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里的哪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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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emih1h   2018-4-26 11:19   3494   2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里的什么税,薪金?劳务?还是股息?
觉得是股息,但是计算时要先确定税率,又要减去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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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198911  2级吧友 | 2018-4-30 04:23:34 发帖IP地址来自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即其具体征税规定
  I非上市流通的股票期权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财税[2005]35)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财税[2005]35)
  举例说明:某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授予该公司总经理1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间为3年,约定的行权价为2元一股。2008年12月31日,该总经理行权时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4元,则高总经理当日可以获得价差收入=(4-2)×1万股=2万元。
  3、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在通常情况下,内部发行的不可上市的股票期权在行权之前是不允许转让的。因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股票期权这一“金手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把企业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除非是因为公司改制等特殊原因使得原有企业被另一个企业收购,个人的股票期权也被一并收购,股票期权才允许在行权之前转让。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规定,个人转让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的价差收益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在这里大家要确认个人转让的是什么性质的股票,是公开发行的还是不公开发行的,是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还是在国外公开发行的,只有转让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的价差收益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况都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利、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目前除外籍个人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咱不征税外,其他个人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II公开上市的股票期权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函[2006]902)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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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rinima  2级吧友 | 2018-4-30 04:23:35 发帖IP地址来自
目前股票期权涉税政策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税》(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根据上述文件解读,归纳如下:
1、(授予日) 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 (行权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行权之后,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若该员工属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其转让境外上市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不用在中国境内纳税)。
4、参与企业税后, 利润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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