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上海租赁房屋14处摆放虚拟货币挖矿机窃电挖矿,被定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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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律师   2020-3-28 04:07   2994   0

2016和2017年虚拟货币投资的热潮,也促使另一个行业走向繁荣—挖矿。在区块链行业内,比特大陆和嘉楠耘智是著名的矿机生产商,嘉楠耘智历经数年发展也成为“区块链第一股”于2019年11月在纳斯达克上市。在这繁荣背后,活动着一些矿工们,不同于传统的矿工,他们依靠挖掘虚拟货币赚钱。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一些人也采取了一些野路子……




一、案情简介


1.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俞某在上海市奉贤区先后租赁14处房屋,在房屋内摆放虚拟货币挖矿机用于挖币牟利。
2. 在此期间,俞某通过私自修改线路盗窃电力,窃取电能共计价值人民币1486376元。
3.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多次主动至电力部门协商窃电赔偿事宜,并在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法院裁判观点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电,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俞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俞某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6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俞中頲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采纳辩护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俞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律师实务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要件: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要件: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称为该罪名刑事责任主体。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盗窃罪行为的认定,存在窃取他人占有数额较大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五种。本案属于第一种,俞某窃取电力金额达148万元,已经不止法律意义上的“数额较大”,而是“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为什么俞某仅被判处了三年并且又获得了缓刑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将刑罚划分为三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上海市关于三个等级对应的门槛金额分别为:1000元、3万元和30万元。在本案中,俞某窃取电能共计价值人民币达148万元,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俞某在案发后主动联系,被认定为自首,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减轻处罚处理,也就到了“数额巨大”的刑罚范围,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在此基础上,俞某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又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情节。从法院最后的判决来看,这个从轻调整到了最轻的三年,由此也为缓刑的适用打下了基础。总体上来说,本案被告最后能取得这个结果是比较好的了。
虚拟货币挖矿行业曾被列入发改委于2019年4 月 8 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征求意见稿)》中的淘汰产业,不过在11 月 6 日发布的正式版本中又被拿了出来。这说明,虚拟货币挖矿目前在境内还是可以做,不过千万不能类似本案一样为了节省成本去窃电。否则,一旦被发现,便会面临刑事处罚。

四、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注:本文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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