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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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海添翼   2018-4-28 23:01   2125   0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
  从长期来看,股票的价格由其内在价值决定,但就中、短期的价格分析而言,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成熟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是由资本收益率引导的供求关系,即资本收益率水平对股价有决定性影响。而我国的股价在很大程度上由股票的供求关系决定。一、证券市场的供给方和需求方  (一)供给方  证券市场的供给主体是公司(企业)、政府与政府机构以及金融机构。  自1990年我国设立证券交易所以来,上市公司的数目逐年增加。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增加的同时,我国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筹资也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经过10年的发展,到2000年达到2103.08亿元人民币,增长近400倍。  (二)需求方1.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为自然人,指从事证券买卖的居民。2.机构投资者。它包括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社保基金,也包括参与证券投资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包括一些投资公司和企业法人。资金与人才实力雄厚,投资理念成熟,抗风险能力强。  机构投资者是市场主要参与者,是市场成熟的一个标志。  根据投资证券市场的目的不同,可以把投资者分为长期投资者和短期投资者。  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二者进行区分:时间区分;范围区分;风险和收益区分。
二、证券市场供给的决定因素与变动特点(重点掌握)  (一)上市公司质量  (二)上市公司数量  决定上市公司数量的主要因素是:1.宏观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运行良好,银根较松,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就会增加,股票市场的供给相应会增加。2.制度因素  三大因素:发行上市制度、市场设立制度和股权流通制度。3.市场因素
三、证券市场需求的决定因素与变动特点  主要受五方面因素决定: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的调整、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壮大、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  (一)宏观经济环境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运行良好,就会增加对股票的需求。  (二)政策因素  包括市场准入政策、融资融券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甚至货币与财政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政策。  (三)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的调整  居民的金融资产主要是由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及信托资产等构成。  (四)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壮大  第一阶段是1991年至1997年。  第二阶段是1998年至2000年。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的出现开创了我国机构投资时代的新篇章。  第三阶段是2001年至今。2001年9月22日,第一只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宣告成立,从而使基金的发展跨入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也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真正开始步入机构投资者时代。  (五)资本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  资本市场开放包括:服务性开放和投资性开放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WTO,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对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做出了实质性的承诺。这些承诺包括:(1)B股业务。(2)合资证券经营机构。(3)资产管理服务。
四、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制度变革  (一)股权分置改革  由于特殊历史原因,我国A股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表现出“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特征,这一特殊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被称之为“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问题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三个价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阶段,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与意义:1.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行为机制在股改后趋于一致化。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问题,不同股东的利益行为机制在股改后趋于一致化,市场的制度基础发生了根本性改变。2.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上市公司定价机制的统一,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价值发现功能进一步得到优化。3.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大股东违规行为将被利益牵制,理性化行为趋于突出。4.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5.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整体目标趋于一致,长期激励将成为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6.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金融创新进一步活跃,上市公司重组并购行为增多。7.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市场供给增加,流动性增强。  按照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一类受限股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超过5%的股份在股改结束12个月后解禁流通量为5%,24个月流通量不超过10%,在其之后成为全部可上市流通量。第二类受限股有三种。P121页。第三类受限股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产生的受限股。  (二)《证券法》和《公司法》的重新修订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的两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迈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1.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创新;2.切实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3.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和监管;4.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和发展;5.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制度。  (三)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形式。市场通常说的“融资融券”,一般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的融资和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制度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工具,融资融券业务特别是融券的推出将在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做空机制,改变目前证券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单边市”现状。  (2)融资融券业务将增加资金和证券的供给,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活跃交易,大大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3)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连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增加资本市场资金供给。  (4)融券的推出有利于投资者利用衍生工具的交易进行避险和套利,进而提高市场效率。  (5)融资融券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然而,融资融券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市场完善、提高市场有效性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1)融资融券业务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  (2)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被操纵。  (3)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威胁。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加深我国证券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利大于弊。它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改善证券市场中资金和证券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对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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