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含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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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2019-7-29 06:57   171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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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含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

如果公司未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此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情形,公司要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员工是在2001年8月25日入职,经济补偿金年限是从2001年8月25日开始算吗?答案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依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8月25日,《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故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起始时间应为2008年1月1日,而不是从2001年8月25日开始算

这里有个注意要点,正常当月工资是下个月的某一天发放,但离职员工工资发放特殊性,离职员工工资要在离职当天发放工资,而不是到下个月发薪日发放,如果公司未发放,员工可以以未发工资为由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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