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讲堂】第二十篇:期权风险篇之“保证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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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订阅号   2018-4-28 23:51   2253   0


期权交易中,期权卖方必须按照一定规则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权合约的财力担保。这是因为期权卖方承担着买入或卖出标的证券的义务,为了防止其违约,应当缴纳保证金。当然,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卖出开仓的操作,投资者卖出平仓并不需要缴纳保证金。
  具体而言,投资者在开仓卖出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时,需缴纳初始保证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还需根据价格变化计算是否需要追加维持保证金。
  例如,X股票价格现在为10元,某投资者此时保证金账户里共有3000元,在满足保证金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A卖出了1张X股票的认购期权(合约乘数为1000),3个月后有义务按10元/股向交易对手方卖出100股X公司的股票,投资者A获得1000元的权利金;
  如果1个月后,X公司股票价格快速上涨到20元,此时保证金账户将会低于维持保证金所要求的金额,而投资者由于资金短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所需的保证金,则该投资者可能会被强行平仓。
  期权经营机构会根据每日标的证券的价格,冻结一定数量的客户资金,并且要根据每天收盘结算价,重新计算并冻结资金。也就是说,股票期权的义务方在其卖出成交之后,将每天根据保证金比例要求,保证账上的资金足购支付保证金。如果出现所需的保证金接近甚至超过客户全部资金时,经营机构将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如果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划入资金,那么投资者所持有的义务仓头寸将有可能被强行平仓,这就是股票期权卖方所面临的保证金风险。
  在上一篇“杠杆风险”中我们提到过,期权交易具有杠杆效应,除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外,相应的风险也成比例地放大了。如果市场朝不利的方向变化,保证金占用将不断增加,这时股票期权义务方需要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避免被强制平仓。如果此时投资者资金不足,只能选择平仓止损。
  在期权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尤其是期权的义务方,应当情形地认识到资金配置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应该根据具体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做好保证金管理。

来源:上交所期权投教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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