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新规正式出炉:券商分层管理、门槛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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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晟时光   2018-5-17 19:08   1540   0



5月11日,各地证监局向部分券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

在4月监管层先后封堵了私募及期货子公司参与场外期权的通道后,本次“办法”意味着此前被证监会关闭的通道正式打开,但相对应的是更高的准入门槛更高,受到的监管更加严格。

新规7大要点


「1」
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级交易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证券公司作为二级交易商,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个股风险对冲,不得自行或与非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


2017年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最近一年分类评价为A类AA级的9家券商还包括: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以及申万宏源。

二级交易商申请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对冲时,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对冲交易,一级交易商拒绝接受的,二级交易商不得与客户达成交易合约。


「2」
交易对手方

证券公司的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

1.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 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3」
挂钩标的

证券公司开展境内场外股票类期权的,挂钩标的应当为境内指数或者公开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流通性好的非ST、*ST股票







「4」
加强投资者身份和资金来源核实

券商要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投资场外期权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


「5」
净资本约束

对场外期权的规模进行净资本约束。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对应的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连续开展业务两年持续合规的,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连续三年持续合规的,不超过50%;开展场外个股期权挂钩单一股票的全部合约名义本金(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不纳入计算口径)占其总市值不超过5%

「6」
一些禁止行为

不当宣传推介。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任何方式向公众宣传,或诱导不合格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


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证券公司不得通过期权组合策略、提前终止条款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除缴纳固定期权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期权买方缴纳保证金。


变相成为投资者交易通道。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不得直接根据投资者指令进行对冲证券买卖,不得将对冲头寸出售给投资者指定的第三方,不得依照客户指令使用客户保证金等。


「7」
过渡期到8月1日

过渡期到2018年8月1日,过渡期间暂允许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最近一年分类评级为A类AA级且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比照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比照二级交易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其他证券公司不得新增场外期权业务。过渡期结束仍未取得认可的,不得开展业务。

(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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