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认定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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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王莉虹   2019-5-26 06:06   2136   0

离婚诉讼--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认定与分割!!
  随着新兴创业公司的不断涌现,新的公司创业模式也催生了新的财富分配形式即股权激励模式。因此,离婚诉讼中新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应运而生——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的认定与分割等。

  基于上述新兴问题,本文对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认定和分割进行简要剖析。关键词:股权期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股票期权的概述股票期权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随着我国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越来越普遍。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得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所谓股票期权就是公司给予其员工在一定时间段内按照固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在经过一定的等待期限后方可以行使其购买股票的权利即行权,通过股票价格上涨获得的差价而取得一定利益的权利。股票期权的特征股票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富激励分配方式,在我国目前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形下,本文通过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和分析,认为股票期权具有以下特征。

  1、人身专属性股票期权是员工所在公司专门授予员工及其高管人员的,其对象具有专属性,不能授予公司员工及其高管以外的任何不相关的人员,同时也不能对外进行抵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行为,因此其具有人身的专属性质。

  2、实现权利的附条件性股票期权作为具有行权性质的财产权利,其本身就赋予了拥有股票期权及高管人员的一种期待可能性。也就是说股票期权在行权之前仅仅是个资格,只有在达到所约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够行权从而获得真正的股票权利。但是在真正获得股票权利之前,股票期权所附的条件一般是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业绩的考核、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最重要的股票本身的升值空间等多种因素,因此,股票期权并不是一定可以实现的财产权利,而是一种期待可能性的财产权利。

  3、股票期权的不确定性在经过一定的期限并且达到一定的行权条件后,由于外在的各种原因导致股票期权不能实现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这种不确定性更体现在股票期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因为资本市场的变化是瞬息万变的,股票市场的不可预测性决定了股票期权行权时的实际价值的不可揣摩性。因此,股票期权的这些特征就决定了其本身并非是一种现实的可以触摸的财产,所以在离婚时,对于股票期权,夫妻另一方即使是知道对方有股票期权,也无法要求像股票一样直接进行分割。

  但是即便是这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姻中付出了劳动和努力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了股票期权;或者虽然在婚前获得股票期权,但婚后为行权条件的实现付出了劳力和投入了心血——上述无论哪一种情形下,婚后的投入或付出都应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投入或付出,因此针对这些情形下的股票期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期权的性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虽然还没有关于股票期权性质的定性,但是根据现有《管理办法》关于股票期权的定义以及股票期权的特征、行权条件,笔者认为股票期权是一种工资性质的财产性权利,具体剖析如下:

  首先,在我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工资是指法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私营雇主所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报酬,是对员工劳动所得价值的一种肯定和激励。其次,股票期权的实现,需要员工在固定的期限内满足一定的行权条件,才可以行权从而获得股票期权所体现的财产价值,而这些条件的实现都是员工通过在公司的劳动所获得的,同样在此情况下员工还需要其他条件但也是需要付出一定劳动才可以获得。最后,股票期权虽然需要员工获得公司授予并且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价格购买,同时还需要等待才可以获得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利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可以通过行权而获得股票,进而将股票卖出获得金钱,其实质上也是公司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股票期权在离婚诉讼中的认定和分配(一)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或者双方付出了一定的劳力而取得的收益,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离婚诉讼过程中股票期权的分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股票期权的分割,特别是离婚诉讼的时候还没有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其价值的不可确定性,在离婚诉讼中是最常见的。

  如何对其进行分割,法院持有不同的观点,因而也有不同的司法判决。但是通常情形下,法院会支持股票期权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股票期权的司法判决情形大致有以下情形。

  1、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在离婚时已经成就此种条件下,股票期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具备且成就,在实际行权后,就婚后所取得的行权收益应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该进行分割。除此之外,只要在婚后,具备行权条件的,即使是股票期权行权一方故意怠于在婚姻存续期间行权而是试图等到离婚后再行权,法院仍然支持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在离婚时尚未成就此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会把股票期权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处理,通常会告知当事人需要等待行权条件成就后,再另行起诉或做其他处理。结语综上,通过对股票期权的定义、特征和性质的逐一剖析,可以得出股票期权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鉴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股票期权的不确定性仍有一定争议,因此使得法院无法根据现有法律断然进行判决。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离婚诉讼中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期权,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陪股票期权的获受方一起经过了持有股票期权的时间,配偶一方就可以分得相应的份额,度过整个时间,就获得整个股份的二分之一,但如果度过的只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就在三分之二时间里去分。

王莉虹资深律师广州律协婚姻家事委常务委员
企事业单位特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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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120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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