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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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泾工会云社区   2019-6-15 09:57   165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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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许某在2010年1月经劳务公司A(以下简称“A”)派遣至某制造公司,许某与A签订了4年期的劳动合同,派遣许某在制造公司从事车床工作。2014年1月,许某与A合同到期。A表示让许某之后与劳务公司B(以下简称B)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许某的实际用工单位仍为该制造公司,工作地点及内容未变。2017年12月,制造公司将即将合同到期的许某退回B表示不再续用。B亦在2018年1月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许某续订劳动合同,并在结算工资时支付了许某4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许某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从2010年1月起算,而非2014年1月起算,要求B另外支付4个月工资。B对许某的要求不予认同,认为其之前的劳动关系在A,应当在与A终止时要求支付,与B无关。许某对公司的做法不予认同,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从2010年1月起算。
庭审时 B表示与A是独立法人机构,许某与A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由A支付经济补偿,与B无关。B已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许某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相应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许某表示A和B虽然是两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但A、B的法人及相关管理人员都为同一套班子,且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都未变更,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自主安排不应将风险转嫁。
裁决结果 因A、B两家单位虽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但双方间存在关联性,故许某在A处的工作年限应一并计算在B处。据此,B还应支付许某4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分析 在实践活动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风险,通过劳务公司来招录用员工,而劳务公司又通过不断的更换劳务公司来规避与劳动者间连续工龄的问题,减少用工成本。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相关法律条款在实践中也进行了完善。《司法解释四》中对劳动者在非个人意愿情况下,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者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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