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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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笔记   2020-3-28 03:48   1504   0
一、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酬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酬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同时计入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础。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二、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量化资产,是指如果原所在的企业原来是集体所有制,后来进行股份制改造,作为企业的一员,自然会得到一些企业的股份,然而这些股份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给企业员工,而是把企业的所得资产,如地皮、厂房、设备等,划分成股,然后分配给每名职工的资产。按照如下税务处理:
(一)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个人将拥有的企业量化资产的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股息、利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七、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八、利息、股息、红利以每次取得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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