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担责将常态化,从国信、瑞华被判100%连带赔偿责任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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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牛研究中心   2020-3-28 02:28   2370   0
1月13日,华泽钴镍(400075.OC) 发布关于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华泽钴镍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及166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涉及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49,055,400.25元。
同时,作为被告的中介机构,法院认为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诚信勤勉义务,判二者赔偿华泽钴镍投资者的损失。其中,国信证券承担40%连带赔偿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瑞华”)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一审胜诉金额不到5000万元,但诉讼有时效,距离行政处罚后三年的有效时长,现在还有一年多。按照投资者起诉的情况,截至2019年中报,国信证券在此案的涉案金额合计已超3亿元(3.29亿),也就是说,最终金额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多。
而瑞华所今年多起行政处罚缠身,能不能还出款来,也还自顾不暇。

背景回顾华泽钴镍事件始末及中介被罚情况
作为一家成立于改革开放初期的老牌企业,华泽钴镍进入大众视野要从7年前说起。2013年底,华泽钴镍成功借壳ST*聚友登陆深交所主板,主要经营范围为电解镍、氯化钴、硫酸镍及其系列产品。
原本濒临退市的ST*聚友因华泽钴镍的加入,在2014年恢复上市时,股价一度暴涨73.13%。
后来的事实证明,纸是包不住火的。2017年三季报中,华泽钴镍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其货币资产只有178元,被网友戏称为“A股最穷公司”。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问题爆发的时候,其造假之路已然是走到尽头。
回顾华泽钴镍的业绩,借壳上市第一年,华泽钴镍财报显示2014年度的营收为80.49亿元,归母净利润2.12亿元,但随后便转盈为亏,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净利润分别亏损1.55亿元、4.04亿元、22.88亿元,到2018年三季度末时,公司的营收只剩105.18万元,较2015年前三季度34.18亿的营收,下降了超过99.97%。


与业绩变脸并行的,还有王氏家族疯狂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8.9亿元、30.4亿元、14.9亿元,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达13.3亿元。
而公司为了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实际控制人王涛等人先后通过虚构采购合同、虚构代付业务、凭空进行票据背书等违法手段,将37.8亿元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
2018年1月,证监会依法对华泽钴镍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由于负责审计工作的瑞华所2013、2014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国信证券作为华泽钴镍2013、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和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两家中介机构也相继受到行政处罚。
此后,大批投资者进行索赔。根据成都中院最新下发的华泽退股民索赔案件一审判决书,投资者获胜,赔付率为索赔金额的100%。在责任认定方面,法院判决书中对两个中介机构进行了责任划分,被告国信证券和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需要对华泽退索赔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国信证券对华泽的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华对华泽的赔偿义务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5编辑器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数量上升
中介机构担责成常态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的案件近几年来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结果来看,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判决书共有8831篇。其中,2019年4128篇,2018年2527篇,2017年1720篇。


从诉讼情况初步统计,即便没有将庭外和解以及调解的案件统计在内(因为庭外和解以及调解的案件均不会公布),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成功率也在60%以上,成功率较高,而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例如,2017年*ST百特重大跨国造假案中,金元证券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涉诉金额为1320.78万元,2起以金元证券作为共同被告,涉诉金额为336.29万元。如法院支持投资者的诉求,在*ST百特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中介机构或将面临连带责任。
2018年9月30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曹建荣、吴明稳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布,维持一审判决,确认股民胜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大智慧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西部证券作为尔康制药IPO及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尔康制药因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构成虚假陈述,于2018年6月13日被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部分股民以此为由起诉尔康制药、西部证券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尔康制药赔偿投资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被告二西部证券、被告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损失赔偿诉讼案件共53起,涉诉金额5236.2万元。



上市公司违规信披
证券中介机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IPO欺诈发行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证券承销商、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都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归纳如下:
1. 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措施等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在华泽钴镍被行政处罚后,为其提供证券服务的重组财务顾问国信证券、会计师事务所瑞华均遭到行政处罚。


2.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证券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相关证券服务时,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应就其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不同于上市公司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证券中介机构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在证券中介机构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免责。


3. 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专门针对中介组织人员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在这个案件中,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华泽钴镍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其中并没有提及中介机构的追责,但并不是没有危机。在以往证券违法案中,曾经是出现过证券中介机构被刑事追责情况的。
例如,当年在银广夏案中,审计机构在严重失实的银广夏1999年度及2000年度财务报表上签署了“无保留意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该案证券中介机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



● 结 语
如今,新修订的《证券法》从主动(注册制的全面推出)和被动(对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要求的提升)两个方面,都对中介机构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升级信披规则与处罚。
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新法中还首次明确规定公司首发上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应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举不仅意味着发行人财务和经营情况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到位,而且以上位法赋予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首发上市的必备要件,明晰了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及属性,由此财务会计机构在首发上市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同时看到,包括审计机构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将受到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或者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将被禁业,由此证券服务机构践行诚实守信、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注册制条件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相对之前的证券法,新证券对于处罚的金额及比例均有很大提高,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
以此趋势来看, 中介机构担责将成为常态,希望各家中介们打起十二分精神面对即将生效的新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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