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案例|计算解约经济补偿金时,股票期权收益能否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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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法律   2019-11-7 10:08   3830   1


全文1620字|5分钟阅读
作者|极光研究组


极光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对2013年至2019年期间期权、限制性股票、原始股、虚拟股等四种基本股权激励形式相关的案例进行检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并对检索得来的834份裁判文书(统计截止日期:2019年6月12日)进行了逐个拆解和分析,梳理出实践中股权激励相关纠纷问题共计56个,并筛选出代表性案例,总结提炼了法院的裁判思路和摘要,最终形成了一份【股权激励纠纷案例研究报告】,以期为大家在股权激励操作实务中提供参考。







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或其他形式的激励股权时,往往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从税务的角度而言,员工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亦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在相关劳动关系的处理中,尤其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该部分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应纳入工资总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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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争议焦点[/h1]在职期间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权益能否视为已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h1]裁判要旨[/h1]不能。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及保密协议虽约定了公司向员工授予若干限制性股票单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保密所有机密信息并履行不竞争义务的对价,但同时又规定限制性股票是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的对价。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因择业权利受到影响而造成的一定利益损失的补偿,它不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或者其他福利,也与劳动者在职期间有无违纪行为等无关,具有排他性,而且该补偿金也应该是确定的。公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单位不固定,且须在市场交易中实现价值,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限制性股票是否作为员工履行不竞争义务的对价以及该对价的具体金额处于约定不明的状态。所以公司以已向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为由,主张已经向员工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不成立。


[h1]案例索引[/h1]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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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争议焦点[/h1]聘用通知中明确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是否导致雇用关系的成立?


[h1]裁判要旨[/h1]不一定。如聘用通知书中明确员工将会被推荐授予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该股票的授予并不构成雇用合同,同时也不能视为用人单位对员工雇用期限的持续作出的保证或所付义务。



[h1]案例索引[/h1]吴长玉诉应用材料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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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争议焦点[/h1][h2]计算违法解约工资损失时,股票期权收益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h2]

[h1]裁判要旨[/h1]不应计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受雇有关的所得,但该种收益与用人单位须依法按月支付的劳动报酬有别,该等权益亦不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灭失。财政税务部门虽将该等股票期权收益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工资损失标准时,该部分利益并不应考虑在内,因此如果员工仅以按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倒推计算月工资标准的主张不能支持。


[h1]案例索引[/h1]张淑梅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2016)京0105民初53857号】



总结

虽然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员工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在劳动争议中,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公司不能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以其他形式包括激励股权形式代替员工工资。同时,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亦不应将该部分不确定、非固定性的收益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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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瓜不说话  5级知名 | 2019-11-7 12:10:05 发帖IP地址来自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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