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取消燃气初装费 促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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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瞭望   2019-7-21 22:51   4296   0
山西取消燃气初装费 促市场公平竞争






6月14日,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住建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整顿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促进燃气工程安装市场公平竞争。
通知指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山西省各级发改部门要对当地收费明显偏高(每户3000元以上)的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开展成本调查,摸清成本底数。
针对山西省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竞争不充分,收费标准偏高等问题,山西省各级发改委、住建、城管、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收费行为,规劝企业主动降低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山西全省设区市中心城市、重点县(市)明显偏高、过高的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要在2018年底实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有明显下降。
对于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将纳入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向用户收取这项费用。
通知指出,城镇燃气企业不得凭借市场优势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不得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不得以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的燃气工程不予通气或另行加价收费。
此外,山西省将加强对城镇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中标的予以调查,对有关市场主体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政策的,依法进行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背景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和建议,2017年12月30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附件: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20日
— 1—
附件
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
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
气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燃气
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
节的价格,应由政府严格监管。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
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
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
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二、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
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
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年度
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
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
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三、准许成本的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
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
— 2—
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
进行合理分摊。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低于
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配气成本。
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
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 5%,三年
内降低至不超过 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 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
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
成本。
四、准许收益的确定。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
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 7%确
定;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
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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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
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
气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燃气
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
节的价格,应由政府严格监管。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
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
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
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二、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
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
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年度
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
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
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三、准许成本的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
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
— 2—
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
进行合理分摊。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低于
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配气成本。
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
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 5%,三年
内降低至不超过 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 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
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
成本。
四、准许收益的确定。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
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 7%确
定;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
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
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
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
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
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
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
用形成的资产。
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核。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
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
— 3—
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价格制定
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
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
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
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六、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制定。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
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
部收益率不超过 7%,经营期不低于 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
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
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
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七、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配气
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
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
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
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八、抓紧制定出台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
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健全
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2018 年 6
— 4—
月底前出台。
九、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和核定配气价格。各地要抓紧开展成本
监审,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切实把过高的配气价格降下来。降低
空间主要用于减轻工商企业用气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调整居
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十、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
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
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
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要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
等信息。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
率等措施。
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
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
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
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
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
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
用形成的资产。
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核。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
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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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价格制定
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
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
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
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六、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制定。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
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
部收益率不超过 7%,经营期不低于 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
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
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
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七、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配气
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
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
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
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八、抓紧制定出台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
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健全
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2018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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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前出台。
九、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和核定配气价格。各地要抓紧开展成本
监审,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切实把过高的配气价格降下来。降低
空间主要用于减轻工商企业用气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调整居
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十、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
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
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
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要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
等信息。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
率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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