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违约券交易过户新规发布,不良化解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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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询金融固收组   2019-6-7 06:29   2399   0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摘抄;欢迎个人转发。
刚刚,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已指导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结算于今日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安排。



本文纲要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一、上交所就发布实施特定债券转让业务规则答记者问
二、上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上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深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深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此前,违约券无法交易过户,导致部分专注特殊类资产投资和收购的基金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处置很难操作。此前虽然有很少个案通过非交易过户进行处理,但操作难度较大,周期很长。
比如2018年12月26日,内蒙古博源控股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已经违约的30亿元债券,已全部由中国信达收购。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不再通过托管机关兑付,双方签署了《逾期债券注销框架协议》,向上清所和中债登申请存续债券注销。国内首单通过债券打折收购、注销登记、实质性重组等组合手段化解违约债券风险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
实际上早在2017年11月中国信达以违约债券为切入点,介入博源集团债务违约的化解工作,部分债券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完成交割过户。
但违约债券收购业务存在一个制度上、技术上的难题,就是违约后的债券无法办理交易过户。
此次交易所公司债和企业债开辟了违约券交易过户的制度框架,为民企纾困和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极大的便捷!


一、上交所就发布实施特定债券转让业务规则答记者问
近日,上交所联合中国结算向市场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相关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特定债券建立转让安排的主要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近年来,上交所公司债券市场取得了较大发展,目前总体运行平稳、风险可控。
但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风险事件和违约案例,现有的交易机制安排较难契合市场主体对相关债券的交易转让和风险处置需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流动性缺失、风险定价困难等问题,不利于信用风险的化解和处置。
为切实满足市场需求,服务信用风险化解处置,上交所会同中国结算经充分研究并参考国际市场惯例,制定并发布了《通知》,建立适应特定债券特点和满足市场化风险化解处置需要的转让制度安排,为风险处置各方创造市场条件,为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提供实践场所,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夯实基础。

二、《通知》所称特定债券具体是指哪些债券?《通知》所称特定债券主要指在上交所上市或挂牌,但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主要包括已发生兑付违约的债券,以及存在债券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的其他有关债券等。除存在不适宜转让的情形外,特定债券原则上均应当按《通知》有关规定转让。
出现前述相关情形的,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按照《通知》规定转让的起始日及转让有关安排。

三、特定债券的转让安排具有哪些特点?基于定价基础及转让需求等方面的考虑,特定债券在转让制度安排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特定债券在证券代码维持不变的前提下,简称前将冠以“H”字样;
  • 二是特定债券仅安排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进行转让;
  • 三是特定债券的转让以全价报价,并实施逐笔全额结算,登记结算机构将不再提供应计利息数据;
  • 四是特定债券的转让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转让价格;
  • 五是投资者持有的某特定债券数量少于最低申报数量的,可一次性全部卖出。

四、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特定债券转让?根据《通知》中投资者适当性有关规定,仅限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受让特定债券,原持有特定债券的非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卖出。
一般来讲,持有特定债券的投资者需要深度参与违约处置,维权耗时可能较长,最终的实际偿付也较难预期。因此,特定债券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熟悉债券产品及相关法律制度,并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

五、中介机构在特定债券转让业务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确保特定债券受让方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切实做好受让方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揭示书等工作。
证券经营机构及特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寻找交易对手方、转让沟通协商、履行告知义务等相关环节予以配合及协助,促进转让达成。
证券经营机构还应为投资者参与特定债券转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特别是对于拟卖出特定债券的非合格机构投资者,应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六、对于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以及发生分期偿还违约或付息违约等情形的特定债券,在转让时有何特殊安排?对于回售违约的债券,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以在与未申报回售的债券份额相区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
目前,转让结算系统尚待调整以实现上述分类转让,在调整完成之前,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由持有人在申请撤销回售申报后再进行转让。
特定债券份额作为权利载体及转让标的物,此前如发生分期偿还违约或付息违约等情形的,由受让方承接此前未偿付部分及未来应偿付部分的全部权益可能更能够被市场接受,但具体情况仍需视风险处置的实际而有所不同。
因此,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特定债券转让起始日前发布公告明确特定债券份额承载的有关权利事项。

二、上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  号:上证发〔2019〕59号
颁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颁布日期:2019-05-24
生效日期:2019-06-03
各市场参与人:
为更好地服务于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定债券,是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
(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三)上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三、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转让起始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的信用风险事项;
(二)特定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及转让起始日;
(三)特定债券转让和登记结算具体安排,包括转让方式、计价方式、结算模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等;
(四)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及相关投资风险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布前述公告的,上交所可以督促其及时发布公告并办理转让相关事宜。
四、特定债券转让期间,发行人、增信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义务,投资者按规定或约定行使追偿等权利。
五、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转让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投资者可以采取报价、询价、协议交易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按全价报价,经上交所债券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债券持有数量少于上交所规定的最低申报数量的,持有人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如遇特殊情况,上交所可以要求转让双方提供转让确认材料。
六、特定债券转让中的受让方,应当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定债券受让方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受让方应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七、特定债券出让方应当将其知悉的关于拟出让特定债券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转让价格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对影响特定债券权利义务的相关事项主动进行调查了解,充分评估并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能够自行承担所受让特定债券的投资风险及损失。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为其客户提供协助寻找交易对手方等必要服务,促进达成转让,并督促转让双方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转让双方的转让协商和履行相应义务提供协助配合及相关便利。
八、参与特定债券转让的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中国结算为特定债券的转让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让成交数据办理资金与债券的清算交收,并提供变更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资金偿付等相关服务。中国结算不计算发布特定债券的应计利息。
十、特定债券转让期间,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切实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特定债券发行人原则上应当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并重点披露后续偿债及风险处置安排。特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启动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达成资产处置或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及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的其他重要节点,及时披露有关处置工作相关安排、进展情况及其对特定债券偿付可能产生的影响。
拟披露的信息预计将影响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或有其他合理理由的,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可以申请暂缓披露或者仅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特定债券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或通过适当方式向特定债券持有人公平披露相关信息。
十一、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拟向债券持有人划付资金、注销债券的,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材料,经审核后,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知要求办理:
(一)委托办理申请文件;
(二)有效的偿付方案;
(三)债券持有人认可偿付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要);
(四)司法冻结、质押等权利受限部分债券的相关安排(如涉及);
(五)上交所、中国结算认为必需的其他材料。
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本通知规定办理划付资金、注销债券的相关业务,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二、特定债券已部分申报回售且发行人未按约定支付回售资金的,可以在与未申报回售部分相区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但在债券交易结算系统对已申报回售、未申报回售部分可区分前,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持有人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回售申报后进行转让。
十三、特定债券根据偿付方案偿付完毕、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或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上交所可以终止该特定债券转让。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通知办理退出登记。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消除且债券仍存续的,上交所可以终止该债券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并安排其按照相关规定继续上市交易,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十四、债券兑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发布公告明确提示风险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
十五、本通知未尽事宜,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十六、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实施自律管理,并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的市场参与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十七、本通知自2019年6月3日起实施。
附件: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一、特别风险。除债券交易转让一般风险外,特定债券转让存在以下特别风险:
(一)偿付风险。特定债券本息偿付已经违约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很可能无法足额支付本息,受让此类债券将承担较高偿付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特定债券潜在投资者范围相对较小,转让便利性不如其他债券,受让此类债券后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以合理价格出让,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三)获取信息风险。特定债券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参与此类债券投资可能无法及时获取充分信息以做出投资决策。
(四)维权成本高的风险。特定债券风险化解处置周期可能较长,维权成本较高,且最终受偿情况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特别提示。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文字提示投资者以下事项:
(一)以上揭示的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特定债券转让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转让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特别是《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特定债券转让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上交所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不表明其对特定债券本息偿付、投资收益或风险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特定债券转让资金和权益的处分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三)受让方受让特定债券前,需通过有效途径调查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及债券风险状况,主动调查了解影响特定债券权利义务的相关事项。
(四)投资者在特定债券转让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五)特定债券违约后,投资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参与违约处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或不当手段维护权益。
注:除上述列举事项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对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提示、注意事项、承诺事项等进行明确。



三、上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  号:上证发〔2019〕60号
颁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颁布日期:2019-05-24
生效日期:2019-06-03
各市场参与人:
为更好地服务于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是指在上交所挂牌转让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
(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三)上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支持证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期间出现未按约定分配收益情形的,可以参照适用本通知。
二、特定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让结算、信息披露、资金划付及债券注销等事宜,适用《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59号)有关规定。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三、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实施自律管理,并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的市场参与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四、本通知自2019年6月3日起实施。
附件: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一、特别风险。除债券转让一般风险外,特定债券转让存在以下特别风险:
(一)偿付风险。特定债券本息偿付已经违约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很可能无法足额支付本息,受让此类债券将承担较高偿付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特定债券潜在投资者范围相对较小,转让便利性不如其他债券,受让此类债券后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以合理价格出让,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三)获取信息风险。特定债券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参与此类债券投资可能无法及时获取充分信息以做出投资决策。
(四)维权成本高的风险。特定债券风险化解处置周期可能较长,维权成本较高,且最终受偿情况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特别提示。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文字提示投资者以下事项:
(一)以上揭示的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特定债券转让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转让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特别是《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特定债券转让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上交所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不表明其对特定债券本息偿付、投资收益或风险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特定债券转让资金和权益的处分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三)受让方受让特定债券前,需通过有效途径调查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及债券风险状况,主动调查了解影响特定债券权利义务的相关事项。
(四)投资者在特定债券转让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五)特定债券违约后,投资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参与违约处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或不当手段维护权益。
注:除上述列举事项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对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提示、注意事项、承诺事项等进行明确。



四、深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  号:深证上〔2019〕303号
颁布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颁布日期:2019-05-24
生效日期:2019-05-24
各市场参与人:
为强化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转让,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
(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三)深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定债券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转让起始日前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定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及转让起始日期;
(二)特定债券的转让及结算交收安排,包括转让方式、计价方式、结算交收模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等;
(三)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及化解处置情况、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及相关投资风险等;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布前述公告的,深交所可以督促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及时发布公告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特定债券进行转让的相关事宜。
三、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采用全价方式进行转让,可以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成交申报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数量为1张或其整数倍,不设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深交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深交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即时公布债券转让的报价信息。
四、特定债券的受让方仅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持有特定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审慎评估特定债券受让方是否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确认其具有投资特定债券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受让方应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五、特定债券转让方应当将其知悉的关于拟出让特定债券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特定债券转让价格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债券转让方披露的全部信息、债券权利是否存在限制或附特殊约定或承诺、是否已接受部分清偿等。
受让方应当对影响特定债券权利义务的相关事项进行主动调查,结合自身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充分评估并确认能够自行承担所受让特定债券可能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
六、市场参与人参与特定债券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受托管理人应当为转让双方的转让协商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提供协助配合及相关便利。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为转让双方参与转让提供相关服务,告知其特定债券转让规则及注意事项,督促并监督转让双方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八、特定债券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期间,发行人、增信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义务,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行使追偿等权利。
九、中国结算为特定债券的转让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根据深交所发送的转让成交数据办理资金与债券的清算交收,并提供变更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资金偿付等相关服务。中国结算不计算发布特定债券的应计利息。
十、特定债券转让期间,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切实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或者以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发行人原则上应当按规定或约定披露定期报告,并重点披露后续偿债及风险处置安排。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启动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达成资产处置或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及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重要节点,及时披露有关处置工作相关安排、进展情况及其对特定债券偿付可能产生的影响。
拟披露的信息预计将影响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或有其他合理理由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可以申请暂缓披露或者仅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特定债券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或通过适当方式向特定债券持有人公平披露相关信息。
十一、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拟向债券持有人划付资金、注销债券的,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经审核后,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发送的通知要求办理:
(一)委托办理申请文件;
(二)有效的偿付方案;
(三)债券持有人认可偿付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要);
(四)司法冻结、质押等权利受限部分债券的相关安排(如涉及);
(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认为必需的其他材料。
深交所、中国结算根据本通知规定办理划付资金、注销债券的相关业务,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二、特定债券属于部分申报回售情形且发行人未按约定支付回售资金的,可以在与未申报回售部分相区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在技术系统就已申报回售部分、未申报回售部分可区分前,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持有人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回售申报,并进行转让。
十三、特定债券根据偿付方案偿付完毕、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深交所可以终止该特定债券转让。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通知办理退出登记。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消除且债券仍存续的,深交所可以终止该债券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并安排其按照相关规定继续上市交易,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十四、技术系统改造完成前,投资者存在交易诉求的,可通过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在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通知办理债券转让过户。
十五、债券兑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发布公告明确提示风险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
十六、本通知未尽事宜,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十七、市场参与人违反本通知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的,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24日
附件:
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本风险知悉书的列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特定债券转让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转让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特定债券转让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定债券受让方受让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转让的特定债券前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定债券的投资风险。在此基础上,自愿参与特定债券转让,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一、特别提示
证券交易所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不构成对特定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特定债券转让的资金和权益处分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二、特定债券相关特别风险
(一)偿付风险
特定债券本息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已构成违约,发行人很可能无法足额支付本息,受让此类债券将承担较高的偿付风险。
若债券违约,受让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参与违约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但存在处置周期长、成本高,且最终受偿情况具有较大不确定的风险。
此外,特定债券最终可能通过非货币资产进行偿付。
(二)流动性风险
特定债券的潜在投资者范围相对较小,且转让方式单一,受让此类债券后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以合理价格转让出去,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三)信息披露风险
特定债券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参与此类债券投资可能无法相对便利地获取充分信息以做出投资决策。
三、注意事项
(一)转让结算事项
特定债券仍使用原债券代码,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受让方已知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事项与其他债券存在差异,在受让特定债券前,已认真阅读并知悉《通知》等有关规定。
(二)尽职调查事项
受让方已主动调查并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本次债券相关风险状况,并已充分向转让方了解特定债券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包括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转让方披露的全部信息、债券权利是否存在限制或附特殊约定或承诺、是否已接受部分清偿、是否已申报债券回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转让的重要事项。
受让方已通过查阅相关规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和掌握本风险知悉书未能详尽列明的特定债券的其他所有风险,并已充分评估并确认能够自行承担所受让特定债券可能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
(三)风险处置事项
如特定债券发生违约,受让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参与违约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不得发表煽动性或恶意言论、缠访闹访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维权,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规承诺事项
受让方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本次转让不存在欺诈、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本机构对《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载明的内容已经充分理解,承诺自愿承担受让特定债券的投资风险,承诺将依法、理性参与违约处置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签署栏



五、深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  号:深证上〔2019〕304号
颁布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颁布日期:2019-05-24
生效日期:2019-05-24
各市场参与人:
为强化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深交所挂牌转让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转让,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
(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三)深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及转让信息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资金划付、债券注销及终止转让等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三、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不能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
四、市场参与人违反本通知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的,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根据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24日
附件:
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本风险知悉书的列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特定债券转让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转让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特定债券转让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定债券受让方受让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转让的特定债券前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定债券的投资风险。在此基础上,自愿参与特定债券转让,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一、特别提示
证券交易所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不构成对特定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特定债券转让的资金和权益处分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二、特定债券相关特别风险
(一)偿付风险
特定债券本息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已构成违约,发行人很可能无法足额支付本息,受让此类债券将承担较高的偿付风险。
若债券违约,受让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参与违约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但存在处置周期长、成本高,且最终受偿情况具有较大不确定的风险。
此外,特定债券最终可能通过非货币资产进行偿付。
(二)流动性风险
特定债券的潜在投资者范围相对较小,且转让方式单一,受让此类债券后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以合理价格转让出去,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三)信息披露风险
特定债券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参与此类债券投资可能无法相对便利地获取充分信息以做出投资决策。
三、注意事项
(一)转让结算事项
特定债券仍使用原债券代码,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受让方已知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事项与其他债券存在差异,在受让特定债券前,已认真阅读并知悉《通知》等有关规定。
(二)尽职调查事项
受让方已主动调查并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本次债券相关风险状况,并已充分向转让方了解特定债券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包括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转让方披露的全部信息、债券权利是否存在限制或附特殊约定或承诺、是否已接受部分清偿、是否已申报债券回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转让的重要事项。
受让方已通过查阅相关规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和掌握本风险知悉书未能详尽列明的特定债券的其他所有风险,并已充分评估并确认能够自行承担所受让特定债券可能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
(三)风险处置事项
如特定债券发生违约,受让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参与违约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不得发表煽动性或恶意言论、缠访闹访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维权,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规承诺事项
受让方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本次转让不存在欺诈、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本机构对《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载明的内容已经充分理解,承诺自愿承担受让特定债券的投资风险,承诺将依法、理性参与违约处置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签署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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