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权实施实盘和仿真交易、行权经历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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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世界   2019-10-27 07:27   1848   0
8月2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均发布通知,为方便投资者参与豆粕期权交易、简化操作流程,将自2017年9月1日起,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实施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实盘和仿真交易、行权经历互认(以下简称“互认”)。
  
据大商所通知,“互认”实施后,大商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所认可的期权实盘和仿真交易、行权经历,从豆粕期权扩展至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品种。投资者具有符合要求的境内交易所某商品期权的实盘或仿真的交易、行权经历,同时满足大商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其他准入条件,即可向期货公司申请开通豆粕期权交易权限。相对应,郑商所也将认可豆粕期权等境内商品期权品种的交易、行权经历。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初期,为促使投资者充分熟悉不同期权品种特点,保护投资者利益,严格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期权上市后平稳运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暂不认可其他期权品种仿真和实盘交易、行权经历。目前豆粕、白糖期权近月及主力合约系列均已顺利到期摘盘,投资者对商品期权也进一步熟悉和了解,市场投资者大部分为相对成熟的专业投资者,已经具备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市场基础。
  
该负责人介绍,考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落脚点是投资者对交易工具风险的理解与接受能力,在豆粕和白糖期权成功上市并平稳运行一段时间后,大商所与郑商所开始沟通和评估“互认”工作。两所针对“互认”工作管理的实施细节和配套业务指南的修订进行了多次交流,尽力统一规范,便利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记者了解到,为配合“互认”工作的实施,结合豆粕期权行权履约业务操作方面的最新变化,大商所对现行的《期货公司豆粕期权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一是对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指南”和第四章第一部分“交易权限管理”中涉及期权实盘和仿真交易、行权经历认定标准的内容进行修订;二是针对期权到期日延时闭市的业务优化,对第五章“结算业务指南”进行配套修改,并删除关于资金校验的详细举例。修订后的业务指南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市场人士表示,投资者具有某一商品期权的交易、行权经历,并掌握商品期权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特点后,在开通新商品期权品种交易权限时,无需重复积累仿真交易和行权经历,有利于节省投资者的时间成本,提高投资者参与商品期权交易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境内商品期权市场的发展。
  
他同时指出,虽然目前大商所和郑商所上市的豆粕和白糖期权在业务规则、合约设计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方面基本相同,投资者参与任一期权品种的期权交易后,易于理解和接受其他商品期权品种的规则、交易和风险特点,但在下单指令、行权业务流程及交易系统设计等具体业务上,不同交易所的不同品种间仍有差异。他提醒投资者务必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以更好的开展期权交易。(来源:和讯网)


关于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实施境内商品期权实盘和仿真交易、行权经历互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方便投资者参与豆粕期权交易、简化操作流程,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本所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实施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实盘和仿真交易、行权经历互认(以下简称“互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工作的主要内容


“互认”实施后,本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所认可的期权实盘和仿真的交易、行权经历,从豆粕期权扩展至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品种。投资者具有符合要求的境内交易所某商品期权的实盘或仿真的交易、行权经历,同时满足本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其他准入条件,即可向期货公司申请开通豆粕期权交易权限。


二、配套修订相关业务指南


为配合“互认”工作的实施,同时结合豆粕期权行权履约业务操作方面的最新变化,本所对现行的《期货公司豆粕期权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和投资者的培训。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公司豆粕期权业务指南(2017年8月修订).doc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8月29日

   

   

     




关于修订《白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


郑商发〔2017〕224 号


各会员单位:
  
为便于投资者参与白糖期权交易,进一步简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认定流程,郑州商品交易所对《白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五条、第九条及其附表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条第四款涉及投资者期权真实交易经历认定标
准,将该条第四款修改为“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成交
记录限最近三年内,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合法有效印章的境
内交易所商品期权交易结算单为准”,并将第四款中内容“若
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后没有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真实交
易成交记录,再次开通期权交易权限时仍需进行适当性评估”
改为该条第五款。


     


二、第九条涉及投资者仿真交易成交和行权记录的认定
标准,将该条中的“应当确认该客户具有累计 10 个交易日、20 笔及以上的白糖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且必须有仿真主
动行权记录”修改为“应当确认该客户具有累计 10 个交易
日、20 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且必须有仿真主动行权记录”,并明确白糖期权和境内其他
交易所商品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行权记录的认定标准。



     
三、将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中“余额”和“最近三年累
计成交笔数”分别修改为“最低余额”和“最近三年可证明
的成交笔数”。



     
本次修订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白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修改
条款对照表



     
2.白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郑州商品交易所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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