属的股票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要求分割。但如果蒋凡因此次宫斗事件离开阿里巴巴,未归属的RSU将被公司取消,这样也就不存在离婚分割的问题了。(另据媒体最新报道,2020年4月27日阿里巴巴公布了蒋凡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管理层提议并得到合伙人委员会批准,即日起取消蒋凡的阿里合伙人身份,及上一财年度所有奖励。)


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割









1、股票期权分割的计算方式




根据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和归属时间(即行权或解锁时间)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需要调整):






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分割时可能并不完全平均分配,而是综合夫妻双方对股票期权所得的贡献大小及其他因素酌情确定分配比例。


对于境内股票期权,在实现归属后,法院可以直接分割,当事人可依据法院判决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法院也可以按照一方取得股票,一方取得股票价值折价补偿款的方式分割。在计算股票价值时,如果夫妻双方对股票价格或时间点能够协商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确定股票价值;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参照股票的市场行情确定股票价值。如果一方已经将股票出售,法院则可以按照双方股票分配的比例,直接分割股票出售款。

2、境外股票期权的分割



境外股票期权在实现归属后,取得的境外股票的分割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中国法院的是否有权管辖、准据法的适用,以及中国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由于本文篇幅有限,笔者不对此展开分析,仅结合司法实务和笔者办案经验简要说明。


这些年随着中国公司在海外的大量上市及股权激励机制的广泛应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一方持有的境外股票期权的情形也逐渐增多,不少法院已经对境外股票期权进行实体处理。在境外股票已经出售的情况下,境外股票已经转化为股票出售款,法院直接分割股票出售款没有任何障碍。在境外股票尚未出售的情形下,鉴于中国判决在境外执行存在现实障碍,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分割境外股票,而是转而参照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行情,采取由持有境外股票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款的分割方式。

3、限售期内的股票分割



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公司法》和上交所、深交所关于股票上市规则都有所规定,例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监高在任期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等等。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也可以对股票转让进行限制性规定。例如,阿里巴巴股权激励计划关于禁售期的规定是:截止IPO当天所持的阿里巴巴集团股权(含股票、期权、RSU)全部禁售,禁售期为1年,首次解禁为IPO满180天后(IPO当天持股权总数的40%解禁,但仅已归属部分可交易),满1年后全部解禁(全部解禁,但仅已归属部分可交易)。


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股票,有的法院认为解禁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法院暂不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处理。但也有法院认为,限售期内的股票可以分割,因为上市公司股东在离婚中将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分割给另一方,属于证券的非交易过户,股票分割后受让该限售期股票的一方仍然要遵守相关限售期的规定。
结论
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释和分析。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分割,可能还会涉及到股票的估值、时间点的选择、资金扣减、一方不行权或被取消后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等等问题,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裁判规则,这些问题还是需要律师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发挥法律智慧,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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