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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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   2018-5-16 02:21   1689   0

  为规范港股通下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逐步深化,港股通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内地投资者对港股通标的相关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顾问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香港机构在港股通标的分析师数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与境内证券研究机构互利合作、相互支持。同时,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需要熟悉香港股票市场的投资顾问团队为其提供专业投资意见,提升基金产品业绩表现;香港机构也希望扩展客户资源,积极参与内地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为深化两地证券基金行业互利合作,更好满足投资者跨境投资需求,有必要制定《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业务模式。允许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二是参与机构资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业务牌照和从业经验等方面明确参与机构的资质,相应规定其义务和责任。三是监管机制。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我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香港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对《暂行规定》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暂行规定》后发布实施。

关于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港股通下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8年5月2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1446
  电子邮箱:jigoubu@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监会
2018年4月20日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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