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平台上找工作时,被虚假信息骗了两次,损失五千多元,求职平台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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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今日说法   2019-6-29 20:01   747   0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在求职平台上找工作时
被企业发布的虚假信息
骗了两次
共损失五千多元




求职平台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1

Q1


某网络招聘平台上,一些企业招聘的虚假信息导致我在上面找工作被骗了两次,一共将近5千元,很多公司让加QQ,加了以后好多都是赌博的,跟实际不相符,估计有好多人被骗。我想知道这个损失是不是应该由网络招聘平台赔偿?毕竟企业信息是他们来审核的。

A1:
你好,当今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屡见不鲜,现结合你的问题做如下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若该网络平台未对招聘单位的基本信息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因此给你造成损失的,则该网络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即便网络平台对招聘单位的信息进行了审查,但若网络平台在接到对招聘公司的违法投诉后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那么网络平台依然要对求职者损失扩大部分与招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建议你及时向该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投诉,要求他们删除诈骗招聘信息;同时,建议你联合其他的受骗者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办案机关追究诈骗者刑事责任。对于因网络平台存在过错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

Q2


我不确定是否买这个新车,舅舅就自作主张付了车钱。车子写我的名,然后找我要钱,车还被人开了两百多公里,对方不出具合同或付款证明。卖车的汽车店表示不负责,投诉消协未果,这事应该找谁负责呢?

A2: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舅舅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现就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买车事宜你并未对你舅舅进行明确授权,其擅自以你的名义购车付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你舅舅未经你授权擅自以你的名义购车,该卖车方可以催告你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若你拒绝追认或未作表示,则该合同对你来说是无效的,应由你舅舅承担相应责任,与你无关。
其次,若你对舅舅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或者你舅舅只是付了车的首付,虽然你没有明确追认,但是后来实际支付了剩余的购车款项,那该合同就会对你发生效力。就此,你应该归还舅舅为你垫付的购车款项并履行合同其他相应义务,但同时你也享有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
另外,假设你已对合同进行追认,如果出现购买新车和约定不符的问题,建议你和售车方协商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好,找消协投诉未果,建议你以对方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Q3


初三孩子在人行道被汽车撞伤,司机全责。孩子没有住院,但因此在家休息一周,请问家长可以申请误工费吗?家长本来在外地出差,因为车祸提前回来的交通费应该由司机承担吗?

A3:
你好,你可以向司机主张赔偿护理费及你因提前结束出差回来而多付的交通费。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你所述,司机为全责,具有承担赔偿上述费用的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的适用对象是受害人,而不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你不可以申请误工费。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因此,你作为必要的护理人员,可以向司机主张与误工费相当的护理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你作为孩子的必要陪护人员,若因提前结束出差而产生额外支出的交通费,且是处理该事故实际发生且必要的费用,那么,你可向司机主张该费用。
最后,根据你的描述,赔偿的数额应该不会很大,建议你还是给司机积极协商解决,如果确实协商不好,你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Q4


我是一家医院的正式在编护士,由于从临床调到辅助科室上班,医院领导就克扣我们的奖金。在一样的科室上班,做着同样的工作,奖金却不一样,同工不同酬。以前调到辅助科室的人员拿平均奖1900元,而我们新调过来的人员就是1000元,而且以后一直是1000元,医院这种规定合法吗?

A4: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现就相关问题做如下分析:
首先,你是医院正式在编护士,和医院一定签署有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里对劳动者工资的构成、数额及发放等都会有详细的约定,医院应该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
其次,奖金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亦属于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若医院真的克扣你们奖金,那医院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时应确保贯彻按劳分配大原则,对付出了同等劳动的劳动者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但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也有相对性,因为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医院发放奖金数额存在差异也可能出于某种因素的考虑。
关于同工不同奖金问题建议你和医院进行沟通,了解原因并积极争取更有利的结果。如果医院确实存在克扣奖金的行为,那你可向医院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选择向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

Q5


我们工厂规定出现小的工伤,不给出医疗费,而且还罚款。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去执行,劳保不发放齐全,不给加班费,基本上天天加班,休息时间太短,严重影响了工人的休息时间,辞职时还扣工资。

A5: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现就相关问题做如下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516号文明确废止了该条例。因此,公司对劳动者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出现事故被认定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这些费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工厂未给你们缴纳工伤保险,且不愿意出工伤医疗费,那么工厂行为明显违法。
最后,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长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另外,用人单位在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分别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你们工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对于工厂以上违法行为,建议你先向工厂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如果解决不了,你还可以向工厂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感谢值班律师:




宋成帅(河南 郑州)




坚强的人
并不是要完美应对一切
而是能承受住所有的伤害

小编 | 韩昕林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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