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食品中防腐剂添加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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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泰生物YotaBio   2019-6-9 22:18   20153   0
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随着民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国家对食品防腐剂综合使用量的要求也渐趋完善,经常从新闻中看到国家食药监局通报抽检的某种产品不合格,其中不合格的原因多数是生产厂商对国家标准不了解或对标准了解不透彻,过量添加多种不同防腐剂所导致。
今天元泰宝小编就针对国标这一规定,和大家聊一聊食品企业该如何正确合理的添加防腐剂。
     那么问题来了,防腐剂比例之和该如何计算呢?
1、使用单体防腐剂(以酱腌菜为例)

计算如下:
      酱腌菜A:0.2/0.5+0.1/0.3+0.2/1.0=0.93<1,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酱腌菜B:0.3/0.5+0.2/0.3+0.5/1.0=1.76>1,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酱腌菜C:0.5/0.5+0.3/0.3+1.0/1.0=3.0 >1,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酱腌菜A是合格的;酱腌菜B、C虽然各项的添加均未超过国标的最高规定,但比例之和大于1,显然已经不符合国标规定;尤其C是很多企业在使用多种单体防腐剂时容易犯错的地方,以为每种防腐剂没超过最大量,防腐效果不够理想时可以不断叠加多种,最终导致防腐剂超标几倍。
以上计算方式可通用于各种食品的应用,如使用再多防腐剂品种可以此类推。

2、正解使用复配防腐剂
因为添加简单方便,许多厂家喜欢使用已经复配好的产品,而大多数复配防腐剂的产品,只标注自己产品的使用量,不标注内含防腐剂的剂量,一般情况下,复配防腐剂添加量也是厂家经过周密计算的,只要按照厂家的指导方法使用,则不会超标。如果企业在复配防腐剂的基础上想另行添加,则需事先在自己产品配方确定之前对样品进行检测和计算,否则盲目添加很容易造成防腐剂总量超标。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因为带入原则被检测出其他防腐剂,是不计入总量计算的。因为该条款针对的是食品加工中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如果产品中检出的某种食品添加剂确系原料带入,而非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那么在计算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时,该种食品添加剂便无需计算在内。另外需要注意,使用生物类防腐剂,比如乳酸链球菌素的添加量,要考虑与效价的比值,纳他霉素添加量要考虑到纳他霉素的含量。
综上所述,食品企业必须清楚,国标里面计量防腐剂不单单是考虑其中一种有没超过其最大使用量,还需计算整个防腐剂系列比例之和,所以不要单纯为了增加防腐效果,盲目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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