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进阶攻略:可转债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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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韭生员   2019-11-10 00:16   2822   0
——可转债之路继续前行!
大家好~老王又来啦!

今天,老王为大家介绍一下可转债四要素中剩余的三要素:向下修正转股价条款、强制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
为了让这些绕口的概念不那么绕口,老王先给大家假设一种情景。



小王认购了一只觉得还不错的可转债,想要坐等股价上升转股获利。杯具的是,他碰到了极端情况:在发行可转债以后,股市节节下跌,上市公司股票也是掉头向下,已经远远低于转股价,可转债基本已经毫无转股价值,怎么办
——还好,可转债不会成为废纸,起码可以到期拿到100元本金,外加少少的利息。 小王觉得这也不错啊:大熊市起码一分钱不亏,不亏就是占大便宜啊,知足是福。 但是有人不知足,这个“有人”还不是别人,正是可转债的发行公司!!

股市长熊,转股价太高,小王不转股,其他人也不转股,等于上市公司以超低利息白借了可转债持有人五、六年的钱。而银行五年、六年的贷款年利率高达6.90%——7.05%,这还是官方价格,想贷款还未必能贷得到。现在上市公司相当于以每年0.5%——2.x%的利率借到钱,还不乐疯了?
问题是:上市公司没有乐疯了,而是穷疯了,为啥?
他们连本钱也不想还!!





人心,没有最贪婪,只有更贪婪。可转债等于投资者借给上市公司100元钱,每年他还你5毛到2元不等的利息(还是税前,得交国家20%的个人所得税),白用了五年,然后到期把100元钱还给你也就是了。
可是上市公司个个都不是省油的灯,他们的如意算盘是“把债主变成股东”,于是上市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会提出“下调转股价条款”,又名“向下修正转股价条款”。

1可转债要素——向下修正转股价条款



向下修正转股价条款
假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低于设定的一个阈值,那么上市公司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下调转股价。下调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一般应不低于一个特定日期前20个交易日内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概念比较绕弯子,现在直截了当地看一个例子。

深圳机场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一段话:

“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那么公司“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也就是说,比如现在深圳机场可转债的转股价是5.66元,如果深圳机场股票价格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内有10个交易日低于5.66元的80%——也就是4.81元,那么发行方可以下调转股价。


可见,通过“向下修正股价条款”,意味着可转债理论价值的提高。上市公司可以合法地通过适时下调转股价,降低持有人转股的门槛,促进持有人转股,把持有人牢牢绑定在自己的马车上。而下调转股价,确实能把转股获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往往会立竿见影地刺激可转债的市场价格应声而涨,从而给持有人带来套利机会。

2可转债要素——强制赎回条款
“强制赎回条款”,乍一看很吓人,其实却是可转债募集说明书里最美妙的一个条款。每次看到这一条款的文字时,资深可转债投资人眼里都会泛起异样的神采,耳边响起货币叮当作响的声音,仿佛一个老人又想起少年时一段得意的往事。

为什么? 因为“强制赎回”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胜利大逃亡”,携带细软、满载而归的那种。 有意思的是,“强制赎回”不但是可转债持有人喜闻乐见的事,可转债发行公司也表示十二万分的欢迎,大有出门放几个礼花的意思。 原因在于:“强制赎回”一旦发生,表示可转债初始持有人至少赚了30%以上的利润,上不封顶,而且可以马上拿钱走人;同时,可转债的发行公司成功地把所有借款合法地“据为已有”,把所有的“债主”一网打尽变成了自己的“股东”。 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就要说到“强制赎回条款”的本质。
注意事项可转债发行公司的终极目的,是让可转债持有人全部转股,从“债主”变成“股东”。怎样才能做到这点?当然是让股票的市场价大大高于转股价,这样持有人等于可以以低价买到股票然后以高价在市场中卖出,从而赚得其中的高额差价。

问题是,如果股票市场价格已经远远高于转股价了,还是有人愿意持有可转债,不愿意转股怎么办?
比如转股价是10元,股票价格已经15元、20元了,依然有人出于安全的考虑——毕竟可转债有保底嘛!
或者出于继续看好股票长线表现的原因——反正都是长期持有,干脆拿个有保底的多好?
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就达不到变“债主”为“股东”的战略目的了。因此,就祭出了强制赎回这件不二法宝。



强制赎回条款
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高于设定的一个阈值(一般是当期转股价的130%),那么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略高于可转债面值的一个约定赎回价格(一般是103元)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概念不好懂,我们还是以一个具体例子来讲好了。还是以深圳机场可转债为例。


深圳机场的股价30天里有20天(特指交易日)超过了7.36元——无论是7.4元还是8元、9元、10元,还是中间有一两天掉下了7.35元,只要满足条件——那么,就触发了“强制赎回条款”
上市公司会马上发布公告,提醒投资者尽快转股,否则过了这个约定的强制赎回期,交易系统会自动把没有转股的可转债以103元的价格买回来!

非常可惜的是,过去在可转债强制赎回发生后,确实有极少数投资人出于种种原因——忘记了、错过了或者根本不知道——居然没有转股,到期后被自动强制赎回。(这里提醒大家:触发强制赎回条款会有通知,请一定留意自己的短信或券商来电!
明明当时可以用200元的市场价卖出,结果却只得了103元,真是欲哭无泪,命苦不能怨政府啊!




3可转债要素——回售条款
最后,让我们谈谈最后一个要素——“回售条款”。 前面讲过,可转债是保底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一个特殊的“债”,具有债性。不管市场多么变化莫测,只要持有到期,总是有本金和小小的利息可拿的。 但是理智地分析,还是有点风险的。

请严重注意:“下调转股价条款”中规定上市公司只是“有权”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方案,并交股东大会批准,批准以后才能真正实行。




上市公司确实提出了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提案,但是到了股东大会表决时,该提案有可能会被否决! “河钢转债”(原名“唐钢转债”)就是很好的例子!
河北钢铁可转债的转股价是9.36元,而股票价格却长期流窜在4元上下!

好在,中国的股市“上帝”——证监会没有旁观。非但没有旁观,还派来了天使”这就是可转债的回售保护条款






回售保护条款的核心思想
在可转债存续的一定时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N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一个阈值(这个阈值一般要低于向下修正转股价)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或面值100元+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不得不说,可转债的规则制定者中间,真有高人啊!
不妨仍然以一个具体可转债举例分析,这次出场的依然是我们的老朋友——深圳机场可转债。



深圳机场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回售保护条款”(原文是“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当深圳机场的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也就是5.66元×70% = 3.96元时,转机出现了!
如果上市公司继续无所作为,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
公司股价跌得再惨,持有人也能拿回103元来;如果是在100元以下买的可转债,还能稳稳小赚5%、10%的! 请注意:这里可是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了,立即执行,无需什么股东大会批准的!

所以,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在回售价触发之前采取行动,要么可能会设法使股价表现得更好,要么主动下调转股价,尽量远离回售保护区,起码保证当年不触发。回售价也就自然成了一个保底价


好了,今天的可转债三要素就讲到这里。除了扫盲贴的普及,老王之后还会陆续推出套利策略的干货,是不是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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