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我国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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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俱乐部   2019-7-21 23:10   3595   0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昨日对外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
外资评级机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稳步推进信用评级对外开放,境外评级机构的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依法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境内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并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具体程序和要求等。
今年1月28日,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包含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化产品以及境外主体债券在内的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与证监会共同推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
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提升其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广度与深度,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从而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向外方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出并持续优化完善金融市场开放措施。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条渠道入市投资,有效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差异化投资需求。
“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给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债券过户、资金划转等方面造成不便。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提升投资效率,有必要整合不同开放渠道政策要求,打通债券和资金账户。”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为此,人民银行在充分听取结算代理人、托管人和境外机构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19年5月通过人民银行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发布实施。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解决了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投资的债券过户、资金划转和重复备案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体现了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要求。
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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