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你为什么这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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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知事   2019-12-22 22:00   1598   0
一说起P2P(Peer to Peer),大多都谈虎色变。它横空出世时,曾被标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排头兵,由于缺乏监管、国内征信体系不完善等各种原因,等到它频频暴雷了,人们现在是避它不及。



世界上第一家P2P公司是英国的Zopa,于2006年成立。(前不久Zopa宣布获得1.4亿英镑的G轮融资,Zopa下一步的动作是申请银行牌照)
2007年,中国国内第一家P2P公司成立。2014年,国家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P2P平台迎来了黄金增长期。相伴相生的,是问题平台数的爆发式增长。据网贷之家统计,2014年我国新增问题平台275家,2015年仅上半年就新增问题平台419家,占当时累计平台数15%左右的比例。




2019年11月15日,互金整治办和网贷整治办联合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规定采取机构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将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平台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下文简称“小贷”)。
83号文确实引起了各方的热议和关注,监管给出了一条转型小贷的路,作为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先一起来简单看一看83号文。

一、监管追踪:P2P转型小贷浅析


83号文对转型的网贷平台,有着高门槛和严格的融资杠杆限制,这里主要挑几条来简单分析一下:
第一,网贷平台对存量业务有兜底责任;存量业务的消化期原则上不能超过2年。
第二,转型后的小贷,如果想做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注册资本至少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否则只能在省内、县域内经营;而且,首期实缴资本不得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的1/10
第三,转型后的小贷,根据第二条,筹集了1:10比例的资本金后,需要在两年内将存量业务消化至零,可通过银行贷款、股东借款、发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金额加起来不得超过资本金的1+4、也就是5倍,就是最多1:5的杠杆率。(原文:适当增加杠杆率。因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第四,只能做线上业务。

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这几条规定:
关于前两条,只说资本金一项规定,已经排除了绝大多数的网贷机构。且不说有多少网贷平台能实在拿出这么多钱,即便转型完成,也面临巨大的消化存量业务的压力:监管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引入有实力的新股东”。如果股东有实力进军网贷行业,为什么要去投资一家说不定会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小贷,而不是直接投资成立一家全新背景的小贷公司呢?
关于第三条,引入融资,咱们先看一个数据,在我国,目前小贷公司的平均杠杆率在1:1.1左右(网络来源数据),83号文规定转型后的小贷可通过各种融资渠道压缩到1:5的杠杆率。融资渠道无外乎股东、银行和资产证券化三类:
(1)第一个渠道,股东,如上分析。
(2)第二个渠道,银行,目前来看,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还不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类金融公司,金融公司,还是一般企业?尚无定位)。所以小贷公司一般按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纳税,税收较重,利润率低,很少有银行愿意贷款给小贷公司。
(3)第三个渠道,资产证券化,一般资源握在巨头企业手中。

除此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我觉得有必要强调一下:P2P和小贷公司资金来源的不同,也就是造血问题。众所周知,P2P主要靠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将投资人的闲钱借给那些在银行贷不到款的次级信贷客户。因此,贷款利息一般比银行贷款要高,投资人的收益也更大,同时风险也更高。
那么小贷公司呢?
小贷公司并非中国发明的,最早是由“穷人的银行家”、孟加拉国的经济学家穆罕穆德·尤努斯先生发明的,专门为解决社会最底层穷人的贷款问题而设计,他还因此获得200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穆罕穆德·尤努斯:小贷公司发明者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2006年,央妈和银监会首次宣布成立小贷公司试点,规定小贷公司只贷不存,而且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小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失去了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再加上逐条的限制,P2P转型小贷之路会很难,转型完成后还会面临更多的问题。监管的决心可见一斑。所以,目前监管主要是以清退为主,持牌将成为趋势。


二、P2P“雷”埋在哪些环节?


监管加大力度,各地加速清退,均是事出有因。扒完了监管的角度,我们再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说P2P的“雷”,归根到底就是经营模式的问题。
国内的P2P是从国外引进的。国外的P2P,是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投资人(也就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是一一对应的关系,P2P不做担保,只做双方的信息中介。这是最纯粹的P2P模式,属于点对点的直接金融,资金流动如下图:


(纯粹P2P :信息中介平台,投资人与借款人直接联系)
P2P刚引入中国的时候,原汁原味照搬了国外模式。平台只做信息中介,只审核资料的真实性,不承担风险。这样的话,信用风险是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事,平台不做担保,投资人风险自担。于是,水土不服的情况就出现了,在国内征信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大概每十个人中只有不到3个人有征信记录,给陌生人借钱,很难吸引到投资人。
于是,P2P不得不开始改变,逐步从单一的信息中介平台,变成了“信息+信用”平台。平台帮助审核借款人资质,过滤掉劣质借款人,还负责估算投资收益率。
另一方面,P2P也开始将借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企业,开始和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类金融公司合作。这些类金融公司需要“资金”,P2P需要借款人,二者各取所需一拍即合。
合作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项目推荐给P2P,或者直接将债权(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车辆质押等)转让给P2P,从中赚取利差,例如,将年化15%的贷款项目以12%的年化转让给P2P,以实现资金快速回笼,同时赚取3%的利差。合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P2P和类金融公司合作,投资人和实际借款人不直接联系)
  如图,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模式下,投资人与借款人并没有直接联系起来,而是通过“类金融公司”间接关联,P2P平台从中收取手续费。蓝色虚线框中的内容,可以被打包成理财产品,再转手卖给P2P公司,也可能形成债权,把收债的权利转让给P2P公司。整个过程中,投资人不知道自己的钱跑到了哪里,一不小心就被埋下一颗颗雷:

风险一:传染性风险
这里的借款人,可以是一些车主、房主,也可以是一些急需资金周转、购买大型生产设备的企业主,也可能是应收账款的采购方。类金融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的审核方式,用自己的风控模型,向这些借款人放款。
通过和P2P公司合作,由P2P提供资金,类金融公司实现了资金的快速回血,就可以再去开发更多的项目。但是,因为P2P未参与实际的放款过程,主要靠合作的金融公司的风控把关,一旦贷款项目出现坏账,这些风险就会传染给P2P,投出去的钱就收不回来。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合作的类金融公司隐瞒了一部分信息,把可能触发的风险信息掩盖,P2P公司不知情购买了债权,也会造成资金损失。

风险二:期限错配
期限错配,类似于我们常说的“短存长贷”,这是P2P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简单理解就是投资人投资的资金的期限,比当前借款人贷款的期限要短。
例如,某一借款人需要1000元的贷款,期限是一年。P2P为了吸引投资人(投资人往往更喜欢短期标的),就进行拆标,将一个1000元标的拆成10个100元标的,其中3个是一个月期限,3个是三个月期限,还有4个是六个月期限。投资期限和贷款期限不匹配,这就是期限错配。如下图:


第1个月结束的时候,3名投资人赎回300元,那么就必须至少有等额300元的新资金流入,才能弥补这一资金缺口;等到第3个月结束的时候,又有3名投资人一共赎回300元,那就至少又要有新的300元流入,才能保证资金流不断。
期限错配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循环就断了。大家千万记住,当某个平台上发布的借款标的全部都是短期标的(一年以内)时,那么这家平台拆标的可能性就很大,风险便更高。


风险三: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通俗的解释,就是“以贷养贷”。P2P和一些类金融公司合作时,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通过合作公司这个中间桥梁联系起来,这个时候就要特别小心。
最坏的情况就是,P2P公司和合作的类金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拨人,或者为不同的人但是关系紧密。资金到了类金融公司那里,可能用于建构资金池,杜撰一些并不存在的借款标的,将资金挪作他用。我们再仔细看一下这张图:


蓝色虚线框可以比作一个黑匣子,可以隔绝信息。如果P2P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完全甚至完全不披露,那么在黑匣子内部,资金池里的资金便可以被打包成各种非常复杂的理财产品,并不是真实的到了买房者、买车者、采购方企业那里,而是被挪作他用,比如,用于其他投资以赚取高额利润。这样风险就会非常高。期间如果有投资人投资标的到期赎回资金,那就只能用新进投资人的钱来补。
正常的P2P资金流应当是,A借款给a到期后a再还款给A,以此类推,一一对应的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一个闭环。但如果是旁氏骗局:


因为没有借款人的资金回流,只能用投资人B新投入的资金还给A,然后再用C的资金还给B,不停循环。一旦其中某个环节资金供应不上,资金链断裂,最后投资人的钱就会打水漂。

风险四:银行存管绝对安全?
银行存管指的是投资人或借款人在P2P平台申请注册的时候,在存管行以投资人或借款人自己的名义开立一个存管账户,只有投资人或借款人有权动用自己账户内的资金。具体模式见下图:

银行存管能有效的将P2P与资金隔绝开,P2P平台无权挪用存管账户里的资金。那么,这个模式可以百分百保障资金的安全吗?
银行工作的朋友就知道了。近两年合作的P2P公司,暴雷和跑路的依然有。问题就出在借款人账户那里。如果P2P自己杜撰借款人,再以借款人的名义申请开立一个可以由自己支配的借款人存管账户,自己审批通过,那么这个借款人账户内的资金就可以被支配。由此可见,有银行存管的平台并不能百分百保证资金的安全。投资人在投资时,要多方观察。

从P2P偏离信息中介平台开始,其实已经离普惠金融越来越远了。一些P2P平台(包括其他车抵贷、融资租赁、应收账款等公司),为了减少坏账率,也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不断提高贷款人门槛。其实模式已经越来越趋同于银行
即便频频暴雷,P2P的出世,确实给那些传统金融服务覆盖不到的人群(即次级信贷客户),提供了一条可选的融资之路。从这个方面来说,P2P的意义不能被忽略。未来监管的方向在哪里?大致就是清退不合规的平台,引导头羊转型,持牌化经营为趋势了吧。
包括此次出台的83号文,本质上,都在慢慢回归传统金融之路。因为国内的金融基础建设尚不完全,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之路依然很漫长啊。
第三部分,是一些我自己在学习、同朋友交流过程中总结的一些P2P平台的识别心得和经验,供大家参考:


三、自己总结的一些经验

供大家了解用,不做投资建议。
看一个平台,看他的这些方面:
1. 仔细浏览网站、APP,看他披露的信息。网站制作粗糙,信息披露为0的,远离;
2. 有计提风险备用金的平台,且风险备用金远高出贷款余额的,相对会更安全一点,不过要注意识别虚假信息;
3. 有销售将P2P的投资打包成理财产品的,要注意识别不合规的销售话语,P2P并非刚性兑付,更不是理财产品借钱给别人,是一定要承担风险的,说100%保本保息的不靠谱;
4. 年化收益率15%以内属于正常范畴,高于15%的就别碰了;
5. 有些诈骗团伙会引诱投资人先投资几笔,正常拿回本息,取得投资人信任以后再怂恿投资人投入更多资金;
6. 注意识别,P2P公司与合作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等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有联系,请参考第二部分的内容;
7. 一个平台,发布的标的都是短期标的(一年以内),慎入;
8. 仔细审核借款合同,投资人、借款人信息是否完全,相关信息是否真实;
9. 有平台号称“用平台自有资金做担保”,要注意平台自有担保资金余额能否覆盖贷款余额,比如,一家平台自有担保资金是200万,贷款余额是1个亿,还敢投吗?要注意识别虚假信息;
10. 如果有第三方担保机构,要看清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短于投资期限的,要小心;关于担保责任,《合同法》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效力大于一般责任担保
11. 仔细看合同里的担保是不是“有条件的担保”,比如说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担保,千万不要忽视,别掉坑。
投资有风险,一定要谨慎。
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我们对自己即将买入的产品和平台一无所知,不知道自己的风险边界,甚至不知道自己为何掉坑。投资可以允许小范围试错,试错后一定要总结。只想靠运气大赚一笔,到了后期这笔投资的风险一定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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