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主板交易、关联交易、担保等规则有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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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咨询   2019-7-8 03:46   2655   0

《上市公司典型违规案例剖析(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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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修订了《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以下简称“《2号备忘录》”)并发布了《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13号备忘录》”),此外,还同步修订了《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中涉及交易、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合同的相关公告格式,包括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框架性协议)公告格式》等5个公告格式。

信公咨询将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总结归纳如下:

1交易类事项

1、不能确定金额上限的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无法确定交易金额的,应按照交易金额上限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不能确定交易金额上限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原则上适用相关审计评估要求
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以及上市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原则上仍应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审计及评估的要求;若未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的,应当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关于交易标的价值的相关佐证材料。

2证券投资

1、证券投资也可以进行额度预计了!后续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进展
非证券类上市公司以闲置资金投资股票、债券、证券回购、公募基金、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通过投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证券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相关规定,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总余额不得超过额度范围。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证券投资进展。
非证券类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不能采用额度预计的方式,应逐笔判断审议披露程序。
2、部分理财产品需“穿透披露”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变相对外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上市公司作为某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人,且相关投资协议或其他文件已明确资金投向或上市公司可对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的应对措施。

3融资类事项

1、“明股实债”—在出售资产(放弃权益)前按交易类事项审议披露,后续回购应披露进展
上市公司与他人签订资产出售及回购一揽子协议,或者先放弃优先认购权后收购股权的一揽子协议等以获取融资的行为,在资产出售(放弃权利)行为发生前应依据《股票上市规则》交易、关联交易及《2号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如在资产出售或者放弃权利阶段已经充分披露回购义务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续按照原协议履行回购义务时,无需再次审议,需要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若公司未按照原协议履行回购义务,需说明原因,并以放弃回购所涉及金额与相关资产的评估值孰高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信公提示:所谓的明股实债,也就是明面上是入股,实际上是借债,国开基金给许多上市公司子公司提供贷款就经常使用这种方式,该模式下,国开基金先对子公司进行增资,获得子公司股权,然后到期再由上市公司“购回”这部分股权,购回金额在出售金额的基础上加上了相应的利息。
2、售后回租及保理业务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交易”的规则
上市公司开展售后租回业务或者保理业务涉及出售应收账款或其他资产的,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向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借款以连续12个月“累计利息”为指标,对比交易事项的“利润”指标
上市公司向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借款,应当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另有规定
信公提示:可见,《2号备忘录》并没有将向商业银行借款定义为“交易”行为。

4对外担保

1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审议,上市公司披露即可
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保,仅需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需要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
信公提示:该条修订的依据是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为非全资子公司担保原则上要求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上市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以其持有的资产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的公平对等。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的(该条不适用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如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市公司应当要求该关联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并在分析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的可控性,不对等担保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3、担保额度可以年度预计,但纳入预计的担保对象有限制
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是否可以对合并报表外的公司预计担保额度呢?可以,但也有限制,被担保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担保方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二)被担保方的各股东同比例对其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方提供了反担保
(三)被担保方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进行担保预计后,在具体担保事项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信公提示:《2号备忘录》提到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 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信公咨询认为,这一点其实意味着,深交所主板将担保额度授权定义为一个余额的概念,即,上市公司某笔担保实施完成,将不再占用授权额度,额度可以反复使用。
4担保额度预计后,可以有条件地进行额度调剂
上市公司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将可用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被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外主体的,仅能从合并报表外的其他被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四)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五)上市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获调剂方或者其他主体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信公提示:该条款其实已在房地产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提到过,不同的是,对于房地产行业公司,获调剂方仅为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而本备忘录调剂范围更大,并表范围外主体也能从并表范围外其他主体处获得调剂的担保额度。
5、《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怎么看?预计的担保额度也要算进去
《2号备忘录》明确,上市公司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的,发生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外的担保事项,判断需履行的审议程序时,预计担保额度应纳入《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或“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内。
信公提示:以《股票上市规则》“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为例:
A公司1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向子公司B公司提供2亿元的担保,3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向子公司C公司提供2亿元的担保,那么在12月判断向D公司提供1亿元担保是否应该上股东大会时,对于该规则条款,应以5亿元是否超过总资产的30%来计算。
6、《股票上市规则》中,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70%”应该以哪一期数据为准?
对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基于被担保人最新的财务状况,无法获取最新财务数据的,以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5关联交易

1、正在执行交易突然变成关联交易该如何处理?需履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正在执行的非关联交易因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情况转变为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在触发情形时及时就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其后新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或审议。
信公提示:常见情况是,上市公司将子公司出售给关联方,或者上市公司董监高被派驻到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担任董事高管等等,上述情况下,原先的子公司、参股公司都将变成上市公司关联方,上市公司与他们正在执行的交易就变成了关联交易。
2、交易完成后,将产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怎么办?
上市公司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将导致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在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潜在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应以“本金+利息”来适用关联交易的规则
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资助本金及借款期间利息总额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10.2.5条相关规定。
信公提示:这一点变化较大,《2号备忘录》修订前,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是以“应付的资金利息”作为计算标准,但证监会上市部相关文件要求计算标准应为“本金+利息”,因此进行了相应修改。
4、接受关联方无偿财务资助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无偿提供财务资助,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充分说明无偿提供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等。
5、与关联方财务公司或控股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存贷业务的审议披露标准有变化
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以存款或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金额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
上述事项频繁发生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实际发生情况。
(一)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二)预计未来十二个月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
(三)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授信等。
上市公司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前述金融业务规模应当分别预计。
信公提示:这一点变化也比较大,《2号备忘录》修订前,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额、贷款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为计算标准;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以连续十二个月对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或向关联方支付的存款利息为计算标准。 现在不管是存还是贷,都将本金和利息纳入了审议披露标准
6、上市公司不能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号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不能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那么如果该公司虽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但其同时也是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上市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财务资助吗?同样不可以。
如果该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上市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吗?可以,但该关联股东应当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否则,应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明确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中,关联交易金额的判断标准
上市公司如因放弃相关权利构成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伙企业或合作项目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条、10.2.4条及10.2.5条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1、删除《2号备忘录》“第五节 重大合合同”,签署重大合同适用于新制定的《13号备忘录》。
2、 将日常经营重大合同金额标准由10亿调整至5亿,并增加10亿标准重大合同的额外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一)上市公司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二)上市公司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三)上市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上市公司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以下标准,需要额外披露董事会分析说明、独立董事意见、法律意见书及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如有)
(一)上市公司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
(二)上市公司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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