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 | 私人数字货币的限度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未来【数字加密货币:新兴技术、货币体系与全球秩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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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杂志   2019-12-22 09:30   179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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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数字货币的限度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未来
何平 |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1期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下载全文
非经注明,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何平教授


Libra数字货币白皮书,将数字货币的争议引向高潮。私人数字货币的本质规定性意义何在,法定数字货币推出的理据何在,这是我们首先必须解答的问题。






比特币和其他形式的私人数字货币:网络虚拟社区货币及其限度


(一)比特币/区块链的创制与异化




2008年金融危机引发人们警醒,如何杜绝历史上由于政府和央行随意多发货币引发通货膨胀,进而引起经济秩序混乱和人民生活贫困的现象。在这种社会氛围之下,同年11月1日,中本聪发表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并据此创立了比特币。


比特币本身是维持物物网络交易系统的派生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比特币这个激励矿工支撑区块链不断延伸下去的“奖品”,从分布式记账系统分裂出来,在现实的法币世界异化为赌博式的投机品。是谁在推升比特币及数字货币的巨幅上涨?耐人寻味的是,比特币及数字货币的交易活动主要集中在中国。有人认为中国在互联网时代由于技术上的发展,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有弯道超车的后发优势。事实上,从目前移动支付的技术条件和区块链的研发水平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并非走在中国的后面。


其一,制度层面差异对支付行为的影响。西方世界具有完备的信用卡使用基础设施和消费者保护法规,没有必要使用移动支付和其他支付形式。相反,中国信用卡制度带来的支付欺诈和损失,与移动支付可能带来的风险并无二致,由于移动支付具有突出的便捷性,进而使得数字货币受到追捧。这是制度背景与制度内容的差异导致支付选择的不同,难以简单归结为弯道超车。


其二,社会成熟度和发展水平对支付行为的影响。作为新兴加转轨的国家,由于制度寻租获取收益现象多发,缺乏法律保护,时常让消费者处于较高的风险之中,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得过且过的消费理念相对较强,风险意识则很弱,容易破坏中国的金融秩序。


(二)比特币“优势”的自我否定


从比特币的机制设计和现实表现来看,其三大优势存在明显的“悖论”。


1.“去中心化”的自我否定。“去中心化”指的是所有参与人均有平等机会参与区块链的构建,参与分布式账本的记录竞赛。但是结果表明,比特币仍然是发起者和一批具有势力的人群主导的集中性发行。


2.比特币发行的固定数额优势。比特币系统宣称,它锁定了固定发行数额,也就是经过持续挖矿,到2140年达到极值2100万个。然而,事实上无法阻止2100万这个上限,只是需要大多数矿工合作才能实现修改。在矿工产生分歧的情况下,会导致区块链分叉,出现两种虚拟货币——“原始比特币”和“量化宽松比特币”。与此同时,比特币具有通货紧缩的弊端。这不利于利用灵活的货币供给来支持经济发展,也是人们抛弃黄金采用央行数字货币的缘由。


3.对“不可篡改性”的否定。不可篡改性,是针对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款货交割的不同时导致的欺诈,这是第三方支付产生的前提。但是,在系统程序能予以更改,而更改又是少数人主导的情况下,人们不禁会作出“伪匿名”和“有限匿名”的判断。






(三)“比特币神话”的终结:以货币的形式特征替代货币的本质


考察历史上货币的不同发展阶段,可以发现“比特币神话”的问题所在。


商品货币阶段,货币锚定商品本身。所有商品的价值均是由商品货币所表现出来的,商品货币的价值就能够反映该阶段总的商品价值。然而,由于商品货币的供给能力由其生产条件决定,当特定商品作为纯粹的商品货币使用时,就会永久停留在流通中。


金属铸币阶段,是初级的信用货币阶段,货币的名义价值和实际价值存在分裂的可能性。铸币一开始就打上了政治权力及国家政权的色彩,但是,由于铸币对应于现实中所需的金属货币量来表现商品的总价值,作为一个国家金属货币最终持有者的国家机构或中央银行必须在国内保持货币品质的相对稳定。


信用货币银行券阶段,尽管货币的形式变成了纸币,但它存在的基础是可兑现的铸币和商品货币,其流通机制是通过发行银行维持稳定的兑换。对整个社会来说,如果纸币的流通量,超过了流通中所需的金属货币量,便会出现通货膨胀。


现代中央银行主导下的不兑现信用货币阶段,则用国家信用替代货币自身币材价值,让人误解货币自身价值的随意性。比特币正是只注重满足货币在支付环节的技术要求,忽略了维持货币和商品关系的制度保障。


(四)比特币的根本缺陷与自相矛盾


比特币的根本缺陷就在于,用技术设计以改进传统货币使用特别是支付环节上的部分缺陷(不方便、泄密)和货币政策上存在的问题,偷换和误置货币自身所要求的制度内容和物质条件,否定货币的本质。


第一,不同属性货币的担保方式,取决于不同的制度与组织。数字货币的信任机制是算法共识,这表面看来源于货币形态变化,要害在于它与物品的比例关系。任何形式的国家主权货币,其价值在于国家信用的担保,私人绝无同等能力来担保国民整体的货币价值。


第二,在货币使用时空范围上,不同货币在技术可能性上的限制不同。传统实体货币与纸币,均有相应的主体(组织)负责价值保障,也就是负责这种货币获得商品的能力,这些主体是商品供给的管理者或参与者。而超越国境在技术上可以跨国使用的数字货币,其责任主体为网络社区,凭借什么物质力量和制度保证来维持其价值?


因此,数字货币只是看到了支付环节上便利的一面,而完全忽略了货币后面隐藏的物质力量和制度内涵。载体属性和功能上的优势,是货币形式不断演进的动力。然而,货币之所以为货币,必须以相应的物质条件和制度安排为前提。无形的私人数字货币,在于以算法共识和支付上的便捷等部分技术层面的优势,替代货币的本质要求,犯了以形式代替本质的错误。他们漠视了社会治理的国家理论,以及责任和功能等对应的常识性传统社会治理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私人数字货币指责主权货币带来的社会经济风险,可以用算法共识和技术程序进行克服。其给人一种技术就是真理,技术就是制度的不可辩驳的合理印象,同时强调共识和民主。实际上,在这两个方面,它们已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一方面,不时出现的网络攻击和程序错误,都被自卸责任地理解为必要的试错。另一方面,比特币和以太坊之类的数字货币的分叉,本身就表明共识是有限度的和变化的。而这些数字货币的参与者,并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所有公民,只是虚拟社区的参与者。社区货币的共识和民主,无法替代国家治理的相关基础设施。这种以网络货币治理来代替国家的社会治理,是一种缺乏现实性、单纯技术控的梦幻。


“去主权”和“去国家”的网络货币治理思路,无异于消灭国家和消灭货币。人类历史表明,任何货币均是受时间和空间两要素的制约。比特币/区块链的实际前景只有两条道路:一是作为社区货币的“代币”,服务于个别企业特定业务范围之内。二是放弃原有成为真实货币的目标,将自身的部分合理的技术转化为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元素。从替代传统货币的初始目标来看,我们可以断言,“比特币神话”已经终结。


Libra:私人数字货币的极端化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未来


比特币/区块链以及其他形式的私人数字货币,只能停留在社区货币阶段。而巨型公司Facebook推出Libra,将私人数字货币的功能和影响极端化,威胁主权货币的正常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出乃大势所趋。


(一)Libra给主权货币带来的压力


到目前为止的数字货币,本身都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性质。没有一个自称是数字货币的公司清楚地说明什么是它的等价物。所有的私人数字货币都是以现存的法定货币来衡量它的价值,而不是拿数字货币本身来衡量数字货币的价值。从根本上说,不存在脱离传统货币性质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它只是企业帝国谋取利益的一个金融制度设计,是无形货币、虚拟货币,它只有与法定货币挂钩时才具有价值。所以,2009年比特币诞生以来,业界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追捧时冷时热,但只是将它看成影响经济活动局部领域的创新企业的创新活动。


那么,Libra和此前的数字货币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呢?陈炳才在《数字货币:企业帝国的金融梦幻》一文中进行了透彻的解读。从Libra的三个组成部分来看,第一,利用区块链技术作为技术基础,以支持它存在的合理性和支付的便利性。第二,以1:1一篮子货币作为储备资产来作为它的价值保证。第三,以协会治理,将它的使用与实际经济活动关联起来,既有以联盟而不是单个企业增强公信力的意义,也有以实际的经济力量支撑其使用广泛性的意图。


Facebook发起Libra的意图,主要在于自身对于企业利益的追逐。其一, 与微信、支付宝类似,有一大笔存款资产,参与者总有余额在账户上,脸书可以从中获得利益。其二,可以创造数字资产交易,这些交易本身巨大,可以收取交易费,这是微信和支付宝所没有的。其三,可以担保抵押资产运营、业务扩展和市场扩大带来的收益。其四,客户及客户数据的掌控。Libra设置节点加入,亦即会员费,可以收取巨大金额,一个节点每年1000万美元,100个节点就是10亿美元。其五,强化参与机构和客户的关系,确切掌握其行为痕迹数据。


Libra较之比特币的不同,是它明确与若干具有世界货币性质的主权法定货币挂钩,而并非纯属可编程的数字货币,属于稳定币。这主要表现在发起者和治理者对货币使用和经济活动的支配能力上:一方面,发起者Facebook作为超级社交媒体网络企业,巨额用户形成广大的受众,可以保证使用的广泛性,增强对经济生活渗透的深度。另一方面,与在行业影响重大的巨型金融及跨国公司联合治理,保证了Libra使用与现实经济活动的切实关联。就这两点而言,它的影响将超越传统治理的主权界限。


Facebook公司发行Libra原本也不是代替国家建立一种更加完备的货币制度,而是基于新技术条件下人们对于作为代币的私人数字货币之性质和范围的模糊认识。为了谋求自身的企业利益,它试图将与个别企业的业务活动相关联的代币,扩展为整个主权社会和全球范围普遍使用的货币。它利用技术上的创制,肆意抛弃了现实货币国家主权和国际合作的内涵,实属“无法无天”的行径。数据技术在支付结算上的创新,目的是消除现金支付结算体系的低效和高成本,消除中心化过度集中的不便利,而不是让数据技术公司跨界直接控制支付结算体系。


面对Libra这个“新鲜事物”,在货币和金融治理上若没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将给社会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带来无谓的灾难。因为企业利益不可能代表社会的整体利益,单纯的技术支撑的网络货币治理不可能代表主权国家的治理架构。人们担忧特定主权国家利用Facebook构建的商业网络世界,将主权货币与Libra的技术构架结合起来,在世界上实施货币霸权和金融霸权。但是,只要不是法定货币,Libra即使在当事国,也必然滋生出企业利益与国家主权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在期待国际社会进行理性合理管理的同时,适时推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是在新技术条件下完善货币制度的题中之义。






(二)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性质


之所以私人数字货币无法转变为法定货币,是由它自身的机制和工作原理决定的。而众多私人数字货币的存在,必然导致统一的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其理由一如中央银行产生的缘由。那么法定数字货币,在与既有的货币形态比较中,具有怎样的性质?我们借助法学界的一些研究成果,从以下三对概念的辨析中来理解法定数字货币的性质。


1.法定货币与约定货币


要理解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和法律属性,首先必须了解约定货币和法定货币两大基本类型。法定货币是由国家或区域法律特别规定的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支付结算能力。存款货币代表的是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信用,是法定货币的转化形式。法定货币的数字货币形式称为电子货币,具体主要表现为银行的电子存款货币。约定货币的数字货币形式称为虚拟货币,具体表现为各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则是以数字货币形式存在的法定货币,或者可以称为中央银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它既不是目前已经存在的电子货币的法定化,也不是虚拟货币的法定化,而是由中央银行直接向社会发行的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于电子设备中的法定货币。在法律性质上,是目前的法定现钞或硬币的替代形式。作为一种全新类型的法定货币,必然会引起货币体系和货币法律关系的相应改变。


2.法定数字货币与现钞货币


在法定数字货币的条件下,各类单位和个人要持有这种货币就必须开设数字货币账户,并通过数字货币账户之间或货币存储设备之间的划转实现媒介交易的流通。完成数字货币的交付,不可能像法定现钞和硬币一样直接交付完成交易行为,对发行方和管理方来说,不存在匿名性。“无现金社会”的设想既可以存款电子货币的形式实现,即银行存款货币的电子化;也可以法定数字货币的形式实现,即央行发行的全新法定数字货币。


那么,法定数字货币是否会取代法定现钞和硬币?无论是强制使用“存款电子货币”还是强制使用法定数字货币,都剥夺了公众的法定现钞和硬币使用权,违反了现行货币法规。同时,限于电子网络、存储设备运行系统可能的故障,绝对取消法定现钞和硬币也难以实现。


基于上述理由,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之后,货币体系将由法定数字货币、法定现钞和硬币,以及存款货币构成。对这三种货币形态使用的维护,应当有同等地位的法律保护,不得导致任何可能的歧视和排斥。


3.法定数字货币与存款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类。我国拟议中的法定数字货币是间接发行的方式,由央行向个人在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中开立的账户发行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的流通也分为直接流通和间接流通两种模式。拟议中的数字货币采用的是双层管理的间接流通模式,央行负责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商业银行负责法定数字货币的流动管理。这两种模式又可以分为“中心化”和“去中心化”两种模式。拟议中的法定数字货币,是去中心化的流通模式,即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只是支付结算自动化体系的维护者,数字货币利用区块链技术自动实现不同个人账户之间的货币划转和流通。


在法定数字货币加入货币体系之后,整个货币支付结算体系会分为“存款货币流通体系”和“数字货币流通体系”。在“数字货币流通体系”条件下,账户中货币的法律性质是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代表的是中央银行或国家的信用。法定数字货币由于不存在投资关系,中央银行或代理的商业银行不能用它来进行投资,如果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破产,这些货币资金也不会成为破产财产。只有在中央银行或国家“破产”的条件下,它才会成为破产财产。与此同时,它也因其法定货币的性质而不会取得利息收益。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扬弃


建立在传统货币体系下的第三方支付,利用电子货币形式实现了传统货币难以实现的不同情景的电子支付,方便且快捷。但是,由于用户信息的泄密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占,以及给金融经济管理带来的盲区,经过央行、网联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已只是一个指令发送商。私人数字货币的兴起,利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算法共识的信任机制,实施分布式记账结算,从本源上解决了支付中心化,可以解决第三方支付对客户信息的截取。其作为支付交换方式的优势,已经获得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充分认可。但是如前所述,它绝不是真正的货币。而将私人数字货币在支付上的优势与货币的本质规定性结合起来,便意味着法定数字货币的诞生。


从私人数字货币到法定数字货币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主权国家内的社区货币与代币的竞争,以及其优点最后被国家统一货币吸纳的一般轨迹。数字货币并非一无是处,法定数字货币产生的动力在于数字支付技术的发展。那么,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在什么方面借鉴私人数字货币的创新呢?从拟议中的我国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设想来看,其对数字货币优势特征的吸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现金替代。法定数字货币相当于现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作为二级架构中负责运营管理的商业银行,必须缴纳同等数额的准备金。这与比特币创始目标一致,主要是创制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央行法定数字发行以后,整个社会的货币形式便是法定数字货币、现钞和硬币、存款货币三种,三者互补流通。这与私人数字货币的梦想,即整个社会只存在数字货币完全不同。


2.匿名性。私人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得到了吸纳。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杜绝了第三方支付对客户信息的获取。法定数字货币的转移采用区块链分布式技术,开户机构难以知晓。但其开户账户的信息对于开户银行来说,不存在匿名性;因为电磁符号的传递,较之纸币来说,仍存在匿名的有限性。


3.成本节约。货币形态的演进中效率和节约是两个基本要素。法定数字货币使用终端设备以及网络系统、程序的维护,人们认为较之纸币的使用更加节约。


概而言之,在区块链技术下推出的比特币以及其他形式的私人数字货币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背景下,法定数字货币应运而生。但它与纸币、存款货币是互补的关系,而不是替代的关系。它是吸纳新的技术条件和保持货币的主权治理的必然结果。在可预见的将来,即使世界各国都发行了法定数字货币,只要现行的国家政治实体存在,超越国境的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就必然通过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来实现。如果国际金融秩序赖以运行的基础货币架构所遵循的价值原则和治理原则不改变,就不可能出现民间企业构建的网络货币治理替代国家治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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