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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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qh合规   2019-5-24 07:27   3821   0
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

目 录
说明及声明
第一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一、准入
二、分级
第二章 投资者交易与持仓额度管理及监控
一、限购
二、持仓限额
三、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四、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
第四章 资金风险管理
一、资金盯市管理
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
第五章 强行平仓管理
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
三、持仓超限平仓
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
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
第六章 行权交收管理
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第七章 投资者数据报备
第八章 程序化交易报备
一、程序交易报备范围
二、报备内容
三、程序升级报备
四、报备时间
第九章 风险警示和大户报告
一、风险警示制度
二、大户报告
第十章 应急预案
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三、交易异常事件
四、结算异常事件
第十一章 合规、内部控制与岗位设置
一、期货公司期权业务合规制度的要求
二、期货公司期权业务内控制度的原则和范围
三、相关岗位设置
四、风险管理岗位联系方式报备
附件1:监控指标汇总(仅供参考)
附件2:上交所风控联系人
说明及声明
为提高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管理能力,推动股票期权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交易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制定本指南,供期货公司参考。
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风险控制与管理事宜以其与客户签订的期权经纪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本指南旨在为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如有内容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本指南不能作为或者代替期货公司实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亦不应当作为判断或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期货公司根据本指南而自行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其具体实施作出担保,亦不就此承担法律或者经济责任。
本指南主要针对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ETF期权)交易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事宜而制定。上交所将根据股票期权业务的进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
第一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期货公司总部需对客户开户资格和交易权限设置进行核准,并对过程进行监控。
一、准入
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进行严格的管理,交易所对个人投资者与普通机构投资者设置了相应的准入条件。若发现未满足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应向上交所提交相关说明及整改报告,对该投资者限制开仓并督促其平仓(期货公司可以不进行强行平仓,未平仓持仓到期自动失效,投资者到期亦可提出行权),待没有持仓后,应及时注销该投资者合约账户。上交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二、分级
期货公司应结合投资者知识测试结果、模拟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规模等,确定投资者的分级。期货公司对投资者交易是否与其分级匹配应进行前端控制与严格监控,如果发现投资者的交易超过已经确定的级别,应向上交所提交相关说明及整改报告,限制该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并督促投资者对超出权限交易进行平仓(期货公司可以不进行强行平仓,对未平仓持仓到期自动失效,投资者到期亦可提出行权)。上交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对一级投资者的交易权限限制特别说明如下:
一级投资者可以在持有股票ETF时进行备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仅限证券账户持有标的证券)或保险策略(买入认沽期权,在持有标的证券的前提下买入相应的认沽期权,包括证券账户持有标的证券、已被备兑锁定的标的证券)。期货公司对一级投资者进行保险策略的标的证券进行前端控制(仅在买入时进行一次性校验),但不需要冻结(客户可卖出)。
第二章 投资者交易与持仓额度管理及监控
期货公司应对客户(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交易与持仓情况进行监控,并对交易与持仓占用情况设置预警值及调整措施。
一、限购
上交所期权业务实施对个人投资者买入额度进行限制措施。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的限购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对超过额度导致的申报失败应在交易界面进行提醒及解释。
买入额度的确定,由期货公司依据投资者资产情况,设置相应的买入额度,投资者买入额度不得超过以下两者的最大值: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10%。
(二)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
买入额度按万取整数部分。例如,max{全部账户净资产的10%,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 max{4.3万,9.5万},应设为9万。
期货公司前端控制参考算法(对每笔买入开仓申报):∑(该账户持有各合约权利仓持仓张数*持仓成本)+已申报买入开仓但未成交金额+该笔买入金额>买入额度(由期货公司核定并向上交所报备的额度),则该笔申报无效。
期货公司日常应接受客户提高或降低买入额度的申请,经审核(必须符合条件)通过后生效。期货公司可自行设定针对客户买入额度的调整频率,但每年至少调整一次。额度调整下一交易日生效,期货公司应及时提醒客户额度变更情况。
期货公司对客户买入额度调整后,如存在客户买入持仓超过新核定买入额度,不需要求客户进行平仓(对因额度调整导致的持仓超限需要技术系统进行区分),但不能新增权利仓持仓。
二、持仓限额
期货公司应监控客户及自身经纪业务的期权合约持仓情况,包括: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指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权利仓持仓数量、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数量、期货公司对同一合约品种的经纪业务总持仓数量。
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指投资者持有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合计不超过的数量。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指投资者持有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含备兑开仓)合计不超过的数量。期货公司对同一合约品种的经纪业务总持仓限额指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持有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含备兑开仓)合计不超过的数量。
对不同合约品种,可以设置不同的持仓限额。期货公司可以对不同客户设置不同的持仓限额,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前端控制具体如下:
对买入开仓:
权利仓已持仓数量+买入开仓未成交申报数量(撤单需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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