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黄潇案(美式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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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多多的阿Q   2020-4-19 15:11   1927   0
一、定金变身为房屋“看涨期权”call。
2016年,黄潇(化名)在上海多处买房,签下4份以上的房地产定金合同。
她所买的房子价格都是几百万不等,同时她也支付了5-10万元不等的定金。但在付了定金之后,她就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首付款。等到房主想要解除买卖合同时,她就翻出了合同当中的违约条款来索赔。
因为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她相当于用5-10万的定金,锁定了卖家房产未来600日内的升值收益。
二、藏有陷阱的购房合同。
根据法院判决书,这些合同中的陷阱条款包括:1)买家逾期超过600日不付款,卖家才可以解除合同;2)买家不付钱每天只需付万分之零点三的违约金;3)600日内卖家如果把房子转卖给其他人,则要赔偿买家合同价20%的违约金。
首先是,买方有长达600日的逾期期限,这么长的期限会让卖方很被动。
其次是,买方逾期后的违约金低至转让成交价的每日万分之零点三,月息只有0.09%,违约成本极低。
从2016年到2017年,上海大部分地区房价上涨超过50%,当初黄潇签订合同的房产总价值超过2358万,房价上涨的收益达一千多万。按照合同的规定,这一千多万的差价归黄潇所有,而她付出的仅仅是合计不过是30万的定金和极低的违约金。即使是卖家们都选择“违约”,她也能获得数百万元的违约金。
三、美式期权与欧式期权。
该合同是一张典型的“美式期权”合约,但并非稳赚不赔。
期权是一种合约,该合约赋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购进或售出一种资产的权利。如果该期权只能在到期日执行,称为欧式期权;如果该期权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执行,称为美式期权。
支付的定金,类似于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权利金,付了这个权利金之后,黄潇就可以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在合同规定的600天内锁定这套房子。
在600日的合约期限内,假如房子的价格上涨超过定金和违约金,黄潇可以选择行权买下这套房子,然后再把它转卖给他人,赚取溢价。假如房子的价格下跌或者上涨低于定金和违约金,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不买这套房子,她损失的只是定金和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从几百万房产的看涨期权,权利金不可能只有5万到10万元那么低,除非是行情普遍看跌房价。否则,一套房子600天里随便涨个2%,卖家就会亏钱。
四、结局。
有房东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单份的合同,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房主的诉讼请求,判令原房主继续履行合同。
但在这样的案件多了之后,受害者房东抱团集体去法院作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潇没有付款能力,却在短期内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期限为600天,与购房政策不符。可见,黄潇的真正目的不是购房,而是通过支付小额钱款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所以,黄潇才最终全部败诉。
根据法院判决书的不完全统计,2016年在上海跟黄潇签下“不平等条款”的就有4套房产。分别是:长宁区利西路一套,合同价620万;普陀区常德路一套,合同价858万;闵行区莘松路一套,合同价485万;浦东新区某某村一套,合同价395万。
对于受害者房东来说,因为2016年到2017年上海房价涨幅惊人,他们的房子被这么一折腾,反而身价暴增,他们并没有实际的损失反而获益匪浅。因此,有的卖家二审和黄潇达成和解协议,撤销双方的合同,甚至还返还了黄潇的定金。
五、感想。
由此可知,在法律上大陆地区是不支持购房期权的。
但是,你也可窥见在房地产大潮中,在政策没有收紧之前,部分聪明人是如何利用杠杆,以小博大,迅速致富的。

当你有了期权思维,也可以尝试捕捉下一个机会。
***

期权思维就聊到这。下个周末聊大家都感兴趣的健康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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