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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鹏律师团队   2018-4-29 00:06   3502   0

采编:飞鹏律师团队

来源:股权激励观察
【编者按】本期文章,我们和大家谈谈股票期权这种模式。期权也是上市公司常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之一,相比限制性股票,期权也大量应用在非上市企业中。
一、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权期权是公司根据确定的规则授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在达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这种权利,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约定数量的股票;也可以放弃行使这种权利。
股权期权有四个时间概念: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和失效日。本文对各个时间点理解如下:
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期权的时间。
等待期:授予日到行权日之间等待行权的时间。
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时间。
失效日:权利失效的时间。
期权的激励体现在授予价格与实际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

二、股票期权的优劣及与限制性股票的比较
从前面的定义可以总结出期权的五个特点:
1、授予有标准:授予的期权数量(即未来可行权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在授予时就已经确定。
2、行权有条件:达到条件才可行权,达不到条件自动取消。
3、行权要出资:授予期权时激励对象不用出资,只有在行权时再出资。
4、出资才有股:选择行权并且出资购股后才真正获得股票。
5、员工有主动:激励对象掌握主动,可以行权,也可以放弃行权。
期权的优势很明显,劣势也很突出。本文为大家分析如下:

除此之外,如是上市公司实施,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并进行信息披露,还需要做股份支付(科普一下:股份支付是一个专业的会计术语,解释起来很麻烦,大家首先记住,做了股份支付会降低公司利润)。同样,与限制性股票一样,上市公司实施期权激励最大的问题在于激励对象个体价值与组织整体价值不一定正相关、组织整体价值不一定与股价正相关。
仅考虑上市公司,简单将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做一个比较,结论如下:
从实施难度上比较,期权胜!
从激励效果上比较,限制性股票胜!
从价格优惠上比较,限制性股票胜!
从达成条件上比较,二者相当!
最后贴一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也就是说,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定价可以由独立财务顾问确定,但是目前尚未有案例。

三、股票期权在非上市公司的实践

非上市公司在实施期权时,可以在很多方面进行灵活处理。总结如下:
行权方式:既可以设计成分批行权,也可以设计成一次性行权。并且在分批行权时,还可以设计不缴纳行权购股资金,在期权计划结束时一次性缴纳;或行权时暂不办理工商登记,在期权计划结束时一次性办理。
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可以约定成固定值,也可以约定成定价的规则,随实际情况变动。
行权数量:可以结合业绩表现,去调整可行权的数量,干得好增配,干得不好减少。
行权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条件,包括可以加入一定权重的主观评价。
出资与分红:可以在授予时要求激励对象缴纳一定保证金,并且给予相应的分红权(这就是民间创造出来的“期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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