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第三批经济适用性住房销售公告 小伙伴们快相互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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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人   2019-7-14 14:49   196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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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方案》(禹政〔20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布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具体事宜如下:
一、房源及售价情况
(一)拟销售房源为经济适用性住房项目,位于阳翟大道东段以北、S103 以东,均为高层电梯房,户型面积约为 90㎡(实际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测量结果为准)。
(二)我市经适房销售基准价格为2810元/平方米;经适房自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交易当年周边土地基准地价。
二、申请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我市经济适用房销售面向城区街道办事处常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家庭人员构成以申购人申报为准,家庭成员之间要有法定抚养和赡养义务,但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申报)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禹州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常住城镇户口一年以上的家庭(公安户籍部门认定),不包含村改居有宅基地、安置房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认定);
2.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内(房管部门认定);
3.申购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5倍(民政部门认定);
4.申购家庭名下仅限拥有一辆机动车且购买发票价格不高于十万元(含);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 25 周岁。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两审核、两公示”制度
(1)初审。申请人将填好的《审批表》连同相关申请证明材料,经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受理后,进行调查认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各办事处初审材料后,组织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不动产中心对办事处报送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通过报纸、政府网络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接受社会监督。
(3)选房。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公证处,进行公开摇号,申购人按摇号顺序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依次选房。获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到经济适用住房售楼处认购,按程序办理购房手续(全款缴纳)。
四、申请地点及时间安排
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向现户籍所在地办事处领取《禹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办事处。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26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咨询地点
(一)各街道办事处:
颍川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樊伟杰 联系电话:8160857);
钧台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齐恒超 联系电话:8200206);
夏都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姚宗旭 联系电话:8290775);
韩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宁楠楠 联系电话:8216689)。
(二)市经适房销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朱春雷  联系电话:8111253



                    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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