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四成执行案件“执行不能” 个人破产亟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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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琪 单玉晓   2018-10-25 18:50   2069   0
  【财新网】(实习记者 王瑞琪 记者 单玉晓)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法律“老赖”大行其道,是中国社会长期面临的痼疾。10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时披露,目前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情形。有与会人员呼吁出台个人破产制度,促进执行联动,还有观点认为,要建立相应保险制度补偿债权人的权益。
  周强表示,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到位金额4.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5%、120%和76%。数据显示,近几年中国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逐年提升,2016年、2017年分别为51%、57%,剩余40%多未自动履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换算下来,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周强说。
  财新记者注意到,《报告》还谈及解决执行工作的几大困难,比如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当前各类新型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权益等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但监管、登记等制度尚不健全,尚未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很多问题缺乏明确规定等。在配套制度方面,周强提到,中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
  如何解决“执行难”?周强表示,首先,现行的措施是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对被执行主要财产“一网打尽”,与公安部、民政部、央行、银保监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其次,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再次,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针对其环节效率低问题,创设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等评估方式建立统一网络评估平台。
  对于“执行不能”的问题,周强认为,“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他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执行不能的问题,有些是制度本身的缺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在分组审议时说。万鄂湘表示,中国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难,特别是国有企业启动破产程序非常困难,而且针对个人破产也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万鄂湘认为,对企业能否尽快启动破产程序,目前的状态是中间连接机制不顺畅,不是一个联动程序。而在其他国家,执行和破产是一个联动程序,法院执行令如果到了,不能执行马上填写破产声明书,今天开始进入破产程序。“但是对个人破产,我们没有法律,不能启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表示,之所以出现大量的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跟整个社会诚信缺失、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有关。“作为配套,最好有个人破产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发言时建议强化责任保险,对于执行不能的对象应加快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例如交通工具责任险、公共场所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等。郑功成表示,这类保险不能减免债务人责任,却可以补偿债权人的利益,是解决“执行不能”的一剂良方。“这类业务在我们国家特别不发达,而在发达国家是很发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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