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财税处理

论坛 期权论坛 期权     
为税生   2019-12-22 10:58   953   0



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金。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包括哪些?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财税处理?

一、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下,“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七项内容,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现金捐赠、债务重组、资本公积准备转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总账科目下只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即:“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核算内容包括: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金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力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与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差额;以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按股票面值和转换股数计算股票面值总额差额;专项应付款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支付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企业将重组债务转增资本的,按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差额;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与注销库存股账面余额的差额;购回股票支付价款低于面值总额,按股票面值总额与注销库存股账面余额的差额。“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日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将作为存货或自用建筑物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转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投资份额等。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范围。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精简了很多,主要包括资本(股本)溢价和暂时性项目。原“资本公积--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值得注意的是,转增资本时,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前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及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原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会计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被投资方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资本(股本)”,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只作股票变更数量登记。

举例: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4000000元,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00元、2000000元和 1500000元。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A公司注册资本扩大为5000000元,甲、乙、丙按照原出资比例分别追加投资125000元、500000 元和375000元。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经批准,A公司按原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1000000元转增资本。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A公司应分别按照125000元、500000元和375000元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中甲、乙、丙明细分类账。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00000
  贷:实收资本——甲 125000
                ——乙 500000
                ——丙 375000

四、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若公司以股权或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方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因此,有限公司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以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应当按照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股东在期限内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对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不能享受分期纳税政策,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东为外籍个人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明确财税字〔1994〕020号继续有效。
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与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由于记载资金额账簿要按照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之和缴纳,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内部调整,不增加印花税计税基础,因此无需


分享到 :
0 人收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积分:10
帖子:1
精华:0
期权论坛 期权论坛
发布
内容

下载期权论坛手机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