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杠杆不在金融“去杠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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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赢期权   2018-4-28 23:53   3315   0



近期,市场中存在这样一种声音:去杠杆防风险仍是2018年金融监管的主基调,而期权是杠杆交易,因此将被限制甚至取缔。乍一听,这种观点很有逻辑,颇有道理。但仔细推敲,整个逻辑推理的核心是把金融去杠杆中的杠杆与期权交易自带的杠杆当成一回事。这显然是一个误解。

限杠杆就是限负债
金融“去杠杆”,是因为金融体系外加了杠杆。外加的杠杆主要通过负债方式,或称债务融资方式来实现。
因此,金融领域要限制的杠杆,其实就是负债,就是债务融资规模。债务融资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普遍行为。简单的债务融资,若要限制,控制一下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如银行资本充足率等)即可。
现代金融运行复杂,银行业绩考核压力以及企业运营风险加大,导致银行结构性“惜贷”,资金并未投向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终端资金使用方,而是投向“安全”的信用中介。信用中介之间嵌套,加长了债务融资链条,模糊了真实杠杆水平,增大了“看穿式”监管难度,抬高了资金投向的风险水平。杠杆过大,且无法辨识,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容易引发资产价格下跌的正反馈效应,冲击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带来巨大破坏。
因此,准确地讲,金融“去杠杆”中的杠杆,主要指的是嵌套多、链条长、无法实施“看穿式”监管的债务融资。


期权杠杆就是保险费率
期权产品天然带有杠杆,并且这种杠杆是与生俱来、无法剥离的。期权的杠杆源于其较低的权利金,源于权利金和标的价格的分离。期权的杠杆是期权作为风险管理工具本身所拥有的自然属性,方便买方进行保险交易,这与金融“去杠杆”中的杠杆完全不是一码事。 
通俗地说,期权是资本市场的“保险”,期权买方支付权利金,为所持资产购买一份“保险”,如果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损失由购买的“保险”赔付,否则“保险”过期作废,买方继续享有资产增值收益。
期权的权利金可以看作是“保险费”。以上证vix.shtml" target="_blank" class="relatedlink">50ETF期权为例,全市场权利金额约为10亿元,为约600亿元股票市值进行“保险”,平均“保险费率”约为1.7%。再以我们熟知的车险为例,假定某机动车的年保险费2000元,为盗抢等车辆损失进行保险,最大保额40万元,保险费率为0.5%。如同车险,期权在为股票市值保险过程中,运用了约60倍(1÷1.7%≈60倍)的杠杆,以小额保险费保护大额资产不受损失。期权杠杆是“保险费率”的倒数,因此,期权杠杆本质上就是“保险费率”。  
两种杠杆风马牛不相及
尽管都拥有杠杆二字,上述两者的本质不同,一个是债务融资,一个是保险费率。除此之外,两者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一、是在透明度上,金融领域要去除的杠杆通常借“信用中介”为通道,辅以多层嵌套,加长链条、加大杠杆,使得总体杠杆规模较难识别。而期权的权利金是市场交易产生的,公开透明,因此,杠杆也是透明的。  
二、是在可变性上,金融领域要去除的杠杆是债务融资带来的,由债务规模与自有资金相比得到,通常不变。期权的杠杆是动态变动的,因为权利金会随着标的资产和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三、是在功能作用上,金融领域要去除的杠杆是金融机构主动负债,以获取更大的资产规模,赚取更大的利润。这种杠杆类似功率放大器,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存在大幅亏损的风险,甚至自有资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期权的杠杆,是为了更高效服务风险管理、更高效发挥保险功能,这种杠杆自带止损,期权买方最多只会亏损权利金。
正如保险的出现,转移了海上贸易的风险,促进了商品流通和贸易全球化,期权的发展与繁荣,也将为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转移风险,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切莫将金融“去杠杆”中的杠杆等同于期权自带的杠杆,两者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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