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股票期权就丧失行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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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清律师   2019-7-29 00:16   4821   0
作为股权律师,我们极力主张公司为优秀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一方面可以激励员工更好的工作,另一方面会更好为公司留住优秀人才,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产品的竞争,而是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很多重视员工的企业往往会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但股权激励实施的再好,总有员工会离职,而如果离职前公司给员工股票股权如何处理,这是一个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前就应该考虑的问题,本文是中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
本案来源于: 搜房控股有限公司(SouFunHoldingsLimited)与孙宝云证券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87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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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16日,孙宝云进入搜房公司所属的北京搜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在二手房集团营销中心任职。
2004年5月10日,孙宝云与搜房公司签订《股票期权协议》,约定:2001年10月1日授予孙宝云共50000股的期权,其中,10000股的期权行权价格为1港币/每股,在2000年3月16日的一周年后授予1/3的股票期权;在2000年3月16日的二周年后授予1/3的股票期权;在2000年3月16日的三周年后授予1/3的股票期权。另外40000股的期权行权价格为2港币/每股,在本授予日期的第一周年授予1/3的股票期权;在本授予日期的第二周年授予1/3的股票期权;在本授予日期的第三周年授予1/3的股票期权。2002年10月1日授予孙宝云5000股的期权,行权价格为5港币/每股,在本授予日期的第一周不授予股票期权;在本授予日期的第二周年授予1/4的股票期权;在本授予日期的第三周年授予1/4的股票期权;在本授予日期的第四周年授予1/4的股票期权;在本授予日期的第五周年授予1/4的股票期权。在该协议第二部分总则中约定:当受让人因其他原因终止同公司的雇佣关系时,则所授予的期权在雇佣关系终止日起的30天后终止,股票期权中尚不能行使的部分将失效。搜房公司于2010年9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
2008年1月1日,孙宝云与北京搜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孙宝云在二手房集团总部担任大区总经理。合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09年6月2日,北京搜房公司和搜房公司人力资源部共同向孙宝云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该通知载明:2009年7月1日与孙宝云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6月11日,由北京搜房公司、搜房公司人力资源部盖章及孙宝云签字的《离职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定于2009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孙宝云的工资结算明细如下:1、按9.5个月平均工资计发补偿金共计人民币82333元,无个人所得税。2、离职当月工资(2009.5.26-2009.7.1)将在公司工资结算周期统一结算。以上款项将在7月5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请孙宝云来公司办理领取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您的个人所得税将从上述税前总计额中扣除,并代您向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双方约定,您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应严格履行约定事项和协议书各项,严守公司机密,并维护公司权益。……。双方确认都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和认可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在协议生效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除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2009年6月23日,孙宝云以其在搜房公司的工作信箱向搜房公司的董事长莫天全发了电子邮件。信中提出希望认购期权。同日,莫天全用电子邮件回复到:“我已经知道你的要求,会充分考虑此事。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员工进行过期权转换,这主要是公司的问题。在公司有明确解决方案之前,我能承诺的是承认你的要求是合理的,待公司有明确解决方案时一并解决。……”
2009年7月9日,孙宝云就期权行权事宜又与莫天全通电话,主要内容:“我的邮件就是公司的证明。现在你明确提出来了,我给你回了这个邮件,认可这个事了,所以,对我自己来说,我会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一样会把你包含进来,不会忘了你这块,或者故意对你有什么其他的不公。……”
2009年7月15日,孙宝云通过EMS快递向莫天全寄去“关于期权行权的书面请求”,并于2009年7月21日与莫天全通电话并作了录音,莫天全在电话中确认他已经收到该书面请求。
2010年9月23日,孙宝云得知搜房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消息后,再次向莫天全发出电子邮件,并在信中再次提出了行权要求。孙宝云多次与搜房公司联系并要求行权,但搜房公司至今未给孙宝云办理行权手续。
2011年3月11日,孙宝云诉至法院。
02
北京中院和高院认为
关于《股票期权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孙宝云与搜房公司签订的《股票期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搜房公司关于如孙宝云否认其搜房公司的员工身份,股票期权协议就是无效协议的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孙宝云根据《股票期权协议》的约定向搜房公司主张自己的股票权利,有合同依据,应予以支持。搜房公司辩称的《离职协议书》载明了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原审法院认为:因《离职协议书》是在孙宝云同北京搜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的协议,且在该协议书上盖章的是北京搜房公司和搜房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是孙宝云就其与北京搜房公司在劳动合同及人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与北京搜房公司和搜房公司人力资源部达成合意,双方互不主张任何权利。但《股票期权协议》是孙宝云与搜房公司签订,如孙宝云同意不再主张该协议约定的股票期权,应当明示。况且,孙宝云从未离职时就开始向搜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此项权利,搜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双方之间存在《股票期权协议》并无异议,故搜房公司的该项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股票期权协议》与《离职协议书》是性质不同的两个协议,签约主体不一致,协议内容亦不同。《离职协议书》并未对孙宝云的股票期权作出处分,亦未变更或终止《股票期权协议》。因此,搜房公司主张孙宝云持有的股票期权已于其离职之时失效,孙宝云无权要求行权等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后法院判决支持员工孙宝云的全部诉求。
03
本案争议焦点
  • 员工离职后,股票期权是不是一律终止或被公司收回?
    本案显然没有约定离职员工持有的股票期权就一定收回,搜房公司在《股票期权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此内容,因此有公司角度考虑,此《股票期权协议》是有瑕疵的。
  • 员工离职后,是不是就不能享受行使期权所带来的收益?
    如果员工离职后,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行权,则员工并不能享受期权所带来的收益;但如果行使了,则有权享受,除非公司在《股票期权协议》作出了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04

                               苏清股权律师建议
  • 公司与员工签订类似于股票期权协议时,应约定员工离职时,剩余没有行权的期权应收归公司所有,员工不得行权。
  • 员工已行权的期权,可以享受到一定收益,但只能享受到当年的收益,当年享受完后就不再享受。
  • 作为员工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要看清楚是否有股权激励类似这样的附加协议,如有,则要看清楚是否约定了离职了行权是否没收或强制被公司收回的内容、行权价是否合理、是否有未行权的处理方案,这种方案是否对员工严重不公平等等。
如果您有更好的方案,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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