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百科:股票期权投资风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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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etf期权交易系统   2019-6-29 12:54   2226   0


1.风险揭示书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市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业务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统称“期权经营机构”)在与投资者签署期权经纪合同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为此,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并发布了《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必备条款》自行制定《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充分告知投资者主要风险,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

对投资者来说,在参与期权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必备条款》的内容并签字确认。否则,期权经营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开户事宜。关于《必备条款》的内容,投资者可以登录上交所网站,在“本所业务规则”中点击查看。

需要注意的是,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详尽列明期权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期权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期权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2.一般风险事项


期权投资者在办理期权业务前,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充分了解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

二是,了解期权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期权经营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是,知晓期权业务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各项要求以及适当性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客户投资获利的保证。

四是,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五是,期权经营机构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六是,在与期权经营机构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提供给期权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及时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拒绝其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客户的交易权限,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3.交易风险


在办理完开户手续后,投资者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过程中,还要知晓并关注以下方面的交易风险:

一、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后,可以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
如果持有权利仓的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那么其将损失所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二、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
因为要承担行权履约的义务,所以期权交易的卖方面临因为合约标的价格波动而可能承受的损失远高于所收入的权利金。

三、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等都可能造成投资损失。
比如,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时,期权买方投资者将损失所支付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应当承担行权履约义务,所以,当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时所遭受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四、持仓量超过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规定限额的,将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五、当市场上股票期权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持有期权合约的投资者就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进而难以或无法平仓。

此外,投资者应关注股票期权与股票现货交易不同的风险以及彼此间风险的联系:一是,股票期权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另一是,期权合约可能因标的停牌而停牌。

声明:文章部分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开资料,内容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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