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期货公司北京营业部负责人:从业经历及相关证明文件系伪造、违规兼职,最终北京证监会作出2年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监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张中华)
时间:2020-03-27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0〕50号
关于对张中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中华:
经查,你在担任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和我局调查期间,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违规兼职,拥有三家公司股权并担任经理等职务;在营业部负责人报备材料中,你的期货从业经历及相关证明文件系伪造,同时未如实报告你在某期货公司任职期间与另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的情况;在我局询问关于离职证明和你与某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等事项时,你未如实回答,扰乱监管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张中华,身份证号:342224********0434)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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