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是怎样避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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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w fish   2018-10-18 00:49   10079   8
通常有个险的人告诉我说个人保险可以避税,我特别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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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长安客  5级知名 | 2018-10-18 00:49:09 发帖IP地址来自
呵呵。保险避税?
一、买保险花的保费是你已经上交了个人所得税啦!如果你发现一个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险种(社保不算),请你告诉我,告诉我!不过如果楼主原意是指社保避税,我是完全同意的。
二、买保险花的保费你还要上缴营业税。
一个纳税人应该知道的常识是,无论你购买了什么商品,其中都包含一定比例,17%或13%的增值税,也就是说,你一年中花了10万元,就缴了1.3万到1.7万元的增值税。
车商把车卖给消费者的时候,车商是否需要纳税?如果缴纳,不用说,这笔钱车商是不会自己掏腰包的。
勇敢的屌丝割了一个肾买了一部IPhone手机,在欣然享受快乐的同时,已经光荣纳税17%,( 据说当年买的是IPhone4?按新机4999元计算 )包含税金4999*0.17=849.83元。虽然这个税是向苹果公司收的,可是一定是消费者买单。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买保险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保险公司收到你的保费后,要向国家缴纳增值税,这个税是谁出的?不是做为客户的你,难道是股东大发慈悲替你上税?
三、遗产税?暂没有出台,就先不用做梦了!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就开始酝酿征收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曾于1950年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要开征遗产税,但由于条件所限一直未能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再次把征收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并拟定了条例方案,但并未实施。63年弹指一挥间,直到今天都没有开征,可想而知其牵涉利益之广,开征难度之大!
不过这不妨碍我们胡思乱想。比如我们设想,国家已经开始实施遗产税,然后大家通过人手一份分红保险,合理合法地把遗产税给避了,那税务界该是怎样的灰头土脸!实在是有点滑稽的事!
现在还没有实行,那就是遗产税不用避,避不了,你如何避一个不存在的税?

再说债: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是规定任何人不得干预,限制取得保险金,不是限制用于还债。
再看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四、代位权规定: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显然保险合同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是具有一定合法规避债务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债务是否受法律追踪,目前界定为保险在民事官司或者纠纷引起的债务不在清偿的范围内,而涉及到刑事案件中的保单,保险公司则有义务配合法院对当事人的保险进行退保从而追回用来买保险的不正当资金。
引用保险从业者王维先生的一段话,《刑法》第64条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只要是违法所得,别说是买保险,就算买了保险公司,也一样薅出来。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下面的案例很生动,来自保险从业者程峰先生,特此致谢:2006年,戴某与其丈夫齐某因做钨矿生意欠阳某预付款35.6万元。2006年4月25日,戴某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保三份HF两全保险(分红型),趸缴保费40万元。2006年4月27日,戴某及其丈夫齐某的债权人阳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齐某骗走货款35.6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冻结戴某前述三份保险合同。2006年10月23日,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戴某及其丈夫齐某归还借款35.6万元及利息81800元。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支持阳某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后该判决依法生效。法院又于2007年3月27日下发《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戴某在A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37.6万元。A公司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前述三份保单的现金价值37.6万元转至法院指定账户。
     而后,戴某认为法院无权执行其享有的保单权益,而A公司应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与A公司签订的三份保险合同因法院向A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提取现金价值而被解除。法院依法对戴某所持的大额保单进行强制性提取现金价值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A公司协助办理的行为是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
       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法院没有强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力;2.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享有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这是一种债权,而不是其存储在A公司的存款;3.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已属于A公司所有,A公司作为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利害关系人,未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未向提出复议,侵犯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戴某在A公司的保单权益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属司法行为。而A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协助法院提取保单现金价值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无不当。法院依法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后,戴某与A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因失去保险费这一基本构件而被解除,戴某不再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吴军  5级知名 | 2018-10-18 00:49:10 发帖IP地址来自
个险说避税,本质可以判定为忽悠。没有遗产税,避什么避?
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税前列支,倒是可以避掉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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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  5级知名 | 2018-10-18 00:49:11 发帖IP地址来自
感谢邀请!
这个,要说起来的话,是个很大的话题,所以,我用最简单的方式来回答。

以下讲的,包括了避税和避债。

《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账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继承法》第33条规定:遗产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债权>继承权)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收益权>债权)

是的,有朋友提醒说“用台湾的来说恐有不妥,因为咱们大陆和咱们台湾的保险还是不太一样的。”
确实是的,最大的区别在于:目前咱们大陆还没有开征遗产税……
这篇图,也指的不是遗产税,而主要是想突出“保险金形式留下的财产具有排他性。”
5#
杜其伦  2级吧友 | 2018-10-18 00:49:12 发帖IP地址来自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继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将落地
个税递延健康保险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试点开展,新产品研发中
就要出来了,各位知友,如果未来买保险可以节税,你们会买吗?
其实个人觉得,如果重视风险,重视保障,即时没有节税的保险产品,他们也会买的……
6#
精算狮  1级新秀 | 2018-10-18 00:49:13 发帖IP地址来自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请跟我念三遍:
保险的核心功能是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
保险的核心功能是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
保险的核心功能是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
所有打着避税避债销售保险的人,都是为了“销售”而销售,是不骗子就是傻子!
---------------------------------------
题主所说的“个人保险避税”,我将市场上流行的几种个险避税的说法一一做个解释
[h1](1)健康险避个人所得税[/h1]
2015 年8 月20 日保监会公布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个人税优健康险,可享受多项福利:
包括健康险支出可以在个税前扣除、
保险人可带病投保、
采取万能险方式、
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中规定: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以北京为例,工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购买税优产品后,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升到3700元,可每年减免72元个税。
        由上可知,所谓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予以税前抵扣的部分。简单来说,买了这类的产品,你可以少缴税,相当于以较低的价格为自己又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
  • 个人所得税的算法:个人所得税=(扣除五险一金后月收入—3500元)×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 那么不同收入人群每年可减免的税收金额情况如下表:

[h1]收入越多减的越多。最多也就1000元。[/h1][h1]这个险种最大的好处是带病投保!不是避税!不是避税![/h1]
[h1](2)寿险避遗产税[/h1][h1]遗产税在中国八字还没一撇!没一撇!是谣言!是谣言![/h1][h1]所以别提寿险可以避遗产税!别忽悠![/h1]---------------------------------------
另外,多说一段
企业团险避税的情况到是有条所依 在中国合法避税有哪些途径? - 知乎,但是如王律师所说
曾向非常资深的注册税务师请教过避税的问题,他之前在一个大城市的地税局工作过15年。税收筹划有很多手段,但每一种手段都很难说是“保险”的:由于税务局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是合法避税还是偷税漏税界限非常不分明。另外有时政府会以查税的手段向企业施压,比如谷歌中国的所谓偷税案。他非常讽刺的说,“作为税务局官员的我”可以把“作为税务师的我”设计的每一种税收筹划方案都解释成偷税漏税。         
小企业为了靠补充年金险、补充医疗险避税这点还不知道要送出几条中华陪几个笑脸呢。所以代理人那套卖寿险避税避债(关于用避债忽悠的文章详见我写的 保险的避债避税功能是如何体现的? - 知乎 )的话术也就只能忽悠too young too navie的人了。
7#
峻昆仑  2级吧友 | 2018-10-18 00:49:14 发帖IP地址来自
关于保险避税是不是真的,其实别说消费者,就连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可能都是一知半解。就目前的税务环境和已经有的法规政策来看,个人通过买保险并不能真的避税。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


1.买保险前


一般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买保险来说,我们最想避的肯定是高达45%的个税。如果我们可以直接用税前工资去买完保险再计算个税,那么就能说保险有避税的这个功能。但实际上,我们购买保险所花费的资金,往往都是税后收入,也就是说在买保险前我们已经把税交了,更谈不上什么保险避税的功效了。


那么,有没有什么保险的保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有!就是目前国家大力推行但大家好像并不怎么关心的税优型健康险!对于购买这种类型保险的个人,可以允许每年有2400元的保费额度在税前扣除,平均下来是200元每月。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女士的工资是1万,不考虑五险一金,张女士以前需要缴纳税金=(10000-3500)×20%-555=745元


买了这款税优型的保险后,现在需要缴纳税金=(10000-3500-200)×20%-555=705元


也就是每个月少交了40元!但是,对于那么月收入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高管来说,这种保险避税法毫无用处。


2.买保险后


购买后的保险避税说法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看。


一种是年金给付型、分红型这类保险。一般代理人的说法是这类保险是投资保值的好产品,因为分红、利息可以免税。


不过从理论上来讲,在客户未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支付的红利、利息、年金等都应该帮客户代扣代缴个税。


从目前来看,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这些投资收益进行强制征税,不过早前在地方市税局曾有批文,对保单分红的个税问题作了清晰的批复。









可见,如果以后要对保单的投资性收益进行征税,是有一定法律基础的,现在不强制征税不等于保险避税的说法成立。


另一种是出险后的赔偿金。在税法中有明确的条文讲到保险赔款可以免税,这也是保险代理人们鼓吹保险避税的一大重要支柱。


但是大家很容易混淆的一点是保险金免税不等于保险所得免税。以个人的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为代价获得的保险金,原则上就不能算收益所得,谈不上征税,更别说保险避税了。


保险的首要功能是“保障”,想要买保险避税的或者想通过保险进行投资增值的,当心被忽悠!想要避税,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去找税务专家咨询,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而不是钻研保险避税法这种歪门邪道。
另外我就是从事税务筹划工作,在我们的税收洼地,筹划的综合税率在0.5%-6.54%之间,100万的利润,税金只有5万左右,想要咨询财税方面的可以找我,在我的资料里可以看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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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Tzar  2级吧友 | 2018-10-18 00:49:15 发帖IP地址来自
其實保險避稅是一個很常見的事情,保險還有更多功能的。但千萬不小亂用,因為被發現避稅為目的是犯法的。

1、躉繳投保:
目前全部的案例都是躉繳保費,也就是一次繳清全部保費,而不是分期繳款的型式。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保戶投保100萬元保額的終身壽險,分為20年繳費,在繳費的第五年死亡,保險公司理賠100萬元,相較一次繳清,這種情況比較不會被認定是刻意透過保險來規避稅負的行為。

2、高齡投保:
根據整理,73歲以上投保的案例,都被認為是高齡投保,不過到底多少歲會被認定是高齡投保,並沒有明確規範,所以65歲以上購買保險可能就要格外小心,以免被認為是要規避稅負。

3、重病投保或帶病投保:
包含洗腎、癌症、高血壓、糖尿病、中風、帕金森氏症、失智、憂鬱或老年退化等症狀或疾病,在罹患之後才投保,就有可能被認為是欲規避稅負。

4、短期投保:
只要是死前三年所投保的保單,就有可能被認為是短期投保,根據案例,大多會同時伴隨鉅額投保或密集投保出現,但就算是死前將近十年所買的保單,符合其他特徵,理賠也有可能被認為是實質課稅的遺產範圍。

5、密集投保:
在兩、三年內累積購買兩張到數十張保單,都可能被認定為密集投保。

6、鉅額投保:
在案例中,保額在1,200萬以上到數億元不等的金額,都被認定是鉅額投保,而對有需要進行遺產轉移的人來說,要超過上述的金額其實是很簡單的。

7、舉債投保:
國稅局會追查保費的來源,如果是來自於向銀行貸款、與他人借貸或是以土地像銀行抵押貸款,取得資金進行鉅額投保,就可能被認為是實質課稅的遺產範圍。

8、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或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以案例中的情況,已躉繳2,000萬元保費,其中60萬元為保險部份,1,940萬元為投資部份,而被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為2,279萬元,即被認定為給付屬於實質課稅的遺產範圍。

9、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
躉繳2,578萬元的保費,身故理賠金為2510萬,屬於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以上這幾種情況,其實都違反保險的本意。保險應該是繳交小額保費,於未預期的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可以獲得大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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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 2018-10-18 00:49:18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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