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项目部分询证函由券商代为收发,会计师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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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   2020-1-4 13:00   195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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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昭、林恒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昭、林恒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们未对2017年审计报告日前未回函的31份往来询证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你们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部分往来询证函由保荐机构代为发出或收回。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你们对部分无效的往来询证函回函,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你们将成本确认与分摊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但2018年未执行原材料出库计价测试程序,与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措施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你们发出往来询证函共245份,审计底稿中未详细记录筛选询证函样本的标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你们对部分往来、银行询证函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未在审计底稿中予以及时、完整地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规定。
七、你们未及时将2018年制造费用分摊测试程序相关工作底稿予以归档,且未在存货底稿中予以索引、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5号)第三条的规定。陈昭、林恒新作为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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