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健雄 | 明清时期掸傣土司区域的非中心化政体与联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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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THINKING   2020-3-28 06:18   5198   0





明清时期掸傣土司区域的非中心化政体与联姻政治


《思想战线2020年第2


马健雄


作者简介:马健雄,香港科技大学人文学部副教授。


摘要:在东南亚殖民地化之前,掸傣区域“非中心化”边疆政治体制发展的历史表明,明清时期,在王朝国家意识形态主导下,国家通过土司制度和外藩朝贡的实践来实现其“天下”宇宙观的建构,随之在明、清王朝和缅人建立的洞吾、雍籍牙王朝之间的掸傣土司地带逐渐形成了土司之间互相牵制的政治联姻体制。获得明清王朝国家的授权,是土司职权和土司在地方上建立其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在清缅战争之前,就制度而论,土司承袭是国家不断更新其对土司政权合法性授权的关键步骤。在土司承袭的过程中,随同承袭申请,土司衙门还必须向朝廷中央出具宗枝图谱、由邻封土司具署的具结等证明土司父子继嗣的申请证明文件,并通过临近区域的流官知府具文,转交省府核实后送交朝廷。在土司承袭制度的规范之下,土司之间的政治牵制与联姻网络,致使土司政权难以进一步集中,土司之间相互牵制的分散化发展,得到了国家体制的长期保障与规范。因此,掸傣土司之间通过联姻来分享土司政权、并不时互换嫁妆地作为经济补偿的政治文化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婚姻成为土司结盟来应对利益对立的重要政治手段。于是,作为女婿的土司与作为丈人的土司之间,通过土司的“掌印夫人-出嫁女儿”的联接,在土司之间结成政治结盟的同时,也延续着相互间持续的代际分化。基于这样的历史条件,滇、缅、泰、老边疆地区,长期以来形成了分散性的地方政治体制。至19世纪80年代,由于欧洲殖民体制在东南亚的扩张,原先的许多嫁妆地之间的界线,就成为分割国家边界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云南傣族;缅甸掸邦;土司制度;政治联姻;嫁妆地


前  言


由于方法、材料和理论旨趣等方面的差异,将缅甸北部山区、掸邦高原与中国西南地区之间的边疆视为一个社会整体来展开社会文化关联性研究的成果不多。近年来,学者们纷纷分别从跨越不同国家政治体制的历史变迁、地理生态关系等诸多局限性因素入手,试图寻找一些新的联接点。例如,纪若诚从跨越不同的政治体制、资源和商品流通的角度,讨论“长期性边疆(persistent frontiers)”的问题,其后斯科特提出了“高地无国家”的诠释,都从不同角度回应了长期流行的东南亚北部山区“曼陀罗”国家体制模型。不过,受制于对中文史料研究的局限,或者对中国西南与东南亚北部山区、坝区之间长期形成的地方性文化关注的不足,许多重要问题尚鲜有学者涉足。在西南山区与掸邦高原,地方民众所称的山间盆地即“坝子”,与高山和河谷交错的地理与生态特性,塑造了长期以来中国内地及长江流域与掸邦高原、伊洛瓦底江流域之间广阔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其中,长期以来,经由交通体系编织的社会网络及相关的山区资源的流动,无论低地坝区,还是广袤的山区,都被整合到一个跨越大河流域的区域性社会经济体系当中,山区或坝子并非孤立的、拒绝王朝国家体制的政治地理单元。尤其在云南与缅甸交界的边疆高原山区环境条件下,以坝区为中心的各掸傣土司相互之间的社会政治联系,是支撑和沟通明清王朝与东南亚之间政治经济联系的重要桥梁。因此,本文重点讨论明、清以来中缅边疆地区掸傣区域的土司政治体制运作,与中国一侧在明、清时期“天下体制”下国家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密切关系。通过检讨掸傣区域的土司政治与地方文化实践的历史动态,针对前述“高地无国家”与“低地国家”二元论诠释,本文着重指出,历史上云南西南部与缅甸交界区域、传统上的滇缅边疆领域,在王朝国家的边疆体制下,地方土司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其维持与运作的具体方式对后来缅甸的殖民地化和其后的民族国家建构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缅甸的蒲甘王朝逐渐崩溃之后,阿瓦王朝(1364~1555年)和洞吾王朝(1486~1752年)交接的时期,云南与缅甸边境地区发生了由沐晟、王骥等明朝官员主导的“三征麓川”战争(1438~1446年)。其后,明朝嘉靖至万历时期,即1530至1580年,缅甸洞吾王朝在莽瑞体(Tabinshwehti,1516~1550年)、莽应龙(Bayinnaung,1516~1581年)、莽应里(Nanda Bayin,1535~1600年)的领导下逐渐强盛,其控制范围向上缅甸扩展时,严重波及到阿瓦以北的明朝“三宣六慰”掸傣区域。当代缅甸所称的“掸人”和今天所称的云南“傣族”及其分布区域,在明代文献中多称为“百夷”,清代文献中多称为“摆夷”。明初以来,“三宣六慰”区域的各土司,指南甸(今梁河)、干崖(今盈江)、陇川3个宣抚使司,宣抚使为武官正四品;车里(今西双版纳)、缅甸(阿瓦)、木邦(今兴威)、八百大甸(今清迈)、孟养(今孟养)、老挝6个军民宣慰使司,宣慰使为武官从三品。在其他百夷区域,尚有两府(孟定、孟艮)、四州(镇康、湾甸、大侯、威远)及两个长官司(钮兀、芒市)。传统上,这些世袭文武官职,都称为土司。他们大多在元朝时期就已经是被授予世袭官职的地方土著首领,明朝和清朝政府继续承认他们的世袭资格,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武官隶属兵部,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文官隶属吏部,他们的后代世袭官职,朝廷颁给符印,并确立了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调等各种制度。


麓川战争之后,明朝中央认为,在云南西部边疆的各百夷土司地区之间,由于家庭内部常常发生兄弟争袭土司职位的冲突而引发社会动乱事件,明政府需要花费大量资源调派军队来调停和镇压,地方民众也深受其害。因此,云南地方政府需要以严格的制度来监督土司的承袭和朝贡等事务,并加强对当地社会的调查与管制。万历征缅战争之后明朝逐渐衰落,军事实力已经无法再深入到下缅甸,各百夷土司在洞吾国王莽应龙和莽应里与明朝对抗时,被迫在政治上进行站队和选择,不过战争结束之后,土司体制也迅速恢复了运作。由于洞吾受到明朝和暹罗的联合攻击,腹背受敌,1596年之后明朝又恢复了对孟养、木邦和勐艮地区的实际控制。至清前期,雍籍牙王朝兴起,又占据了木邦、勐艮等土司地方。在乾隆皇帝的直接指挥下,清朝与雍籍牙之间爆发了清缅战争(1765~1769年),战后,孟养、木邦、孟艮最终被缅甸控制,停止向清朝朝贡,这几个土司的承袭也不再延续定例,但是陇川、干崖、勐卯、耿马、孟连、车里等云南土司,则仍然维持着原有的制度并延续到了20世纪50年代。


总的来说,自13世纪以来,在云南与缅甸交界的掸傣地区,即中文文献所称百夷(摆夷)土司区域,长期以来形成了区域性的政治联合与竞争关系,并延续到了缅甸殖民地体制结束时期。即便在缅英殖民地时代和民国时期,掸傣区域土司官家的姻亲关系和继承原则,仍然遵循着既有的社会机制,成为掸傣滇缅边疆政治文化的重要机制。此外,掸傣土司联姻政治体制也与缅甸各王朝以缅人为主体的社会政治体制有明显的差异。本文讨论的重点,集中在中缅边疆的历史建构过程中,各土司之间相互通婚政治制度的运作与“天下体制”之间的关系。在明清王朝“天下体制”的政治操作层面,各掸傣土司基于国家边疆体制的基础框架,形成了一个政治文化的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与缅人建立和经营的洞吾、雍籍牙王朝的政治和社会体制不同,它主要呈现为“天下体制”下边疆政治相互牵制的非中心化运作模式。


一、掸邦与云南交界地区的土司体制之历史条件


在今天的世界地图上,云南、缅甸、老挝、泰国交界区域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尽管这一区域的人民共享相似的文化、族群身份认同和宗教信仰,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体制内,其文化身份由于国家边界的切割而呈现为不同的形态。不过,在19世纪70年代欧洲殖民主义政治进入这一区域之前,尤其是从元朝到清朝中前期的13至18世纪,这一区域并不存在今天这样的由民族国家体系分割的边疆地理形态。


今天所称的缅甸掸人与云南傣族,地方文献将明代所称的百夷和清代所称的摆夷大体分为两类,即以木邦(兴威、腊戌)为中心的“绷子”,和以孟艮(景栋)为中心的“艮子”。清朝文献所称的掸邦北部的艮子和南部的绷子,大体对应于我们所称的傣绷、傣泐。


此外,云南地方民众常常将居住在山区的操傣语者称为旱摆夷,称居住在坝区的为水摆夷。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民众在日常交往中,形成了基于直观的文化和语言差异的族群类别观念。总体来说,明清时期,靠近缅甸王国一侧的掸傣语群体,北部主要以木邦、孟养、孟密为中心;南部主要以勐艮、景迈为中心,南北两个体系在语言和历法上都有差异,云南一侧所称的傣族,大体上是按照勐卯、勐泐两大群体和政治中心来区分。于是,今天聚居在德宏、镇康、耿马至孟连各地的傣族,往往从神话上来追溯其“勐卯”起源,语言、历法也与德宏一带相似,傣文文献将勐卯记为“勐果占壁”(或“乔赏弥”),南部的勐泐则涵盖了车里、勐艮和八百(景迈)等相对较大的范围。


也就是说,我们今天用“掸傣”区域的概念来说明云南与缅甸边疆地区历史上的地方土司体系,是因为至今在云南一侧延续了“摆夷(傣)”的社会政治与文化体系,在缅甸一侧是延续了与缅人和孟人相区别的“掸人”的政治体系。这一边界区域各地方首领面对“缅甸(阿瓦)”和“中国(天朝)”两个国家体系及其政治中心时,采取了不同的侧重政策。但是,除了文化上的北部勐卯系统和南部勐泐系统之外,他们之间另有一套地方性的政治传统,有赖于这一套政治传统,他们能够长期维持相互之间的关系,并采取共同的策略来应对他们与中缅两个政治中心的关系。在其中,中国一侧的明清王朝的政治中心更为重要,这是因为从缅甸一侧的历史变化来看,设立政治运作规则的力量主要来自中国一侧。但是,讨论在中国传统的“天下体制”框架下缅甸如何自处,我们的观察是从蒙古人建立的元朝重新组织和整理了欧亚大陆的政治秩序开始的。蒙古军队消灭了大理国,建立了云南省,重创了蒲甘,并开始在中国西南与东南亚边疆设立世袭的地方官制度,即“土官”和“土司”制度。


在缅甸一侧,作为东南亚热带区域中围绕着伊洛瓦底江平原和印度洋的航海体系建立的政治地理空间,缅甸的国家政治体系与云南一侧的中国长期大一统政治中心不同,受制于与中国关系影响的上缅甸和受制于海洋贸易体系的下缅甸,两者之间的政治拉锯严重地影响了缅甸国家的政治一体化发展。从这一角度而言,虽然元、明、清三代都曾不断地调整与缅甸的关系,但是主要是将缅甸视为以京城为中心的“天下”体制下的藩属,以朝贡土司的方式来处理与缅甸的关系;另一方面,不同时期兴起的缅甸王权,往往要在能够稳定控制下缅甸的情况下,才能够与明朝或清朝抗衡,否则上缅甸就只能在分散的掸人地方政权的分割下,纳入到松散的中国朝贡体系中。因此,明代以来滇缅边疆掸傣土司与中原王朝和缅甸国王之间的关系,视乎下缅甸是否被缅王有效控制,或者换句话说,统一的缅甸能否控制整个伊洛瓦底江流域,特别是从蛮莫(八莫)至仰光的印度洋出海口是一个重要条件。明后期以来,上缅甸逐渐成为整个伊洛瓦底江流域的政治中心,并逐渐摆脱了中国朝廷的控制,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上、下缅甸得以统一,缅甸王能够从海边获得欧洲的武器或者得到不同形式的欧洲殖民势力的支持。


1509年(明正德四年),葡萄牙人到达马六甲,其后1519年,葡萄牙人占据了古腊(古剌宣慰司)的马达班,建立海上贸易基地,将欧洲的火器输入缅甸。明代“三征麓川”,打击了统一的掸邦的政治势力,将麓川分拆为不同的世袭土司。麓川衰落之后,缅人建立的洞吾王朝迅速兴起,不但取代了麓川的政治影响,而且更加强大。洞吾以南的白古是孟人建立的王国,中国文献中称为“得楞子”。葡萄牙人将火炮和武器(佛朗机火器)供应给“得楞”,“得楞子地广兵强,善于使伏朗机火器”。葡萄牙人鼓动了洞吾与白古之间的战争,并向洞吾供应军火。1535~1550年间(嘉靖十四至二十九年),莽瑞体摧毁了下缅甸的白古,控制了出海口,随后占据阿瓦。凭借欧洲的武器,洞吾王朝所向无敌,逐渐向北扩张,压缩了掸人势力。明政府发动了与洞吾的战争,稍为稳定了边疆,于是明政府在腾越与八莫(新街、蛮莫)的商道上设立了八关。


葡萄牙人在印度洋的殖民逐渐受到来自法国的竞争。1686年,法国在白古的支持下建立了殖民点,并支持白古进攻洞吾王朝。1752年,洞吾国王麻哈祖被兴起的白古所杀(乾隆十七年)。随后,瑞波的木梳头人雍籍牙(Alaungpaya)建立政权,击败了白古,因为英国已经在法国之前于1619在下缅甸建立了殖民点。与法国争锋相对,英国支持新兴的雍籍牙击败白古。1757年,雍籍牙将海滨土地割让英国,换取英国的支持,并迅速取代了洞吾王朝。此后法国放弃缅甸,转移到越南开辟殖民地,英国则继续在缅甸经营。雍籍牙在获得英国支持之后,1765~1769年(乾隆三十年至三十四年)发动了与清朝的战争,清朝3次出兵不能取胜,最后不得不退兵。明代设立的八关已经不保,同时朝贡土司木邦、勐艮完全为雍籍牙控制。1769年(乾隆三十四年),雍籍牙获得了英国的军事支持,与暹罗争战,占据了大城;1775年攻占八百大甸(清迈),随后攻占老挝,不过最后老挝被越南的阮氏控制。英国占据下缅甸之后,逐渐将工业品输入到上缅甸,再通过上缅甸各土司地方输入云南,尤其是欧洲武器、印度棉纱(花纱)大量输入云南,这些武器在云南的回民起义战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后,经过3次英缅战争,英国最终于1886年占据曼德勒,灭亡了雍籍牙王国。


1886年(光绪十二年),中英签订的《中英缅甸条约》承认英国在缅甸的殖民统治,开始在掸傣土司之间勘察边界;1894(光绪二十年)中英签订《中英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又签订《中英滇缅界务商务续议附款》,根据这3个条约,勐卯、南甸、耿马土司的部分属地划归英属缅甸。也就是说,北部掸傣土司(耿马、木邦、孟连、勐艮)之间,传统上以怒江为界的界线,改为以佤山中心为界;南部勐泐、勐艮、八百(景迈)之间的界线则按照传统,于1899年划定。


因此,本文讨论的成为边界的土司嫁妆地,主要是指土司间传统上以怒江为界的一些嫁妆地,例如1897年被划入缅甸的果敢、勐稳一带;同时,勐艮(景栋)、勐泐之间,则按照过去土司之间的地界作为国界。各土司之间交错的嫁妆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特别的角度,来理解清末云南与缅甸之间的边界划分,以及土司制度存续的诸多转变原因与条件。简言之,明、清与缅甸关系的变化,显著受到上、下缅甸之间关系变化的影响,也牵涉到欧洲殖民势力在印度洋和东南亚各大河流三角洲地区的扩展。内陆山区及国家之间关系的变化,还联系着16世纪以来欧洲人的海上殖民体系的变化。掸傣土司之间的政治联合和他们与中国一侧的明清王朝、缅甸一侧的洞吾、雍籍牙王朝的关系,在整体上与全球体系相关联,同时又与地方的、具体的日常性关系紧密相关。


二、明清时期的国家政治与掸傣土司的设立及转变


云南与缅甸之间的掸傣土司,许多是蒙古军队征服蒲甘之后设立的,例如孟养、木邦、孟艮、孟定、车里、八百等。但是,明初至正统年间,由王骥等领军的“三征麓川”、明末万历年间邓子龙、刘綎率军与洞吾王朝的战争,以及明清之间的转变和清代乾隆年间的清缅战争,是掸傣土司体制性变化的3次调整机缘。首先,在政治平衡的条件下,各掸傣土司保持着相对平衡的关系,时而联合、时而对立,但是无论是联合或对立,他们之间并不能够建立统合性的政治力量,因为历史上最强势的政治力量麓川政权在明朝的打击下消失了。明朝用“土司制度”来控制这些分散的土司,但是缅甸的洞吾王朝、雍籍牙王朝也同样有能力控制或者取消其中的一些土司,最终能否成功,关乎明朝或清朝的态度和国家能力。但是到了18世纪以后,随着欧洲殖民势力在东南亚日益强大的影响,清朝政府已经没有能力改变整体上的掸傣土司区域的政治格局。


其次,明代以来至乾隆清缅战争时期,一般的政治平衡是发生在明清王朝重新整理其边疆秩序之后。所谓边疆秩序,即重新确立土司的权威、颁发新的权力证明。自然地,边疆社会也随之将这些政治符号合法化,变成地方政治秩序中的文化规则。也就是说,明清帝国体制设立了一套制度,边疆社会则将这一套制度转化成关乎礼仪和社会秩序的一套程序,包括婚礼、继承、嫁妆制度、赋税和礼物交换等等。王朝中央一方通常在改朝换代时期,或政府有能力和愿望调集军队与缅甸作战的情况下,才考虑重新设置或调整边疆土司的格局。清代以后,就滇缅边疆的政治格局而言,缅甸王朝更替的因素越加显得重要,自雍籍牙王朝建立以来,靠拢缅甸一方的掸人势力变得越来越强大,原因是缅人无法深入滇缅边疆,其政治影响的扩张要依赖于掸人土司的协助。


具体来看,正统年间(1436~1449年)的战争即“三征麓川”(1441~1449年)时期,明朝军队在王骥的指挥下瓦解麓川政权以后,将麓川分为勐卯、南甸、陇川、遮放等几个土司,“三宣六慰”的格局基本底定。其后在万历年间(1573~1620年),洞吾王朝兴起,邓子龙、刘綎率领明朝军队从万历十一年至二十年(1583~1592),在干崖、南甸、姚关、耿马、孟养各地与洞吾军队作战,重新设立了南甸、干崖、耿马、木邦诸土司。清朝乾隆时期(1736~1795年),清政府为了抵御缅甸新兴的雍籍牙王朝军队的攻击,与缅甸进行了为期7年的战争(1762~1769年),期间云贵总督刘藻自杀、杨应琚被皇帝赐死。随后,清军在傅恒带领下再次出征,沿伊洛瓦底江进攻,仍然未能获胜。战争之后,清朝失去对明代所设的“八关”、孟养、勐密、蛮莫、木邦、勐艮等土司的直接控制,特别是战前由明朝和清朝控制的孟密宝石厂、木邦属下的波龙银厂,都落入缅甸雍籍牙王朝手中。英国占领缅甸之后,中英分界的基本格局,大体上是基于清缅战争所奠定的框架,原先一些在洞吾王朝时期靠近清朝的土司,如勐艮、木邦、勐密,战后完全为缅甸所控制。自清缅战争以来,被缅甸王国控制的土司的承袭,已经不再需要清政府的批准。


不过,这些掸傣土司家族中,有一部分是明代的军队头目,例如南甸刀氏,原是明朝军官,改姓刀(民国以后又改回龚姓),陇川土司多氏原为白夷(即白子、白蛮)而非摆夷(即掸傣)。此外,孟连土司原为哈瓦(即佤山部落),但都改为刀氏或文化上遵从摆夷。在明清时期的“天下”体制下,土司承袭、朝贡都需要遵从天朝礼制,视皇帝为天子,自己为藩属,需要定期到北京进贡象、马,并缴纳赋税。对比天朝礼制下的官方描述与土司地方的历史解释,同一件事却有不同的记述方式。清代文献记录,孟连土司开发了募乃银矿,雍正皇帝为了表彰“远人向化”归附官府,特别减半征收银课。不过土司文献所记录的经过却大为不同:澜沧江以东的地区,那些抵抗官府的倮黑和汉人被驱赶渡江,迁入到孟连土司辖地内,云贵总督希望孟连土司帮忙堵截这些造反者,以减半征收银课为交换条件。另一个例子是,明政府军队在邓子龙、刘綎的指挥下打败了洞吾王朝的军队,许多土司也带兵参与了对缅甸的战争。在威远土司的历史记述中,威远土司的军队在土司夫人的带领下,参与了对麓川的战争并获得了胜利。皇帝为了表彰威远的功劳,特别免除了威远土司的税赋,威远民间的解释是,这笔省下来的钱财应该算作是土司夫人为儿子争来的“私房”。


作为王朝制度的一部分,土司体制逐渐成为地方的政治文化传统,一方面能够维持土司之间稳定的关系,另一方面,这一体制和传统也在维持着他们与双边国家之间的关系,但是任何一方的国家力量都不容许这些中间的力量被整合起来。简言之,土司制度的核心是世袭权力的继承,王朝国家为这一继承规则设定的条件是,土司必须相互分散,不能整合、统一。因此,土司之间的联姻关系逐渐发展成为联合和协调的机制。换句话说,土司之间的通婚制度,让不同土司家族之间通过交换女儿来稳定他们之间的联盟联系,以土司的妻子一方力量的介入,来防止土司家族内部因兄弟之争产生的权力竞争,将土司家庭内部同代人的紧张关系,转化为不同土司之间两代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样,逐渐地,掸傣土司成为明清王朝与缅甸两个王国之间一个分散的中间力量层和边疆缓冲地带。



三、承袭制度、礼仪与土司之间基于家谱、邻封关系及相互承认的政治


就“天下”体制的宇宙观图式而言,土司制度与从中心至边缘的5个等级的边缘位置相匹配,处于《禹贡》中“五服”的边缘。在政治实践中,王朝在中心地区设立郡县,在边疆设立能够为中央所“羁縻”的地方首领。追溯根源,在云南实施土司制度是元代蒙古人的统治策略,元朝政府将大理国改为云南省,以蒙古人、汉人、土人等类别,充当路、府、州、县的地方长官。明朝继承了元朝政府的政治体制,设立军队“卫”,定立府、州、县,由政府任命官吏治理。直接由中央政府选拔委派的官僚,称为“流官”,意为能够流动升迁的官吏;到卫、府、州、县任职,但是依附于土著的,称为“土官”。此外,明政府专门针对土官,设立了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几种职位。但是,府、州、县的行政长官也可以由世袭的土著担任。凡是世袭的官职皆不给俸禄,可以在自己的地方收税,但是所有的司职、府、州、县官职都必须向政府交税。这样,到了明朝正德时期(1506~1521年),云南共有50家世袭土官和土司。随着“改土归流”政治改革的推行,担任府、州、县官僚的世袭土著逐渐减少,但是各类宣慰、宣抚等司职,因地处边疆,一直保留不变。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制度,但是在接管政权之后,由兵部、吏部等部门重新颁发了委任命令。清朝《吏部会典事例》规定:顺治初年定,土知府等土司


由部给牒,书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于上,名曰“号纸”。其应袭者,由督、抚查实,先使视事,令司、府、州、县、邻封土司具结,及本族宗图、原领号纸,咨部具题请袭。又定凡承袭之土官,嫡庶不得越序。无子,许弟承袭。族无可袭者,或妻为夷众信服者,亦许承袭。子或年幼,由督、抚题明注册,选本族土舍护理,俟其年至十五岁时承袭。土官年老有疾,请以子代替者,听。


此外,《兵部会典事例》又规定:“康熙十一年题准,土官袭职,停其亲身赴京,取具地方保结,并宗图呈报,该督、抚保送到部,准其承袭。十九年题准,土官病故,其子病废不能承袭者,准与孙袭。”到了乾隆七年(1742年)又再规定:


土官承袭,旧例由本省都司验明起文,今各省掌印都司业经裁汰,嗣后土官承袭由布政司详报督、抚,于半年内具题请袭,由部核对无异,题明准袭后,将替袭职衔繕入号纸给发。如有事故稽迟,不能请袭者,于半年限内咨部存案,日久亦准承袭。


具体的承袭方法,清朝也延续明朝的制度。明成祖规定,新任命的百夷(摆夷)土司,制作信符、金字命制信符及金字朱牌,颁给木邦、八百大甸、麓川平缅、缅甸、车里、老挝六宣慰司以及干崖等长官司、潞江安抚司,及孟艮、孟定、湾甸、镇康等府州土官。(1)信符:其制以铜范信符共5个,分别刻阳文者四、阴文者一,以一合四,俱相符。阳文分刻“文行忠信”4字,而阴文则兼刻之。乃作批文,勘合底簿,自一号至一百号止。其号之字,则车里以车字,缅甸以缅字,各编底簿,而发阴文信符及批文百道于诸土官,发底簿于布政司,其阳文信符及批文百道则藏之内府。(2)批文:凡朝廷遣使赉阳文信符及批文各一至布政司,比同底簿,然后遣人送使往,令土官比同阴文信符,及勘合,即如命行。其信符之发,初发“文”字,次发“行”字,周而复始。(3)朱牌:镂金字,敕书其上谕之。其文略曰:


敕土官:尔以远人慕义,虑大小臣民,假朝廷差使需索,持命礼部铸信符付尔,凡调发及当办诸事,须凭信符乃行。如越次及比字号不同,与有信符无批文,有批文无信符者,皆诈也。其禽之至京,处以死罪。至勘合百道,凡军民疾苦及奉行信符所办诸务,与贡献方物,俱填写勘合,与司比号而书之底簿。然后司官亦遣官同赉奏闻。若边疆机事征发调遣,从三司官会同计议,已经承行,则亦填写勘合奏闻如例。毋忽。


上一代土司去世,或者土司年老由下一代土司继承,需要申报并获得批准,具体的程序包括具结、亲供、宗枝图谱、地方官的报告,一并上交。


四、土司之间的制约分权、联姻和嫁妆地交换


回顾掸傣土司之间的历史联系,我们发现土司之间相互通婚从而建立政治联盟这一普遍现象。根据田野调查和访谈,许多土司后代解释说,土司之间长期以来维持着相互通婚的传统。土司在傣语中称为“召”,土司家族普遍被视为“官家”,跟百姓不一样。因此,土司家族只能跟土司家族通婚,尤其是土司的女儿,不能跟百姓结婚。在某个土司管辖范围内,通常土司后代分别在不同的勐任“召勐”,土司的女儿可以嫁给次一级的“召勐”“圈官”。这些次一级的官员也是世袭制,都属于同一个父系家族的分支兄弟。而且,某一土司体系内部,父方平表婚不在禁止之列,就土司家族而言,父亲的兄弟之间的儿女是可以相互通婚的,目的是保持土司作为“官家”或“官种”的内部通婚关系。但是,虽然土司家的女儿不能嫁给平民百姓,土司家的男子仍可以娶百姓的女儿为妻妾。不过,要承袭土司职位的土司长子,就必须娶另一位土司的女儿,称为“掌印夫人”,也称为“印太”。


通常,土司职位由嫡长子继承,继承职位的人必须娶另一个邻封土司的女儿作为“印太”,这样土司的百姓才觉得是有“一对土司夫妇”在管理这个地方,地方才平安。自然地,丈夫继承了土司的职位,但是代表了土司权力的官印,须由土司夫人掌管,即“印太”。这是土司传统中的重要政治问题。因此,一位土司将自己的女儿嫁到另一个土司家,成为那一个土司夫人的话,也就意味着这位土司的女儿,要代表她的父亲去掌管另一个土司的官印。这一传统显然与明清时期的土司继承制度有关,同时缅甸一方也相应地承认和接受了这样的制度安排。在土司继承的程序上,应袭土司必须向直接管理该土司的知府等地方官出示一系列证明材料,包括宗枝图谱(即家谱)、邻封具结(即所有领土相邻的土司共同证明家谱中位列应袭土司的人,通常是嫡长子或者是其他适合、法定的继承人),从继嗣体系上证明土司延续的正当性,减低将来兄弟相争的风险;而且,地方头人还需要代表百姓出具一封推荐信。这些材料由直接管辖的府、厅官员送到省府,由巡抚、总督等人确认后送交北京的兵部或户部,核查前代土司继承时交验的同类历史记录,之后由皇帝批准,礼部记录,才能承袭。


我们看到,土司之间的通婚是土司维持其权力、获得国家认可的重要手段。对于各土司来说,清代以来,无论是对中国一方直接控制的土司(例如永昌府、顺宁府、普洱府所辖诸摆夷土司),还是缅甸一方直接控制的土司(例如清缅战后的木邦、孟艮、孟养等掸人土司)都同样重要。但是,在各大小土司之间,因为他们直接管理的地盘、军事实力、财力等各有高下,嫁女儿成为土司政治考量的手段,称为“谋婿”,将某家土司作为可以谋取政治利益的未来女婿。在有的情况下,尤其是乾隆清缅战争之前,不同土司间多以嫁女并附带赠送嫁妆地的方式,谋取联姻的机会,作为获得参与女婿一方政治事务机会的条件,或者谋求女婿一方势力的支持。因此,交换嫁妆地的方法在很一段长时间内,已经成为掸傣土司之间不断改变政治经济地位的协调手段。两家土司之间经过选择,通过联姻建立政治联盟,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又以赠送嫁妆地的方式来损益和平衡通婚结盟的出入。经过一段时间的平衡,这样的方式也会逐渐稳定下来,因为各土司间的疆域也趋于稳定。通常,土司弟兄之间发生争夺承袭机会的冲突时,双方都要谋求其他土司的援助,在这种情况下,丈人一方介入的机会可能比较多;或者,当丈人一方土司家庭内部发生争袭冲突时,女婿一方也可能介入。因此,除了嫁妆地之外,以割让土地为条件建立军事同盟的情况也会发生。总体上,土司之间联姻并赠送嫁妆地的情况,一般出现在有土地直接接壤的邻封土司之间。


相邻土司之间政治力量较为均衡时,嫁娶关系也比较稳定,并不需要以赠送嫁妆地或割让土地的方法来平衡两个土司间的政治联盟;而在双方条件不能达致平衡时,嫁妆地就会成为一种平衡方式。但是,赠送嫁妆地通常发生在缅甸一方没有出现强大国家力量的时期。雍籍牙王朝建立之后,就较少出现割让嫁妆地的情况。许多赠送嫁妆地的案例,出现在从缅甸一方地域范围比较大的土司流向云南一侧地域相对狭小的土司,此时云南一侧的土司与中央王朝的联系更为密切,他们容易获得朝廷的支持。雍籍牙王朝建立之后,嫁妆地较少发生,土司辖地的土地边界逐渐固定。即便如此,土司之间联姻的方式从未改变,长久以来,“印太”制度成为土司之间谋取政治平衡的重要手段。


我们以耿马土司为例,看土司之间通婚的运作情况。耿马土司罕裕卿之子罕贵圳先生谈到耿马的土司体制时特别提到,在土司承袭继位之前,必须先立“印太”,地方才能平安。“印太”傣语叫做“召足”(zao31zu31)”,“zu31”即土司官印,“印太”只能有一个。新任土司结婚之后,成为一对夫妻,才能正式即位,接手土司衙门事务。结婚时,必须拜祖宗、拜勐神、三尖山、牛背山、四排山的山神。拜完神灵以后,要在土司府中举行隆重的仪式,所有土司衙署的文武官员都要按照序列排列起来,仪式还要排摆道具,鸣放土炮为礼,礼炮多少响也有规定。江应樑先生提到,在他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田野调查时所见,德宏各土司衙署内,土司称为“正印”,如果应袭土司年幼未袭职时,由叔父任“代办”摄政,同时“正印”土司的同胞兄弟当中年纪最大的称为“护印”,有虚位而无实权。我理解,“正印”与“护印”是土司衙门中的职官称谓,但是对于土司的夫妻关系和土司官印的管理和使用方法,江先生并未详细描述。不过,“印太”制度在清代的德宏土司中曾得到严格执行,例如乾隆十五年(1750年),遮放土司嫡长子多万灵5岁时父亲去世,随即开始申请袭职,直到20岁时,准许他袭职的圣旨才传到遮放,他于是迅速娶潞江安抚司线氏的小姐作为掌印夫人,夫妻共同主持政务。芒市土司与木邦土司也是世代姻亲,明末第6代芒市土司放纬法将女儿嫁给木邦土司罕辛法为妻,放纬法之女又把自己的女儿嫁往芒市。


以景谷土司为例,威远(勐窝)一带原为“濮落杂蛮所居,大理国时为百夷所据。元至元中,置威远州,洪武十五年(1382年)平云南后,改威远蛮棚府为威远州。三十五年(1402年),以土官刀算党为威远知州。”永乐三年(1405年),威远州土官刀算党进贡象、马,获颁金字红牌。正统时期,土知州刀罕盖之母招囊猛率兵参与麓川战争,据守伊洛瓦底江口,斩杀思任发部下刀派罕,缴获大量战船、战象,威远土知州获晋升正五品,招囊猛获封为太宜人。与官方记录比照,当地景谷土司傣文文献记述说,刀算党之子召罕练(刀庆罕)继承土司职位,但是,“有勐应有召和婻,全勐百姓同意到耿马议亲,将召海法遮萨勐罕的女儿,娶为婻丢密(正印夫人)”,到威远任土司夫人“婻勐”。于是,“按照勐的礼节,召罕练和她双双结为夫妻,众官员把布政颁发的印信,亲手交奉召罕练。”召罕练去世后,婻勐即官方记录中的招囊猛率领威远军队参与麓川战争获得朝廷封赏。此后,威远土司控制了当地盐井的利益,直到雍正二年(1724年)被改土归流。


简言之,土司之间的通婚规则,将整个掸傣区域的土司官家联为一个整体。作为出嫁女儿的娘家土司(“给妻者”),需要根据能否与夫婿土司成功缔结婚姻,决定送出什么样的嫁妆,其中包括赠送嫁妆地的可能。历史上,交换嫁妆地经常发生,两个土司或者不同土司相互嫁娶(“交换”)女儿的同时,嫁妆地成为相互间的物质保证,以平衡彼此间的政治联盟关系。总体来说,相互嫁娶(“交换女儿”)是长期性的,但是互赠嫁妆地(“交换土地”)是偶尔发生的。以下所列,是一些历史上著名的嫁妆地案例:


(1)勐泐(车里宣慰司)向勐窝赠送嫁妆地:勐泐王愿同勐窝联姻亲,将公主许配给混勐的弟弟做妻子。混勐的弟弟回到勐窝,恳求混勐将勐窝的一块地盘作为弟弟的食邑之地,这块地叫做勐班(班,即“送”,送给弟弟作为食邑的勐)。


勐谷、勐乐为勐窝(景谷)给勐仲(元江)的嫁妆地。原因是兄弟争袭,勐窝土司需要勐仲出兵帮忙,因此以土地交换。


(2)木邦与耿马、镇康之间的嫁妆地:果敢南部至孟定一带“四圈”。


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耿马土司罕闷金袭兄位任职,娶木邦土司女儿西袜里为“召足”(“印太”)。木邦土司将原属于镇康土司、在木邦与镇康的战争中被木邦占据的的4个“圈”的土地,称为“河外四圈”,包括圈岗、圈莱、圈弄、俄歹,即“耿马十三圈”中的北部四“圈”,今属果敢麻栗坝以南和镇康县南伞至清水河一带,作为嫁妆地送给耿马土司。“印太”西袜里未能生育,以罕闷金小妾所生儿子为子,名叫罕闷摆。罕闷摆袭位时因年幼不能理事,由“召足”西袜里抚孤护理。由于木邦与镇康之间冲突频繁,双方传统上以怒江为界,镇康土司一直拒绝承认木邦与耿马间的政治交易。后来,这一带被孟定管辖,又将这些土地作为陪嫁送还给了木邦。其后,再次因为木邦与孟定土司间的婚姻,这片土地的管辖权作为陪嫁,从木邦土司转移到孟定。根据耿马土司档案,至清缅战争时期,因镇康土知州实力虚弱,前述四“圈”又被耿马控制。战争之后,麻栗坝再次被木邦土司占据,原先的木邦土司被清政府送到云南安置,缅甸在木邦任命了土司的兄弟为新的土司。南伞,傣语“na54”意为“田”,san31意为“送、赏”,即指“随小姐带来的土地”。1935年,孟定司署太爷罕定国参与中英勘界,他给当时参与中英第二次滇缅勘界的委员们讲述了本地傣族的典故,“烂泥巴捏成团放在河边,水虽浸湿而泥团不散”,他解释说,中英管辖的地盘是相互插花分布的,可是各家的土地是连为一体,无法分开。“河外四圈”原来介于孟定和镇康之间,清缅战争以后被耿马控制,木邦控制了“朵溜”(果敢麻栗坝),不过在战争中,清军到达莱莫(即今佤邦勐冒县公明山)长期驻守。


(3)今临沧市平村乡,是明代景东土司赠送给猛缅土司的嫁妆地。


(4)位于车里和勐艮之间的勐拉:勐拉是争袭中的礼物,不作为嫁妆地,但是双方通婚关系固定。例如,1458年,三宝历代为车里宣慰使,兰纳来攻景洪,1个多月攻不下,勐艮土司率兵来救援,三宝历代于是乃割勐麻、勐拉酬谢孟艮。光绪十三年(1887年),车里宣慰使刀承恩之妻朗鸳的与丈夫相处不睦,她召集各勐土兵攻打刀承恩。刀承恩年幼时,曾跟随她的母亲在孟艮娘家居住,勐艮土司再将女儿朗鸳嫁给他为“印太”。刀承恩袭职以后,勐艮土司为了支持女婿,花费了大量钱财,导致夫妇间严重的矛盾冲突。车里“印太”朗鸳借故回孟艮娘家,途径勐龙时,干脆召集各勐土司兵攻反攻车里,将丈夫刀承恩驱逐到勐宋山箐里躲藏了几个月之后,又才回家任职。


(5)孟连景迈嫁妆地:车里与老龙(老挝)之间发生了战争,孟连宣抚司出兵支援车里,打败了老龙,车里宣慰使于是向孟连赠送土地酬谢。后来车里宣慰使有个女儿叫婻洪法桑秀,被老龙枪走,孟连宣抚使派出援兵将老挝打败,将婻桑秀救回,宣慰将萨罗(今澜沧县谦六乡)和勐核两地送给孟连,孟连土司又转送给他的弟弟、勐朗的召贺罕。“罗”是一个圈的地名,因此这里叫做“圈罗”(谦六)。孟连宣抚召贺罕后来娶了车里宣慰的女儿婻桑秀,两勐门当户对,车里宣慰以景迈茶山作为公主的嫁妆。此后,原属车里的上下允、佛房、谦六、景迈茶山等区域,先后归孟连召贺罕管辖,景迈茶山逐渐繁盛起来,来往的商人和牛帮、马帮不绝于途。


总结:历史动态中的掸傣土司体制


明朝军队进入云南之初,即遭遇到各地土司的联合抵抗,其中,洪武十八年(1385年)麓川土司思伦发领导的反抗尤为激烈,麓川同时在与明朝和缅甸阿瓦王朝(1364~1555年)进行长期的军事对抗。在思伦发、思任发、思机发3代首领的主导下,麓川政权与明朝政府进行了长期战争,直到1447年(正统十二年)明朝军队在王骥的指挥下取得了胜利,控制了伊洛瓦底江上游地区,战事方告结束。此后,从腾冲至八莫、孟养一带以及云南与缅甸边疆的“三宣六慰”土司体制逐渐趋于稳定。


明朝万历时期,随着洞吾王朝的兴起并逐步由勃固地区向上缅甸及掸邦高原扩张,明朝政府再次卷入与莽应龙、莽应里领导下的洞吾王朝的政治冲突,战争从1560年(嘉靖三十九年)延续至1606年(万历三十四年)。随后,在洞吾王朝被雍籍牙王朝取代的过程中,随着雍籍牙王朝势力的逐渐扩大,又发生了清缅战争(1765~1769年)。缅军实力迅速扩张,在武力上尤其得益于欧洲先进武器的威力。清朝则因为战略失误、军需运输供应困难、情报错误乃至气候、疾病等诸多原因,在战争中无法取胜,最后失去了对孟养、木邦、勐艮各掸人土司地区的控制,后来克钦、北掸邦完全被英国占领。


在明、清时期“天下体制”下的缅甸边疆,从掸傣土司体系与明清朝廷和洞吾、雍籍牙王朝的动态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掸傣土司在制度上需要遵从明清中央政府的政治管制。形式上,主要通过王朝中央控制的土司官职继承程序并向边疆土司授权、土司交纳固定额度的税赋以及定期到京城朝贡以获得合法地位。同时,掸人土司也扮演了王朝中央与缅人国王的中介者角色,在新兴的缅人王朝强势扩展的时期,当土司们无法抵御缅甸军队之时,常常需要听命于缅甸,不再顾忌中央官府的权威,或者借助缅甸一方的力量,达成与明朝官方政策相左的政治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土司政权内部就倾向分裂。在土司官职制度下,新任土司需要得到王朝中央直接授权,其官位、礼仪和权力符号系统都必须遵从王朝“天下体系”政治制度。每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土司职位的潜在竞争者,通常是应袭土司的兄弟们,可能会从缅甸王国一方寻求政治上的支持。一个代表性的例子,就是隆庆二年(1568年)木邦应袭土司的兄弟罕拔想夺取土司职位,便向负责申报土司继承的永昌府主管官员行贿,永昌官府方面应对迟疑,并不支持罕拔。此时洞吾国王莽瑞体正计划向北部扩展,于是罕拔来到勃固求助。莽瑞体在罕拔的带领下,指挥洞吾军队进攻掸人地区,明朝与洞吾之间的战争再度爆发。因此,当时在永昌府一带流传的民谚说,“官府只爱一张纸,打失地方二千里”。在这种条件下,假如王朝中央无法派兵支援,应袭土司便流亡到云南躲避。明、清政府与缅甸的战争中,孟养土司、木邦土司都曾被送到云南安置,等待恢复其土司权力的机会。但是,清缅战争之后,这样的政治拉锯格局完全改变。战争之后,木邦、勐艮完全被雍籍牙王朝控制。缅甸的改朝换代,成为刺激土司内部政治竞争者寻求机会的重要动因,土司之间的政治均势迅速失衡。


此外,在今天的缅甸掸邦和克钦邦山区,掸人地方政治体系与缅人建立的洞吾和雍籍牙王朝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赋税体系、礼仪及政治文化呈现方式、土司阶层的政治婚姻等方面。此外,在掸傣土司区域,地方社会长久以来稳定维持着与云南一侧的经济联系。因此,历史上掸邦、克钦邦山区的地理与政治经济生态,与缅人、孟人集中的伊洛瓦底江河谷沿岸平原和三角洲地区非常不同。掸邦、克钦山区与云南一样,山间盆地即“坝子”,往往处于云南与缅甸之间重要的贸易通道上,各地进出口市场繁荣,商业贸易便利,坝区生态环境也更适于水稻农业的发展。由于受到季风的影响,雨季(5~11月)和旱季(11~4月)交替,其山区生态环境与气候特征与云南南部类似,贸易与交通网络与云南联系异常紧密。基于这样的地理条件,长期以来,云南商人大量经由蛮莫、木邦、勐密一带输入宝石、玉石、茶叶、棉花和银铜矿产,云南一侧澜沧江沿岸的盐井,也持续向掸邦山区供应食盐、丝绸及各类手工业品。一方面,我们看到,掸邦山区与云南西南部地区在地理、文化、经济上连为一体;另一方面,这一地域的政治社会体制的运作与缅甸王国基于“阿赫木旦”(ahumdan system)的社会体制又非常不同。盛产水稻的木邦、勐艮等坝子,不仅是土司政治的中心和交易市场,整体上也服从更大区域中的“三宣六慰”土司政治经济体制,我们把这样的区域,视为明、清时期中原王朝的“天下”体制与缅人主导的洞吾王朝、雍籍牙王朝之间长期运作的一个边疆政治体制和文化区域。


18世纪60年代以后,在欧洲主导的全球性贸易体系扩展的影响下,清朝的“天朝”体制在缅甸、暹罗的影响逐渐衰退。随着明清国家体制与缅人王朝对政治核心相互认可的条件逐渐丧失,在地方政治关系层面而言,19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云南一侧的政治动乱和地方政府的崩坏,即便王朝中央和地方政府更加难以控制土司的承袭事务,各土司之间仍然以相互之间的通婚作为社会政治统合的手段,以共同应对变化中的国家政治环境。不过,从长期运作的土司官家“性别分工”的角度看来,土司的家谱与承袭的程序,仍可以看作是一种历史性的国家效应,其中“印太”制度成为有效应对地方政治的具体手法。19世纪90年代以后,原先各邻封土司间的边界,自然地成为1899年后中缅之间的一部分国界。在滇缅边界山区的定界过程中,佤山区域成为边界是一个例外。耿马、孟连与木邦、孟艮之间的传统边界是萨尔温江,英国殖民政府为了占据更多的土地,以介于澜沧江和萨尔温江的分水岭为原则,与清朝协商,将孟定与孟连土司之间的国家边界,定在佤山中心区。


总体而言,明代“三征麓川”之后,掸傣土司区域已经没有建立中央化政权的条件。在明清与缅甸的国家体制钳制之下,掸傣土司区域形成了一种政治权力分散、内部不能产生集中政治权力的互相牵制的体系。这样的边疆体制,是逐渐从元、明、清设立的政治体系中发展起来的,并得到了缅甸一侧洞吾、雍籍牙王朝的策应。此外,掸傣土司之间总体上维持着分散、相互平等的政治体系,总体上并非利奇所讨论的“等级体制”。在某一个土司内部虽然有等级,但是从边疆政治体系而言,这些土司相互平等、制约分权和监督。因此,利奇、斯科特对缅甸高地政治体制和国家的讨论,忽略了中原王朝国家“天下体制”所支撑的边疆政治的历史存在。中、缅两方历史上的不同国家体制,不断重塑掸傣区域平权的土司体制,并使之成为历史性边疆体制的一个重要部分。


(为阅读方便,参考文献及图表从略。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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