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民用爆破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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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政策法规速递   2018-5-16 02:17   7498   0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民用爆破相关业务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从事民用爆破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民用爆破相关业务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的研发、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储存及爆破服务等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民用爆破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民用爆破相关业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民用爆破相关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民用爆破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民用爆破相关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息披露乂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六条
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七条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结合报告期内宏观经济情况和民用爆破行业的上下游行业情况,分析民用爆破行业的总体供求趋势,并对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销售区域市场份额变化情况、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其原因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与分析,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上市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相关情况,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说明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并说明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上市公司应区分不同产品和服务类型(如工业炸药、起爆器材、爆破服务等)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分不同区域(国内主要销售省份和境外销售区域等)披露营业收入及其较前一年度的变动情况;
(四)上市公司应分别披露各类民用爆炸产品的许可产能、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及其投资建设情况等。鼓励公司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一年度的产能调整方案;
(五)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车辆从事民用爆炸产品运输业务的,应结合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的数量、规格等说明运输能力的主要情况;
(六)上市公司应披露在报告期内取得的民用爆炸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爆破作业相关资质及许可的类型、适用区域和有效期。
报告期内相关资质与许可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影响及应对措施。下一报告期内相关资质与许可有效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披露续期条件的达成情况;
(七)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安全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和报告期内接受主管单位安全检查的情况等。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披露影响及应对措施;
(八)上市公司在海外开展民用爆破业务涉及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涉及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涉及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或从事其它对公司存在较大影响的海外业务的,应当对公司海外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开展海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营环境和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具体影响和应对措施。
第八条
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披露与行业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依据自身业务模式和结算方式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进行详细披露,并披露行业特殊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点、核算依据等。如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还应当详细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按照不同业务模式对应收款项的确认、信用政策、坏账计提政策进行详细披露;
(三)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分主要产品披露存货盘点制度和具体盘点方法;
(四)披露报告期内安全专项储备的核算情况,包括计提比例、计提金额和安全专项储备在报告期内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上市公司拟新增或减少的产能达到上一会计年度期末许可产能总量10%的,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包括新取得许可和资质的情况、新建生产线试运行及正式投产的情况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拟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从事民用爆破相关业务标的公司的,应参照本指引披露标的公司从事民用爆破相关业务的资质、许可和产能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民用爆炸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储存和进行爆破服务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揭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是否可能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吊销相关资质及许可、调减许可产能、公司预计获得保险理赔金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被主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被环保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同时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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