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委托理财纠纷实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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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法律师   2019-6-8 00:11   1004   0
2012年6月,原告林某于被告温某因一起期货委托理财纠纷闹上法庭。本案经历一审二审,最终调解结案。如今回顾办案经历,更有很多体会可谈。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2年5月,林某、温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林某出资70万元,温某出资500万元,由林某在温某的期货账户上进行交易操作;温某及时告知林某账户的交易密码,并保密相关交易信息;合同期内,如果林某没有违约行为或违约现象,温某不得无理由调出或处置指定账户内资产或修改交易密码,否则给林某造成损失的,温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林某保证客户权益不低于530万元,当低于或触及530万元时(以当日结算价结算),林某必须在次日向指定账户补入资金,使指定账户客户权益达到570万元或以上,当客户权益低于505万元时,温某有权将交易品种平仓。双方还约定了盈利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
合同订立后,林某将70万元资金汇入温某的银行账户,温某将存有570万元资金的期货账户及密码交给林某。2012年6月1日林某开始操作该期货账户,当日收盘后该账户的客户权益约为580万元。2012年6 月2日、6月3日休市;2012年6月4日,林某隔夜持仓的PTA主力合约(代码:TA1209)多单在开市后价格一路下跌,温某要求林某补充保证金,双方产生争议。9点26分TA1209跌停。温某于10点13分修改了交易密码。林某10点钟后打算做空关联品种橡胶进行对冲,发现密码错误无法进入交易系统。温某又于6月4日13点56分下单试图全部平仓,因当日TA1209未打开跌停板而未能成交。6月5日9点0分16秒温某对全部期货合约进行平仓,造成了资金损失。双方产生矛盾,林某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中双方存在以下争议: 温某修改密码及自行平仓的行为是否为违约行为。温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账户资金低于505万元时,温某有权将交易品种平仓,温某在修改交易密码前曾要求林某补足保证金,林某拒绝;而期货账户内的交易品种价格一直下跌,为保证温某的资金安全,温某不得已采取了平仓的挽救措施。林某认为,期货账户产生浮亏是期货交易中的正常现象,期货账户的客户权益应当以当日结算价计算,但温某在6月4旦开市后不久,就修改了交易密码,使林某不能操作期货账户违反了合同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温某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指定账户的客户权益不得低于530万元,该530万元应当以当日结算价计算;而温某在6月4日开市后不久就以价格下跌为由要求林某补足保证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温某在与林某发生争议后修改了交易密码,使林某无法操作账户,又在6月5日对期货合约进行平仓造成损失。故双方合同约定的指定期货账户的资金损失系温某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应当由温某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温某的违约行为致使林某与温某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法履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应予准许。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林某无违约行为,温某处置指定账户资产或修改交易密码给林某造成损失的,温某应当赔偿。温某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林某因无法使用资金,温某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赔偿林某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某、温某于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温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林某70万元,并自2012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林某损失。三、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温某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调解结案,温某一次性支付林某70万元。

本案诉讼技巧:
一、迅速查封温某财产,争取主动。
    温某的期货交易账户开设在南京某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林某的委托之后,立刻决定申请法院对温某的期货交易账户进行诉前保全。考虑到法院极少处理期货委托理财纠纷,于是携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交给法官阅读,并援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要求法院诉前查封期货交易账户。法院一开始表明要研究、排队等待,我和当事人立即找到立案庭庭长,陈述利害。庭长表示理解,并立刻安排法官前去期货经纪公司保全,我们得以赶在周五上午查封了温某的期货账户上80万元现金(因为很多法院周五下午经常会安排各种学习活动,法官一般没有时间办理事务)。成功查封温某的财产,以后执行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二、选择对林某有利的管辖法院。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解决的是法院的审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但是对于何为期货纠纷,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案本质上是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期货账户进行操作的行为,属于民间理财的范围。因此当时判断,法院可能不会将期货配资交易作为期货纠纷处理。为了有备无患,准备了两套起诉材料。中院立案庭的法官认为这是委托理财纠纷,不属于期货纠纷,因此告知林某去区法院立案庭去起诉。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因为以前没有接触到期货委托理财案件,所以非常慎重,一再询问案件的案由是什么,为什么会起诉到该区法院(温某的住所地是西安)。我方回答说案由是委托理财,南京是合同履行地,并且反复的给法官解释什么是期货。法官听完解释之后又找来领导处理。我方向领导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并向领导说明林某一直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大户室进行期货交易。领导很快明白了案件的性质,本案得以在立案庭顺利立案。本案之所以在南京某区人民法院起诉,首先考虑的是林某在南京工作生活,到温某住所地西安起诉肯定不便。其次是期货经纪公司在南京,南京的法院便于执行。
三、深刻把握当事人对违约概念的特别约定,牢筑防御阵线,强调林某无违约行为。
协议对“乙方(即林某)违约”的概念有特别的定义。协议约定:“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视为违约……”。首先我方厘清了损失的概念,浮亏≠损失。期货价格瞬间万变,浮亏浮盈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账面浮亏与实际损失不能划等号。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如果乙方的某个行为没有给甲方造成现实的损失,则不管乙方如何操作,都不能视为违约。
四、积极进攻,将温某的违约行为定性为根本违约。
1、修改密码、经过多次交涉拒绝提供密码,这属于根本违约。在2012年6月4日10点13分,温某并没有修改密码的合同依据。温某当时根本不能预见TA1209全天的走势和林某将采取的措施。如果不修改密码,林某在6月4日做空橡胶完全可以避免账户资金低于530万元,而温某抹杀了所有的盈利的机会。温某修改密码剥夺林某操作期货账户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林某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导致林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在6月4日13点56分下单试图平掉350手TA1209多单,侵犯了林某操作账户的权利。操作账户是林某林某的权利,当时并不符合温某平仓的条件,因此温某无权操作期货账户。
3、温某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浮亏、争取盈利。账户上的资金是是2个人的合作资金。温某在修改密码,剥夺林某操作的权利后,应当对期货账户负责,采取措施减少浮亏。但是她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也没有听从林某做空橡胶的合理建议。
五、利用期货专业知识分析案情:林某的操作意见有合理依据,温某的操作毫无章法。
1、    林某的操作意见符合逻辑
橡胶和PTA是关联性很强的品种,它们都与石油价格有极强的相关性。6月4日(周一)TA1209大跌,是因为受到国际原油期货价格暴跌的影响。PTA和橡胶的价格运动方向一定是一致的。在PTA率先发动跌势的情况下,橡胶也会随后发动下跌运动。TA1209跌停,而橡胶才开始发动跌势的时机是做空橡胶对冲风险的最好时机。所以林某做空橡胶的意见正确合理,有逻辑可循。
2、温某的操作毫无章法
温某6月4日13点56分在跌停板挂单,如果跌停板打开,就会在最低价卖出。6月5日,温某不待PTA反弹,就在刚开盘时9:00:16慌慌张张的卖出平仓。因为6月4日TA1209大跌,在6月5日发生技术性反弹是非常可能的。实际上,6月5日、6日、7日连续三天发生技术性反弹。如果一定一定要在6月5日平仓,也应该选择在反弹的相对高点平仓。
温某的心态完全失去分寸。期货投资最重要的是心态和思路。期货交易不仅放大了杠杆,而且放大了交易者的心理,将人性的弱点暴露无遗。期货新手最容易犯的错就是贪婪和恐惧。从温某的行为来看,在遇到跌停时修改密码,在跌停板挂单,第二天刚一开盘9:00:16就挂单平仓,将其恐惧的心态暴露无遗。期货中就是需要克服人性的弱点,而温某的行为恰恰屈从了人性的弱点。温某如同惊弓之鸟,将价格平在了低点。这表明其心理承受能力脆弱,犯了期货新手容易犯的错误。温某在期货交易中将自身的人性的弱点、心理素质的缺点暴露无遗。
温某在答辩状中提出TA1209在平仓后又创新低,来证明平仓行为的正当性,完全是事后诸葛亮的思路。温某试图以确定性的思维来理解不确定性的期货,试图以结果的正当性来证明行为的正当性。这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温某平仓的点位并不好,而且很不好。TA1209不久就发生了大幅的反弹,九月份甚至到达8400(而平仓的点位是7232)。看一下K线图,温某现在应该能发现自己的错误了。
温某在修改密码后,对于如何采取下一步措施、减少浮亏,并没有清晰的思路和计划。橡胶和PTA 是关联性极强的产品。PTA先发动下跌行情,橡胶随后肯定会发动下跌行情,做空橡胶可以弥补PTA的上产生的浮亏。既然温某修改了密码,剥夺了林某操作期货账户的权利,而账户上是2个人的合作账户,温某就应该对这个账户负责,采取措施减少浮亏。对但是温某并没有采取恰当的措施,反而拒绝了林某的建议。温某10点多钟就修改了密码,不能要求林某对全天的结果负责。
六、围绕诉讼目的,合理让步
虽然林某方主张赔偿损失的诉求没有完全被法院支持,对法院判决并不十分满意。但是林某的目的在于拿回自己的钱,无意于通过诉讼而获得利益。温某在二审中同意返还林某70万元,表明温某实际上承认自己的行为并不适当。所以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林某拿回自己的本金70万元,双方调解结案。

附记:
期货战略规划型(法律)服务漫谈
                          -------法律不仅是技术,更是战略
近期二十年来,我国期货投资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除了套期保值、风险投资的企业,期货还吸引了一大批风险偏好者。但是,由于期货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实践性非常强,法律人士多数对期货并不了解。即使个别法律人士从书本中学习了期货知识,但是因为缺乏实战经验,导致期货法律服务并没有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实践中,进行期货投资或投机的企业或个人,对于期货法律服务并不重视。期货投资者进行运作时,最为关注的是期货操盘手的技术、业绩,期货投资的市场风险,并不重视期货投资的法律风险。我曾亲身经历,有两位期货界人士已经与我电话联系帮助修改期货委托理财合同,但是后来为了节省500元律师费,找了两位对期货毫不了解的律师见证合同。说句玩笑话,区区五百元,对期货人算什么?而期货投资、投机失败之后,面对巨额的损失,许多期货人发生纠纷闹上法庭。至于法律能否帮助投资者、投机者甚至操盘手来防范期货交易的损失,许多人士存在误解,认为面对巨额的损失,法律也无能为力。
但是根据我多年的经验,并非如此。
我自己也进行过多年的期货投资活动,并在这个市场生存下来,对期货投资的风险深有体会。我虽然是法律出身,但是修过金融管理的专业,并在金融方面投入过较多的精力,一直期盼中国可以创造出比华尔街更为发达的金融市场。当年在法院工作时,没有实际操作期货。后来在南京大学攻读博士期间,因缘巧合,逐渐结识了很多期货圈的朋友。论期货,我向他们学习了很多期货知识,也逐渐了解到期货界的一些掌故。这些故事包括各大资金的博弈,包括一些期货人的跌宕人生。我注意到许多大资金惨重的损失,也见识过因期货交易而引发的纠纷。对于期货,他们是专家,然而对于法律,他们并不懂行。这些期货界的朋友也向我咨询过很多期货方面的法律问题。他们往往咨询法律如何解决纠纷,却没有想过利用法律防范和管理期货风险。
期货市场是最容易暴露人性弱点的市场。人性中的贪婪、恐惧、犹豫不决,如同也使用了交易杠杆,在期货市场里被成倍的放大。人性的优点则很难在期货市场里闪光。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意味着理性,我经常思考一个问题,法律是否能在防范期货风险、避免惨重的损失方面发挥作用呢?答案是理性的、冰冷的法律能比充满人性弱点的操盘手更能在期货市场上存活下来。很多期货界的朋友采用程序化交易,到点位就砍仓止损。虽然砍仓止损可能在事后看来,会砍在底部或顶部,但是对于一个上不言顶,下不言底的期货市场,价格会上涨到一个你无法想象的地步,也会下跌到你一个无法想象的价格。砍仓虽然会有损失或错过反弹或反转的一段行情,却是生存下来的必然条件。很多人抱有侥幸的心态,希望在反弹或回调的时刻出局,避免或减少损失,但是这种侥幸的心态让多少人在期货市场里沉沙折戟,因为在高杠杆的作用下,面对损失,操盘手心态很容易失衡,导致最后承担巨大的损失而出局。
法律是理性的,可以克服人性的弱点:贪婪,侥幸、怠慢、恐惧,将损失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不可收拾的局面。法律思想对于期货损失的防范,不无裨益。当然,法律在防范期货风险时,并非是万能的。在遇到一些极端情况下,例如涨停板或跌停板,逆势的仓位无法平仓。即使神仙也只能徒唤奈何了。(可以关联品种对冲)
法律之于期货,可以在哪些方面能够防范风险呢?我认为一方面在于合理的安排期货合作的结构,提高期货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在于提高风险防范机制的执行力,优化期货风险防范机制。法律并非在于转嫁风险,而在于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在经济学上可以表现为风险的配置),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例如,在配资交易的场合,双方风险以及损失的承担,就需要合理配置,以发挥资金的优势和操盘手的优势。在实际操作时,制定与执行交易计划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以保障期货交易的执行力。
目前,大多数期货公司目前的运作已经非常规范,法律问题相对较少。但是有一些期货基金,在运行时会出现较大的亏损。例如桃子基金,陶云峰管理的桃子基金2011年盈利400%,但2012年底,他管理的7支桃子基金几乎全爆仓。2013年初携妻子逃亡,据传奔命于南美森林。如此结果,肯定是其内部风险控制出现了问题。有记者曾经问他会不会走稳健的道路,他回答说肯定会。但是他显然没有做到。周围的期货界朋友对于止损也都有自己的理解,那是他们多年的血与泪的经验,是经历过痛苦的煎熬之后的心得。而法律可以轻易的为止损与期市生存贡献一己之力。在内部风险控制的执行力上,法律能以其冷峻的理性保障止损措施的执行,即使止损错了,仍然能够保留生存的本钱,一旦止损执行不力,很可能被淘汰出这个残酷的市场。
期货风险的法律防范专业性强、实践性强、实用性强,很多学者和期货界的朋友对此深感兴趣。无奈法律界的朋友对期货知之甚少,期货界的朋友对法律多一知半解,最初对法律防范不以为然,后来才觉得有些道理。法律不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种战略思维。法律就是交易纪律,就是生存与盈利。为管理期货巨额损失的风险,促进期货交易理性进行,愿与各为朋友一道,共同管理好期货风险。


孙远辉律师团队伙伴,有刘惠明教授、徐军教授、郭昌松、程春华、陈俊、吕金艳、张铮、吴儒风、吴健等律师,各有擅长。本文作者孙远辉律师,2012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公司法博士学位。此前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金融管理)等学位。拥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现为南京晓庄学院商学院讲师、南京晓庄学院法律咨询室负责人、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远辉自2004年至2009年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担任法官。2009年进入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2012年起执教于南京晓庄学院商学院,主要讲授《经济法》、《国际商法》、《行政法》、《客户关系管理》等课程。孙远辉完成公司法专著两部:1、《股权的秘密——司法审判及风险防范研究》,2、《资本的秘密——资本(产)信用学说及司法审判研究》。参编经济管理类教材一部:《客户关系管理》(副主编)。另外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律师》、《北京交通大学学报》、《西北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垂询电话:025—84690599  84690499    微信:1350514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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