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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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百达   2019-12-29 07:23   574   0
为破解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业务开展面临的税务外汇通关实务痛点,优化航运国际营商环境,浦东商务委今年加大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市区税务局等部门协调力度,在船长借支资金支付、货物转手买卖业务备案收付汇资格、跨境应税服务免税政策扩大试点、关税保证保险等方面取得了新的创新突破,并通过提炼创新政策和流程形成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管理外汇税务通关创新案例集》。



      为宣传推广创新案例的实务流程,引领更多企业参与试点,提升业务便利性和规模效应,浦东商务委拟会同上海浦东航运专业委员会(筹)陆续举行3场创新案例宣传推广会。


《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管理外汇税务通关创新案例集》梳理出一些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航运百达微信公众号将分期发布。敬请关注!




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二)



问题1: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


问题2:进口企业已在名录内,是否还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答:对于已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名录登记,且已签署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企业,无需再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问题3: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如下操作: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5:过去,出口后180天内收汇为即期收汇,超过180天的企业需要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改革后,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以及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延期收款报告。
(2)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6: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12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问题7: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


问题8: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业务,若企业无法在30天内取得纸质报关单,如何及时报告?
答:贸易信贷等业务的30天报告期限同时也是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决定了企业可采取的报告方式以及对已报告数据做相应处理的方式和权限。具体而言就是,在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在网上进行新增业务报告,或对已报告数据做修改、删除操作;30天后企业在网上只能对已报告数据中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新增业务报告和对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操作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对于现场报告金额较大或操作较频繁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评估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可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问题9: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对相应报告进行注销操作?
答: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无须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注销操作。


问题10: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涉及延收、延付、预收、预付等情况的,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以及有关额度?
答: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须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对A类企业的贸易信贷业务不再实行额度管理;B类企业的电子数据核查总额度中包含了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的额度;C类企业逐笔贸易外汇收支,无论是否涉及贸易信贷,均应当在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的登记金额范围内办理。


问题11:外汇局如何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如何查看外汇局审核结果?
答: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信息不进行逐笔审核,而是通过非现场监测核查企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企业报告的信息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用于监测系统自动筛选总量核查指标预警的企业,同时,外汇局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专项监测。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与企业报告业务相关的监测指标以及有关贸易信贷余额信息。


问题12:收入申报单证中可否参照支出申报单证,增加“合同号”栏目?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管理有系统性安排。目前,涉外和境内收入申报单中暂无“合同号”栏目,企业在进行贸易收入申报时,可将“合同号”填报于“交易附言1”栏目中。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模块可按照“交易附言1”进行合同号的模糊查询,提供按合同号管理预收货款报告数据的便利。在监测系统的数据查询模块,也可根据输出项“交易附言1”的内容,按照合同号对收入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问题13:对于应凭《登记表》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除核验《登记表》外,是否还需要审核其他相关凭证?
答:对于应凭《登记表》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版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版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除上述外汇管理操作外,是否需要审核其他相关凭证,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问题14: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差额等报告?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等报告;对于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可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告等规定办理,以免对后续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等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问题15:以人民币结算的境内贸易收支,是否需要进行收支信息申报?申报时,应由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填写有关凭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上述“货物贸易核查项下”收付款系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的收支业务。
     为方便大家查询,在航运百达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里政策法规栏目,查询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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