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从事珠宝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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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政策法规速递   2018-5-16 02:17   3596   0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从事珠宝相关业务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珠宝相关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珠宝相关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珠宝相关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的珠宝相关业务,是指从事珠宝、贵金属首饰产品的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及销售业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珠宝相关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珠宝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珠宝相关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应当合理、审慎、客观;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使用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五条
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六条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反映珠宝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经营概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结合宏观经济数据与行业指标说明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是否匹配,如公司情况与行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分析原因。
2.公司所在细分行业或地区的市场竞争状况、公司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势等情况。
3.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具体分析并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各类风险,如原材料价格波动、黄金交易业务风险、存货佘额较大的风险等,以及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在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以下内容:
1.主要销售模式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销、直营、专营、联营、加盟、批发等,不同模式下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与毛利率,以及特有风险和模式变化情况。
2.主要生产模式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产、委托加工、外购半成品等,如公司采用其中两种及以上生产模式的,应当披露每种模式的生产量与占比,以及特有风险和模式变化情况。
3.主要采购模式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货交易、延期交易、租赁业务等,不同模式下的采购量、采购金额与占比,以及特有风险和模式变化情况。
(三)在披露报告期内实体经营门店的经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以下内容:
1.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直营门店的名称、地址、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等。
2.按地区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新增及关闭门店的概况,包括新增及关闭门店的数量,新增直营门店的应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金额,关闭直营门店的应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营业收入金额。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下一年度的新增及关闭门店的计划。
(四)在披露报告期内线上销售的经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线上销售的概况,包括自建销售平台及第三方销售平台的交易额、营业收入;自建销售平台的注册用户数量、注册用户人均消费金额。
2.线上销售占公司营业收入5%以下的,可只披露自建销售平台及第三方销售平台的营业收入与占比。
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线上销售的退回情况。
(五)在披露报告期内的存货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在途物资等存货项目中,各存货类型的分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黄金(产品)、铂金(产品)、K金(产品)、白银(产品)、钻石(产品)等。
2.报告期内,如公司进行以规避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远期协议等,应当披露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条
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结合上市公司的经营特点,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结算方式、确认时点和确认方法,以及退货、以旧换新等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结合上市公司的经营特点,披露存货计价方法、存货成本结转、存货跌价准备,以及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第八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披露主要经营情况:
(一)报告期内门店变动情况:按地区披露新增及关闭门店的数量,以及下一报告期新增及关闭门店的计划。
(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按所在地区、销售模式披露营业收入、毛利率及同比变动。
第九条
上市公司新增直营门店的,应当每月度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该月度新增直营门店的概况(如有),包括但不限于门店名称、所在地区、拟开设时间、投资金额、主要商品类别等。鼓励上市公司每月度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该月度新增其他门店的概况(如有)。
第十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市公司关闭门店(不包含变更门店地址等情形)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达到上市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10%以上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模式,及时披露门店名称、所在地区、关闭时间、关闭原因、主营商品类别、该等门店最近一年又一期贡献的营业收入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购同类公司股权,除应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收购标的的经营模式、门店数量、地区分布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或提供的服务等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起诉的,或者发生生产经营事故、知识产权纠纷、媒体质疑的,应判断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如是,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后续处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同时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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