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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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杂志社   2020-3-28 02:11   1060   0
解决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及普及 , 加密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应用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 , 被认为是人类信用进化史上继血亲信用、贵金属信用、央行法定纸币信用之后的第四个里程碑。
根据发行主体的法律属性不同,加密数字货币获得不同的法律属性,可以分为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主权加密数字货币、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三种主要形式。由于不同加密数字货币在不同的应用环境中共存并互为竞争,笔者通过分析不同加密数字货币的优缺点,得出以加密特别提款权,或 Facebook 公司发行的 Libra 为代表的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并更好地充当国际主流货币。
加密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根据计算机算法产生,存储于电子设备中,采用分布式记账和加密保护实现交易流通,满足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职能的价值载体。

在分布式存储系统中实现非中心化的点对点交易 , 从而解决中心化机构普遍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和数据不安全等问题。由于发行主体的法律属性不同, 赋予加密数字货币的特征及定位也不尽相同, 特别是在合规性、合法使用范围、主权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根据发行主体的法律属性不同,可以把加密数字货币分为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及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其中,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又可称为私人加密数字货币,主要是由非主权政府的私人或公司发行的加密数字货币,其代表有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权加密数字货币是指由主权国家的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官方加密数字货币,也可称为加密数字法币,一般可以与国家纸币相互兑换,法律属性相同,只是载体不同,主要有加拿大政府发行的 CAD coin,日本三菱银行发行的 UFJ coin 及我国央行将要发行的法定加密数字货币 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是指由权威的国际组织或多国的政府、机构共同发行,并在多个国家可以合法流通的加密数字货币,类似超主权货币结合区块链技术而形成的加密数字货币。目前,尚未有真正意义上的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出现,某些学者认为 Facebook 发行的 Libra 有可能成为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但笔者认为其法律属性及未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文暂不深入讨论;同时,本文选择结合当下主流学者的观点,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特别提款权结合区块链形成的加密特别提款权作为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探讨。
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从 2009 年比特币诞生以来,上千种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以不同的功能及特征出现在区块链世界,它们当中不乏功能性强大、图灵完备的以太坊,也有锚定美元价格的稳定币——泰达币(USDT)等。而作为非主权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比特币之所以能被人们持有及流通, 主要源于信任。

信用货币的价值来自信任、持有和流通,流通又是基于对其价值的信任,因此,信任是第一要素。从终极价值和购买力角度来看,比特币与国家信用货币很相似,其价值完全取决于人民对它的信任。美元上写着“我们以上帝的名义,相信美元的价值”也完全适用于比特币。20 世纪初,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在《货币的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 of Money) 中第一次完整论述了一种非主权货币的构想:废除中央银行制度,允许私人发行货币,并自由竞争,这个竞争过程将会发现最好的货币。比特币等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符合哈耶克对于非主权货币的设置,拥有不受强大的政府干预的特点,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受到大多数人的追捧。但值得一提的是也正因为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没有政府信用的背书,其货币属性较差,甚至在某些国家被禁止流通和使用。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在合规性、合法使用范围及可流通的地域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目前,它的信用价值没有得到世界的广泛认可,因此,它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更准确地说是在特定场合充当货币的商品。在实践中,目前比特币币值剧烈波动正是由于它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力不够大, 投机者容易操纵和炒作它,其内生性的约束力还不能充分显现 。
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主权加密数字货币是由主权国家的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在本国国境内拥有与国家发行的纸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及属性,因此,它与国家纸币存在互补及替代关系,比如,在价值储存及线上交易时,主权加密数字货币补充了纸币的不足,而在多数线下支付场景中,它们又是替代关系。

更重要的是,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具有比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更好的合规性、使用和流通范围及货币属性,许多国家的央行和金融机构都纷纷肯定了加密数字货币的正面作用,包括加密数字货币不仅能减少货币发行成本和增加便捷性,并能让没有银行资源的偏远地区民众也能通过网络平台获得金融服务。例如,突尼斯允许国民使用国家发行的主权加密数字货币进行商品交易,甚至支付水电费等。目前,对于网络空间中的加密数字货币控制权的争夺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主要的竞争焦点,并且许多国家都在进行具体研究和试验,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是首个推出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国家;加拿大进行名为“Jasper”的实验项目并推出加元版的加密数字货币——CAD coin。我国央行也会在近期推出央行的法定加密数字货币 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同时,也正是这种替代关系导致目前发行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国家并不多,推广和培养人民使用加密数字货币的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法规制定及区块链安全技术等问题也是限制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发展的原因。
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与超主权货币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由权威的国际机构或多国政府共同发行,在多个国家地区可以合法流通。超主权信用与天生国际化的加密数字货币可以说是非常契合,即国际化的主权信用附在区块链这个价值载体上,就可以创造出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

目前,最有可能成为超主权货币的是获得世界多数国家共同认可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特别提款权。2009 年 G20 峰会前夕,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发表了署名文章《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他建议,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从而避免主权信用货币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内在缺陷 。同时,借鉴欧洲特别提款权单位成为欧元的路径及实践,促进特别提款权结合区块链技术,它将在透明度、便捷性及使用范围等方面获得巨大提升,并可能因此成为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加密特别提款权。2019 年 6 月,Facebook 公司联合 Visa、万事达卡、PayPal 和 Uber 等公司发布“Libra”( 天秤座) 的白皮书, 它是以“一篮子”货币为基准的加密数字稳定币,并将应用于 Facebook 公司体系内的聊天工具,目前其全球用户已达 27 亿 。很多学者认为 Facebook 的用户遍布世界各地,“Libra”很有可能成为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笔者也赞同这个观点,但目前它尚未获得权威国际组织或多国政府主权信用背书,其特征及未来还无法确定,因此暂时不纳入本文关于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讨论范围。
不同法律属性加密数字货币的特征及启示4.1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特征及启示

目前,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由于无政府的信用背书,存在种类过多,货币属性不足,无具体法律定性及使用场景有限等问题。因为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相对容易,导致其种类过多,应用场景及使用范围有限,例如,进行小额交易时,接受比特币付款的商店购物只能使用比特币,而在以太坊合作的商超消费时又需要换成以太坊,而且目前接受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支付的商家仅仅是极少数的咖啡厅、餐厅及国际学校等。正是因为认可和流通范围有限,使得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非常低,例如,除了少数发达国家认可比特币具有货币地位外,世界多数国家把比特币定性为金融商品,还有许多国家不承认比特币具有任何法律地位,并限制比特币的流通。其次,由于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不受政府控制,它的匿名性及和全球网络流通便捷性等特点,常常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只要有互联网的地方,犯罪分子就可以轻易地利用加密数字货币绕开银行系统及金融监管机构,实现快速跨国转移资金的目的或在不同国家间进行套利也更容易逃避制裁,加大了监管难度,而且其真实身份难以追踪。2014 年, 美国 FBI 取缔了以比特币为支付手段利用匿名技术Tor 运行的国际违禁品交易平台“丝绸之路”(The Silk Road)。因此,多数国家政府并不大欢迎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随着加密数字货币及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将依然流通于黑暗的角落,并成为某些人的价值存储工具之一。4.2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特征及启示相比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主权加密数字货币除了也借鉴和采用区块链技术如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交易结算和不可篡改等优点外,还会有许多不同于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特征。首先,由于有掌控货币政策及预防金融市场波动风险的需求,国家发行加密数字货币依然要采用“中心化”的方式,即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将由各国货币发行机构统一发行和控制,具有国家信用背书及强制力,便于政府机构进行监管, 并加强流通的透明性,甚至实行实名化以保证加密数字货币的透明及法定权属的稳定。其次,为了维护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系统稳定,国家发行机构必然不能采用与比特币相同的“挖矿” 机制,需要只允许特定的银行或机构拥有记账权,而不是谁都可以进行记账,这样可以提高交易速度及安全性,满足一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日均上千万次交易需求。再次,由于国民生产总量的变化及保持价值稳定的需求,主权加密数字货币需要根据市场及政策进行总额的更改,在一般情况下,货币的发行增量应尽可能跟通货膨胀率靠近,这样可以保证加密数字货币的价值稳定并减少因货币宽松政策导致的货币贬值。最后,由于对国家信用纸币的使用和依赖以及加密数字货币的市场教育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将和国家信用纸币并存,但随着政策引导和人们对加密数字货币使用习惯的形成,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将最终取代纸币。Lotz 和 Vasselin 对加密数字货币和国家信用纸币的相互替代性进行了研究。他们利用模型得出,加密数字货币取代纸币的必要条件是相关设备的购置成本和使用成本足够低, 或者持有纸币的风险与加密数字货币相比足够高。人们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付款,现金付款逐渐减少,一些发达国家正进行无纸化交易的研究,加密数字货币的流通已经势在必行。此外,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推行并不等于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消亡,其后者将会被边缘化但依然会以资产的性质存在, 并以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单位进行计价,类似现在的股票、地产等资产计价方式,甚至不排除国家也可能开设专门的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供各种加密数字货币进行交易,类似今天的股票交易市场,让市场来发现及评价其真实价值。4.3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特征及启示如果加密特别提款权成为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它不但在货币和法律属性上具有比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和主权加密数字货币更强的优势,而且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下的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首先,加密特别提款权的流通范围很可能将比主权加密数字货币更广。特别提款权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截至 2019 年,其会员国已经达到 180 个,地区会员有 9 个,只有37 个国家及地区没有加入。因而加密特别提款权的流通及信任的范围必然大于任何一国的主权货币。虽然现在特别提款权只作为国家储备存在,其主要作用是各个国家用于调节外汇收支,但很多学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可以让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贸易及金融产品定价的货币单位,由于特别提款权已经作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储备,加密特别提款权很可能将拥有这些国家的支持和接受。在相关的公约中,可以把承认加密特别提款权的货币地位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义务,要求各会员国在本国国内法中相应地引用和适用加密特别提款权合法性的相关规定,允许各国人民持有和流通。这样一来,加密特别提款权将可能成为新的国际主流货币,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法流通。其次,加密特别提款权的货币价值风险很可能将会因为有多个国家及权威的国际组织进行背书而减小,更加有利于国际贸易和全球繁荣。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不像一个国家可以用税收或其他财富来源来背书货币,但特别提款权是用“一篮子”货币进行定价,价值波动相对较小。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要求会员国在换取加密特别提款权时,提供相应资产或财富进行抵押及保证,保障加密特别提款权同样具有法偿性,而且其信用由多数国家政府信用及资产作为背书,比单独一个国家政府及资产的信用风险更小,其货币价值风险也必然小于任何一国的主权货币。因此,普通民众在选择货币进行价值储存及贸易支付时,非常可能选择加密特别提款权多于其他主权货币。再次,特别提款权本身就是一种账面资产,与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形式相同,不会出现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与信用纸币可能发生的冲突和替代关系。就像上面提到的,当一个国家发行加密数字货币时,必然与其已有的纸币体系形成替代关系,有时甚至会有一定的冲突关系。一国要发行及普及加密数字货币时,需要颠覆人们使用纸币的习惯及现行的货币政策,因而必然会遇到与纸币体系不易调和的阻力及政策冲突。而加密特别提款权将是延续原来的特别提款权的账面系统,使之更加完善和便捷,即在保持原有的功能之外增加便于流通的属性, 不会出现与原有的属性和架构冲突和替代,更易于推行及普及。最后,加密特别提款权普及后极有可能会取代美元成为新的国际主要货币,将可能被广泛用于国际贸易及国际金融产品定价,形成新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使得美国的系统性风险转嫁到世界其他各国而形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概率减小,并有利于美国改变其货币宽松政策及常年对外贸易赤字的经济体系,成为推动世界经济良性发展的工具。新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也将更符合当下的国际格局,对新兴经济体更公平,其结构也将会更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一个国际组织,不代表某个单独国家的利益,其制定的货币政策是以世界多数国家的利益出发,各国按经济实力、政治影响力等因素形成一个相对公平的比例去分配“铸币税” 等利益,能更好地代表各国的利益诉求。4.4加密特别提款权面临的困境4.4.1加密特别提款权的技术不成熟虽然加密数字货币的发展非常迅猛,但它还处于早期阶段,很多技术不成熟,特别是在解决交易速度和系统安全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好的加密数字货币的技术框架能支持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对交易速度的要求。目前,比特币每秒能处理 2 到 7 笔交易 , 以太坊每秒能处理 15 笔交易 , 而 Visa 等传统信用卡网络每秒能处理的交易为 2000 笔,可见,要满足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 需要拥有比 Visa 更快的交易速度,而目前没有一个技术跨境能实现。同时 , 加密数字货币的账本是非常安全的,但使用它的钱包和账户却容易成为钓鱼网站、黑客攻击和网络诈骗的对象,因而容易导致加密数字货币被盗,而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运用相同的底层技术,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4.4.2世界各国政府的阻碍由于世界各国出于货币主权、铸币税及货币政策治理等方面的考虑,短期内大多数国家并不愿意做出妥协,特别是美国拥有美元作为世界货币的霸权地位又占据 IMF 最大份额的投票权。同时,世界各国又出于各自的政治目的在现阶段很难达成国际合作来共同推动特别提款权的货币化及国际化流通。因此,要实现以特别提款权定价的金融市场、大宗货物交易以及各国人民在国内外持有和流通的新国际货币体系依然困难重重。总而言之,虽然加密特别提款权面临着政治和技术等种种阻碍,但它诞生后将会优于国家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也要比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更被主流社会接受,但由于机器设备、区块链技术、网络通信速度、法律政策等因素导致加密数字货币还不成熟,国家主权货币还在试验阶段,加密特别提款权也还只是一个构想,因此,在现阶段,加密数字货币与信用纸币并存,成为货币形态的新发展阶段。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加密数字货币也将逐渐成熟,未来,每个人或企业都将拥有加密数字货币账户,国家也可能推出完备的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同属性、不同社区之间加密数字货币可以互相兑换,货币最终将变得透明、公平和简单,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也将更加协调和稳定。
对我国的建议第一,对于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我国的中央五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 年,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关闭所有境内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平台交易。

同年 9 月 4 日 ,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出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严令叫停以 ICO(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 首次加密代币融资)为代表的代币发行融资。在法律上拒绝承认比特币等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地位,并禁止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在中国境内进行流通,这种“一刀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加密数字货币进行非法集资诈骗及洗钱等犯罪的风险,但考虑到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全球分布性及点对点交易便捷性特征,该办法仍无法杜绝通过以 ICO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加密数字货币交易,例如, 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证券化代币融资) 以及 SEO(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首次交易所融资)。同时,这种简单“一刀切”的做法, 将会限制区块链技术在中国的发展,使我国失去一次利用新技术取得爆发式发展的机会。建议可以学习新加坡监管局 MSA 的“沙盒机制” 大力支持包括非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及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金融科技的发展 。第二,早在 2014 年,我国央行就成立了专门的加密数字货币研究团队,目前已在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央行前行长周小川的说法,央行发行的主权加密数字货币会采用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来确保加密数字货币运行体系的安全。2016 年 1 月20 日,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央行加密数字货币研究团队要积极吸收国内外数字货币研究的重要成果和实践经验,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明确发行加密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做好关键技术攻关,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加密数字货币。2019 年8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发言, 我国央行也会在近期推出法定加密数字货币 DC/ EP。可见,我国对于主权加密数字货币采取非常积极的态度和做法,但目前还是由政府机构进行单方面的研究,缺乏相应的机制来激发社会力量一起为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建设及技术方案提供支持,毕竟加密数字货币等互联网产品的发展还是需要靠市场行为和自由竞争,这样才能借鉴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的经验迅速推出主权加密数字货币,抢占先机,有助于人民币国际化。第三,当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出现后,我国更需要做好应对方案。由于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将会获得世界范围流通的优势,我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的冲击,金融外汇管制等机制很可能失效,因此,应该提前准备面对金融自由化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主动去拥抱变革,循序渐进地推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和我国金融产业自由化。特别是我国若想要在这场变革中提升中国及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可以主导加密特别提款权成为超主权加密数字货币,并形成新的国际货币体系,而我国在主导相应规则制定时,可以把中国的利益最大化来实现中国在新的国际格局的主导权和国际地位的提升。首先,虽然美国依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占主导地位,但其实力在不断削弱,而中国的地位在不断提升,通过联合其他对现有国际货币体系不满的发达及发展中国家,一起对抗美国,支持加密特别提款权货币化及国际化,制定优先加入国家优先获利的国际条约,使得中国获得最先最多权力及利益。而美国为了保持现有国际货币体系的优势地位,很可能选择反对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失去获得最先最大权益的机会。在新国际货币体系的趋势形成后,美国不得不加入时,它已经失去主导权及最大的权益。其次,在法律角度上,加密特别提款权原本就是国际公认的记账单位,有一套被国际认可的定价规则及价值背书机制,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货币化后,也相对容易符合国际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各个国家对于流通货币的相关要求。最后,Facebook 发行 Libra 后,将有可能成为世界级的“微信”,会对中国的金融产业及人民币地位造成冲击。因此,我们不能坐以待毙, 需要放开中国科技企业发展加密数字货币的限制。其实,中国的互联网科技企业已经是世界一流的公司,互联网及区块链技术不比美国公司落后,中国可以输出技术去支持并主导加密特别提款权的诞生及发展。中国的腾讯和阿里公司在支付领域实际上已经国际化了,因此, 推动加密特别提款权并没有目前中国解决不了的技术难题。曾金海(LEO ZENG)[ 加拿大 ], 厦门大学法学院 2016 级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法。
选自《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9年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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