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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彬、杭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彬、杭宇:
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物产”或“发行人”)于2017年12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非公开发行20亿元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2018年2月8日取得无异议函。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浩通物产分别发行了“18浩通01”“18浩通02”“19浩通01”三期公司债券,共募集资金16.29亿元,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为浩通物产发行上述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经查,你公司及分管副总裁杨彬、项目负责人杭宇在尽职调查、承销及受托管理期间存在如下问题:
一、尽职调查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发行人财务数据存在的虚假记载
浩通物产每月末将部分资产科目与部分负债科目进行对冲,并于下月初进行还原,以此调低资产负债率,导致浩通物产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报送及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
你公司,以及时任分管副总裁杨彬、项目负责人杭宇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对获取的发行人财务数据保持合理的执业谨慎,未能发现上述虚假记载情况,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2019年7月初,媒体报道浩通物产发生融资租赁租金逾期,经查发行人在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共发生11笔债务逾期,单笔金额均超过1,000万元,合计金额81,786.42万元,对此浩通物产均未及时披露。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保持合理的执业谨慎,在媒体已对发行人债务逾期情况作出相关报道后,未进行充分、深入核查,未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二)2019年3月底以来,浩通物产公司债券担保方的经营、财务及信用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浩通物产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要变化。对此,浩通物产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就该重大变化对债券偿付的影响进行公告。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保持合理的执业谨慎,未就公司债券担保人的重大变化情况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受托管理协议》第四条、第七条约定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分管副总裁杨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杭宇。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彬、杭宇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整改。你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完善对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的管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杨彬、杭宇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各项职责。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你公司及杨彬、杭宇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崔志彪、左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崔志彪、左辉:
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物产”或“发行人”)于2017年12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非公开发行20亿元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2018年2月8日取得无异议函。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浩通物产分别发行了“18浩通01”“18浩通02”“19浩通01”三期公司债券,共募集资金16.29亿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浩通物产用于发行上述公司债券的2015-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并在上述公司债券存续期间为浩通物产披露的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三份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崔志彪、左辉。经查,中兴财光华及崔志彪、左辉(以下合称“你们”)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未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发行人财务报表存在的虚假记载
浩通物产于每月末将部分资产科目与部分负债科目进行对冲,并于下月初进行还原,以此调低资产负债率,导致浩通物产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报送及披露的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公司债券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能真实反映其资产、负债情况。
你们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未勤勉尽责,未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上述虚假记载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发行人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
2018年底,浩通物产对天津某公司的预付账款余额1.29亿元,账龄为3年以上,且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浩通物产在2018年年报中将该预付账款账龄划分为1年以内,未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29亿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60.24%。
你们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未勤勉尽责,未对上述预付账款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发现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崔志彪、左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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