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构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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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   2018-10-17 21:40   7489   4
美国作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时代变迁中,政治结构变化是怎样的呢?资本主义大佬们是如何控制国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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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茹怡  4级常客 | 2018-10-17 21:41:00 发帖IP地址来自
@Hasuran Li 答得很详细啦,我来补充几点。
1.The Presidency.
除了已经提到的总统是executive branch的领导人以外,总统还有几项很重要的权力。
①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s)。行政命令一直是一项很有争议的话题,不同的总统之间使用它的方法也不同。但是最重要的是,行政命令使得总统可以绕过国会直接achieve一些本来需要国会的legislature才能achieve的东西。 也就是说,在没有国会参与的情况下,总统的executive order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林肯的解放黑奴宣言就是一个例子。这项权力用的特别多的是罗斯福.
②赦免罪犯。这里的罪犯是指:criminals convicted of offences against the federal government。Gerald Ford当年就用了这项权力,赦免了尼克松。
③外交。见见大使,总统啊,签订一些条款,或者承认一个国家。总统是军队的总指挥,可以派遣部队(如果部队待的时间长于60天的话,需要国会的批准,但是这个“批准”的具体操作方法至今也没用过)。
2.The Supreme Court.
①一开始的时候最高法院只有五个法官,1869年以后有九个。
②美国的最高法院可能是所有民主国家里最political的一个。由于美国政治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宪法,宪法改起来又很麻烦(提出的修正案需要在众议院和参议院都有三分之二的支持票,然后需要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来正式批准生效),宪法又短又旧,很多语句的意思完全是由最高法院来决定怎么诠释的。比如在著名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建立只招收白人学生和只招收黑人学生的种族隔离的公立学校是违反宪法的。如果违反宪法的话,就意味着不能再有这样的公立学校了。
3.Recent Trend.
特别是在二战以后,美国政治系统的运作开始变得和美国建国初期以及宪法确立时候想要的不一样。这种变化不是指在宪法上的改变,而是一些不成文的规定的出现(宪法没有明确指定的事情)。
①所谓三权分立中的总统开始得到更多的权力。比如‘impoundment’,指的是当国会拨的资金本来是要用作某个用途的时候,总统划给了另一个用途。而且很多时候法律是一回事,执行起来可以是另一回事。
②关于资本主义。由于参与竞选需要很多钱(在整个国家跑来跑去宣传自己的政策和想法),而这些钱来自1)个人,2)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s(PAC)和3)527 groups. 这三者的区别是另一个话题啦,这里的重点是PAC。PAC是一个组织,捐助者把自己的资金交给组织,组织再用这些资金支持参选的政客。为了防止有钱的公司和个人在竞选者身上花很多钱从而影响他的政治决策,这些资金是有限度的。2010以后,有一种叫做super PAC的东西出现了,super PAC根据规定,只能花在跟campaign没有关系的政治支出上。而最高法院在2010年作出了super PAC的资金是没有限度的规定。由于竞选资金改革和法规的诸多漏洞,和最高法院的决策,现今有钱的公司,个人和组织可以钻法律的空子,捐助竞选者,从而在美国政治中拥有很大的影响力。竞选资金的改革也是现在正在竞选2016年总统的比如Bernie Sanders想要做的事情。
③现在的美国政治变得非常‘partisan'. 上面说到国会对总统的阻挠,在奥巴马的例子里就是由于国会的大多数都是Republican,而奥巴马是Democrats. 两党之间的political debate几乎不在aim at reaching a national consensus, but simply satisfying their political 'base'. Moderate Republicans越来越少,前段时间众议院speaker John Boehner的辞职也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美国政府关门也是因为国会里的Republicans不肯给budget. 很多时候Republicans阻挠法律法案的通过可能是因为他们的idea不一样,但是更可能的是他们完全没有为了国家和公民考虑,而仅仅为了反对Democrats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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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uran Li  3级会员 | 2018-10-17 21:41:01 发帖IP地址来自
政治结构变化是个很大的问题……还是凭记忆简单写一写现状,以及资本如何影响政策的事情,其他等待大牛们的回答。

  • Checks and Balances
    用中文来讲,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 三权分立。
    以联邦层面来讲,分为3个branches,executive branch(即白宫往下的行政部门), legislative branch(即国会,主管立法), judicial branch(即法院,主要负责法律的解释权)。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结构上和联邦政府一般差不太多。

    ①Executive Branch:
    顾名思义,以总统带领下的白宫为代表,他们主要是“执行机构”,要执行法律——EB这个部门大概更贴合我们国人所理解的“政府”一词。在联邦层面包括:总统, 副总统,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The Cabinet——包括各种部门和下属agencies。总统可以指定每个部门的头目(- -b)。

    理论上来讲
    ,EB是没有立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利的——但!是!在现实政治中,EB不可避免的要制定一些,唔,不叫“law”但叫“regulations”的东西(这是EB当年玩的一个文字游戏)。比如,最简单的,公路限速+怎么罚——总不能这些琐碎的事也要国会讨论然后投个票吧?再比如事关某地经济政策的一些细节,远在天边国会议员们大概也不怎么了解(这些人本质上只是干法律的),所以让只管拉车的执行部门来规定个政策,可能反而比较符合人们的需求。

    同样的,尽管EB理论上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也就是说本来EB不可以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罚你钱(没收你的个人资产)、把你关进号房(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但实际生活中,我们不还是收到了支付给万恶的地方政府的红灯罚单或者超速罚单咩咩咩!凭!神!马!(怨念诅咒脸……)

    所以说尽管看起来执行机构是不能立法和对你的行为进行判决的,但实际上它确实是跨越了三种权利——可但是理论上不是说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这样无法无天么!关于此的争论终于在罗斯福时期达到了顶峰(因为The New Deal),罗斯福本人也非常苦恼,最终一位天才Attorney General(不知道中文怎么说这个词)想到了一个办法,促成了一条法律的形成,这就是著名的——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1946)

    ——这条法律规定了很多很多内容……大体上都是说明:当Executive Branch施行立法和司法权利的时候,他们所必须做的一些事情。从而限制了EB跨部门干活时候的权限。

    以制定法律为例,当政府部门公布一些新的regulations的时候,在每个城市的多处指定位置,必须设立公布站,告知市民他们都做了哪些变动。所以每一年,你可以找到纸质和电子版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同时,他们必须接受和阅读任何市民任何意见(哪怕你只是写了封胡言乱语的信),要把他们一一记录,严肃讨论。对待有价值的评价,开听证会的时候他们还得邀请你。

    在司法权层面上,EB在逮捕、扣留或者罚款的时候,必须要遵循7条procedural requirements(对不起,时间久远我忘了是哪七条……求大牛补充?),比如如果你酒驾,警察需要当面告知逮捕你的原因和将要对你进行的处罚。还有一些诸如你可以参与听证会、告知你可以带律师上庭等等。

    简而言之,executive branch的主要职能是行政权,属于干活的人,在联邦层面包括:总统, 副总统,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The Cabinet——包括各种部门和下属agencies.


    ②Legislative Branch
    在联邦层面上,就是国会(Congress)。美国国会分为参议院(Senate)和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顾名思义,他们主管立法。也就说任何法律、政策的通过、修改,都必须首先经过国会的投票。

    国会议员也被称作Rule-Makers一个政策必须由国会提出、投票和通过因此总统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国会全员跟总统对着干,总统是很难过的(什么事情都做不成,并且在两院同时达到2/3票数的时候可被弹劾)。2013奥巴马提出的关于控枪的几条法案就是因为国会的阻挠,一条都没通过……

    尽管任何一个党派都可以参选议员,但是国会中议员席位大体上还是被民主党和共和党所占据的,投票中主要也是两党之间的博弈。

    目前,参议院一共有100名参议员,众议院(投票时计入票数的)共有435名众议员。在总统大选的时候,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的人数就是跟两院总议员总数目是相等的——目前是538票(535+3票D.C.)。

    国会的选举是每两年选举一次(或者说每个偶数年选举一次)。参议员任期是6年,众议员的任期是2年——由于每个议员上任的时间都是不同的,所以每次国会选举并不是所有人都要参选的。议员们尽管任期有限,但是他们可以无限次参选……所以理论上来讲议员可以一直做到死——只要你能做到成功每一次reelection。

    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有很多的Committees以及Subcommittees——具体都有哪些可以维基百科一下,记不住哇——这些不同职能的Committees分管立法的不同主题,需要学习可讨论相关知识。一条法案想要成为法律,首先要在相关的Committees以及Subcommittees中讨论、撰写,由其中一个院提出,然后再该院中投票。通过之后还需要在另一个一个院中也投票通过。经国会两院均投票通过之后,总统签字,法案才能正式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签字,还要分为Veto和假装没看见……有各自的应对方法。这一过程展开讲太复杂,有兴趣可参考这个答案:美国国会的组成 职责 影响力?

    所以一条法律的形成或者修改,其实是经过两院(两党两次博弈妥协)以及总统三方来决定的。

    由于参议院和众议院规则和人数的不同,两院玩法也不一样。比如参议院有Filibuster这种神器,所以有些敏感话题往往可以实现Supermajority的投票通过率(即60票通过);而众议院由于人数众多,可以在多数党少数党人数差不多对的情况下,拉拢中间派实现反转。在每一条法律撰写的阶段,实际上就需要考虑到两院情况不同,在法案提出时不要太过极端。经常有两院的人会互相通气:“你要明白,这样写就算能在众议院过,在我们参议院也是过不去的!”关于两院不同玩法的细节,见此:英国和美国政坛中提到的少数席位和多数席位,有什么含义?有什么作用?

    由于玩法的不同,需要考虑到多方的博弈,因此可以尽可能实现走中间派的路线。

    州立法机构和地方立法机构,在结构上与联邦政府大体相同,可能有些名字不同而已。绝大多数州议员参选次数没有限制,个别州有限制。


    ③Judicial Branch
    基本上就是联邦级别的各种法院。其中以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最引人注目。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总统指定、参议院通过的,是目前3个branches里面唯一不需要投票选举的地方。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是一个可以做到死的职位……目前有9位大法官。联邦法院在checks and balances层面最大的贡献就是:他们可以判定某些法律不符合宪法,从而使政策无效。在New Deal初期,当时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是这样给罗斯福找了无数的麻烦——参见Four Horsemen (Supreme Court)。最终还是因为有一位大法官太老了,一不小心挂了,罗斯福(声称)摆平了参议院,通过了一条关于大法官年龄限制对的法案,指任了数个新的大法官才扫荡了所有的阻碍。

    恩,在法院这方面,我不是很熟,就不多讲了。


  • 资本如何影响决策:The Iron Triangle
    按照我们教授的话:The Iron Triangle is not written in any government documents, but it is a FACT of American politics.(大意)

    控制国家的最好手段,就是影响政策的决定。之前我们说过了,政策(法律)的确立是由国会来完成的,所以利益团体(Interest Groups)会通过“游说”(lobby),来说服agencies (Executive Branch)和国会 (Congress)——最终在游说机制的运行下,利益团体游说executive branch,executive branch会跟国会通气告诉利益团体他们所喜欢的政策,而国会会给executive branch拨款(国会审批预算)并且通过这些政策,利益团体给议员们投票,实现三方三赢的局面。


    ——这里的Bureaucracy等同于agencies/executive branch。

    这个表基本上是讲的最清楚的啦~外面红色的线就表示最终的结果,而内部蓝色的线就表示台面下的动作——本质上蓝色三角形就是由游说来构成的,三方相互的游说

    当然,这其中最不明确的定义可能就是“利益团体”了。事实上在米国,任何组织都可以被称为利益团体(只要你们有共同的利益),比如我觉得房租太贵,可以成立一个“房租太特么贵了”利益团体,然后游说agencies说“你们应该出台一个最高房租法令来限制房租的价格”——当然由于这个话题太不符合经济规律并且由于我们租不起房的都是穷鬼,这个游说过程是不可能成功的。

    有实力的利益团体,就有更强大的游说力量——实力来源于两方面:1. 你有钱 2. 你有人。有钱这个选项无疑就是给资本家准备的,一个绝好的例子:NRA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控枪法案多受阻挠,除了宪法第二修正案是美国(部分)人的G点以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哥有钱~观海你咬我呀~(所以说米国的lobbyists可有钱啦~)

    有人的一个绝好例子:公会。要不怎么说“房租太特么贵了”利益团体无法成功游说“最高房租法”,但是公会就能成功搞定最低工资法呢……

    有人,也是一种能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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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虎  3级会员 | 2018-10-17 21:41:02 发帖IP地址来自
亨廷顿所著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第二章以美国和欧洲做对比讲述政治现代化。对他“美国政治体制并非政治现代化”的论断,我很有感触。在美国这些年的所闻所见让我感到这是一个在政治上相当传统保守的国家,亨廷顿的理论恰好解释了看似先进的美国政体的落后性,而传统社会价值观的存在和政体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解释了为何美国保持了传统保守的风气。亨廷顿讲美国政体对于其他寻求政治现代化的国家并没有参考价值,这并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美国的吸引力在于其社会发达而非政体,就像贝洛夫指出的“这个国家的政治感召力不如其社会的感召力强”,美国的企业组织和美国文化有许多可资借鉴之处,但它的政治体制并没有什么可取之处。
政治现代化涉及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分离和政治参与的扩大三方面。美国相较于欧洲更早的普及了政治参与,这给人们一种“美国的政治现代化更早发展”的印象。但实际上,在欧洲,权威的合理化和结构的分离远比美国发生的早、也更加彻底。美国的政治体制来源与英国都铎王朝,英国都铎王朝时期被称为英国历史上君主专制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又被称为现代宪政体制的发源地,此时的英国政治已经向现代化迈进,确立国家权力高于教会、强化民族认同并大大增强王室和行政机构的权利。因为处在中世纪政治和现代政治的分水岭,故而明显带有中世纪烙印,封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并未打破,例如政府从属于基本法、法律领域与政治领域交融、国会与国王权力均衡、二者互为补充并共同发挥代议作用等。17世纪上半叶英国殖民者带着中世纪末期和都铎时代的政治思想、做法和制度漂洋过海,虽然在新殖民地有所发展但并无根本性变化。
首先是权威的合理化。17世纪的欧洲,国家取代基本法成为政治权威的本源。各个国家内部,单一权威机构取代了先前存在的许多权威机构。 而美国依然把基本法奉为规范人类行为的终极权威,人的权威或主权从未集中于某个机构或某个人,而是分散于整个社会和政治机体。只要信奉法高于一切的原则,就断然拒绝主权观念。现代人与传统人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二者对人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看法不同。  传统社会中,人们认为环境是奉神的旨意缔造的,改变自然和社会秩序不仅渎神而且徒劳。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能力,开始认为自己能够理解并按照自己的一直控制自然和社会时,现代性才开始。现代化首先在于坚信人有能力通过理性心给去改变自然和社会环境,这就意味着摒弃外界对人的制约。这种根本性转变体现在许多方面,其中法的观念的转变最为重要。对于传统人而言,法无可抗拒,人只能发现法而不能制定法。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法有各种各样的定义,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的正是“一切权威均来自于法”这样一种典型的封建观念。即便在1534年颁布了最高权力法之后,国会仍被视为宣布法律而非制定法律的机构,这是传统性的表现。法既然是至高无上的,那么人间的权威便可以是多样化的,因为没有哪一种权威是法的唯一本源。都铎政权实际上是中世纪君主政府的典范,它承认基本法的至上权威而不关心国家主权的归属。基本法至上以及权威的分散与现代化恰恰是不相容的。现代化要求具有变革能力的权威。社会和政治的根本变革源于人们有目的的行动。因此,权威必须属于人而不能属于不变的法。此外,人们必须拥有权利以实施变革。因此权威必须集中于某些强有力的个人或集团中。在17世纪的欧洲,中世纪个等级的分权迅速被君主集权替代。法国大革命失败,1650年之后再也没召开过三级会议;17世纪西班牙的22个王国只有6个还保留议会。主权取代法以及权力集中的趋势在英国也诞生了。詹姆斯一世向传统的法律和法官的权威提出挑战,使王权和国会分离;他鼓吹君权神授,“国王创制法律而非法律创制国王”。虽然集权势在必行,英国也想要想法欧洲大陆国家模式,但是绝对王权的主张还是引起国会反对,反倒引出了国会权力至上的要求。基本法在英国的命运和它在欧陆的相似,但在英国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游泳主权的立法机构而非绝对君主。
但是美国的道路和欧洲却截然不同。传统的法在美国以两种形式流传了下来:一是,在欧洲确立了成文法的观念以后很久,人只能宣布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的陈旧观念在美国依然根深蒂固;二是,人类无力改变基本法的旧观念被写入宪法并因此被赋予新的权威。坚持基本法与拒绝主权原则形影相随,美国人从最早的清教徒移民至今,始终坚守着这一态度。它是中世纪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其中包括人生而平等,主权在民以及遵循自然和上帝的法则等观念,殖民者也以此来抗拒国会权威。主权在民之说跟主权在神之说一样含混不清,人民之声和上帝之声一样扯淡,因为它呼之即来,是一种隐伏的、被动的和终极的权威。在英国,权威的合理化改变了代议制度,这与美国继续信守旧传统观念形成鲜明对照。16世纪的英国,国王和国会都有代议功能:国王是王国整个领土的代表,国会议员则代表地方社区利益、对其所在选区负责。议员不仅居住在选区内,代表选区利益,而且还因其服务领取选区支付的薪水,这种绝对地方主义是国会代议制的主要特征。但是这种代议制度在17世纪遭到了来自宪政革命的致命打击:国会议员变为整个共同体的代表,国会为议决举国大政之堂,只代表一种利益,即整体利益,国会不应被地方的目的、地方的偏见所左右,而应该从普遍理性出发,以对总体有益为行为准则。可是在美国,老的代议制获得新生。美国和都铎时代的英国一样,有一套二元代议制,即总统对应都铎王朝之国王,代表整个共同体利益,立法机构的各个成员主要效忠各自选区,绝对的地方主义成为美国的政治要求和现实,根深蒂固。
第二是政治结构的分离。在比较欧洲和美国的政治发展时,必须区分“功能”和“权力”两个概念。权力指的是影响或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功能则指活动的特殊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界定。任何功能的行使都涉及某些权力,但二者毕竟不同,例如两个法院可能具有类似或完全一样的司法功能,但是两者所拥有的权利却可能有大有小。两个机构的权力可能相仿,但他们索性似的功能在数量和实质上可能都有差别。政府各机构权力上有大小之分,在功能上有专门化之分和重叠之处。在欧洲,权威的合理化和权力的集中伴随更为专门化的政府机构的出现以及职能的区分。在中世纪的政府和都铎时代的政府,功能的专门化发展的并不充分,一个机构往往实行多种智能,而一种职能又常常有几个机构所分担。在17和18世纪,英国政府逐步趋于集权和功能的专门化。相比较之下,美国权力分立,各种功能寓于众多不同的机构之中。我们都知道,立法是制定法律的功能,比行政和执法功能具有更大的权力。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对于分权、以野心制衡野心并建立一个前所未有的复杂制衡制度具有极大热情,三权分立即是将立法功能划分给三个代表三种传统领域的不同机构中。正如同都铎时代的英国,美国在实践这一分权时,不仅权力因立法职能的分割而被分离,而且其他功能也有几个机构共同承担。当欧洲进行政治机构职能分离和权力集中时,美国却使职能的混合和权利的分割永久化了。分权的一个显而易见的待见就是政府缺乏效率。英国宪法的原则是选择一个单一的至上权威并使之完善,而美国的原则是保留多个至上权威,希望能够以多补拙。也正是因此,美国的私营企业效率很高而政府效率却很低下。美国政治机构至今依然是权力分离,职能交叉。立法和司法混于同一机构,立法只能分属多个机构,不同的军事机构也不完全分立,凡此种种,皆为明例。
中世纪的政府不存在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明确区分。英国国会直到17世纪初仍被主要视为法院而不是立法机构。英国法律之上的权威在17世纪内战之中消失了,而司法与政治功能的混合状况也随之消失了,国会已从高等法院演变为最高立法机构。但是,在美国,司法与政治功能的混合依然故我。宣布法律是什么的司法权,变成了一种司法和立法的混合权。与英国法院不同,尽管美国各政府部门互相分离,美国法院仍然保留着都铎时代的许多不确定性,它们为政策问题和权宜之计所左右的程度在当今英国闻所未闻。最高法院屡屡案可能会改变初衷的原则行事,这在英国是不可接受的。美国政府中司法与政治功能的混合也可以从律师在美国政治中一直起着突出的作用这件事中看出。律师在英国国会的重要性从16世纪起逐渐下降,到了19世纪,已经是微乎其微。在20世纪大约只有20%的下议院议员当过律师。但是在美国,无论是殖民地政府、州政府还是全国政府,都铎时代律师充当议员的遗风犹存,律师通常在美国立法机构中占多数。在大部分现代国家中,立法功能在理论上由一个人数众多的代议机构、国会或最高苏维埃行使。但在美国,立法功能仍然分属三个不同的机构及其下属机关,很象欧洲中世纪晚期的立法职能曾经分属不同的会议及其组成机构。在现代政治之中,权力在议会两个团体之间的划分与议会整体的实际权力一般成反比。最高苏维埃权力很小,但却是真正的两院臸。英国国会权力较大,但实际上只是一院。然而只有美国保留了直接从16世纪继承下来的实际运作的两院精神。只有在都铎时代,国会两院才在形式上和实际上都彼此分离。议会两院和行政首脑都参与立法过程的做法使美国还保留了许多其它类似都铎政府的立法方式。立法功能的划分也将类似的职责赋予了都铎时代的下议院和后来美国立法机构的议长。在美国,都铎时代议长席位的政治性质延续到殖民地议会,并最终延续到联邦众议院。由两院和行政首脑分担立法功能,给当代美国立法程序打上了鲜明的都铎时代的烙印。
第三点是政治的大众参与这一方面。在西方文明的各民族之中,美国最先实现了广泛的政治参与,但在实现传统政治结构的现代化方面却是最后一家;而在欧洲,权威的合理化和机构的分离却明显地先于政治参与的扩大。这种差异与欧洲大陆上的战争和社会冲突绵延不绝而美国则相对安定这样一个事实有直接关系。在欧洲大陆,16世纪后期和17世纪是激烈的斗争和冲突的时期。在欧洲大陆,整个17世纪只有三年是完全平静的,这些战争常常牵涉到许多由王朝和政治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国家,非常复杂。战事频仍直接推动了政治现代化。竞争迫使列国君主建设自己的军事力量,而军事力量的创建则要求国家统一,在17世纪冲突的历史中,最显著的事实是军队和战争规模的扩大,正如需要有现代国家来创立军队一样,军队也创立了现代国家,因为二者是相互影响的。战争正是刺激国家建设的巨大动力。英国不完全属于那些战事频仍、动乱不定一类的国家,主要是由于其岛国的地理位置,即便如此,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加征税收来建造并武装更多的战舰,以便与法国和其它大陆国家争雄,仍是推动英国政府集权的一个主要因素。然而在17世纪的美国,并不需要建立欧洲类型的军事力量和维持并控制这些军事力量的欧洲类型的国家。国泰民安也有助于美国得以保持都铎时代的政治臸度。这些制度反映了16世纪英国社会相对和谐而统一的局面。16世纪社会冲突极少,贵族阶级在上一世纪的内战中被消灭殆尽,当时英国也许还称不上是中产阶级社会,但是其社会各阶级间的差别却比此前要小,比其后则要更加小得多,个人流动而非阶级斗争才是都铎时代的主要现象。和谐与统一使英国无需将主权固臵于某一个专门的机构。只要社会冲突微少,主权就可以依旧分散。在玛丽王位之争的短暂插曲结束之后,伊丽莎白凭借她在政治上的老谋深算及在人民中间的感召力,在各宗教派别之间恢复了和平。与此同时,在欧洲大陆,各国内部之争之激烈在16世纪末之前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单是法国一国就发生了8次内战,而此时伊丽莎白统治下的英国则安然无事,这在当时的欧洲实是独一无二的。破坏都铎时代和谐局面的唯一重大问题,当然是宗教争端。英国的和谐局面随着16世纪的消逝而告终,在17世纪的英国,打破都铎社会安宁的势力都已在发生作用,重新建立类似都铎时代均势的努力因面临激烈的社会与宗教冲突而归于失败。和在法国一样,英国的内部冲突导致了建立强大的中央 集权以便恢复公共秩序的要求。社会统一的破裂激发了通过政府 恢复统一的不可抗拒的力量。
移居美洲的清教徒和查理一世的保皇派分子都逃避了英国国内的冲突。离乱的过程反过来助长了同质性,同质性又有助于形成一种固守的状态。在欧洲大陆,和在大部分当代正在进行现代化的国家一样,权威的合理化和权力的集中不仅对于统一是必要的,而且对于进步也是必要的。权力的集中对于铲除旧臺序,摧毁封建特权和封建束缚,并为新社会集团的崛起和新的经济活动的发展都是必要的。在某种程度上,绝对君主与新兴中等阶级之间的确存在着一致的利益。但在美国,封建的社会制度并不存在,因此也就无须集权,推动欧洲政治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在美国是找不到的。平等的社会传统加上广袤的土地和其它资源使得美国社会和经济进步多少能够自发地产生。欧美在社会共识程度上的差异亦足以说明二者在政治参与扩大的方式上为什么不同。在欧洲,政治参与的扩大表现为在两个层次上都产生了中断。在机构这一层次上,民主化意味着权力从君主手中转移到人民会议手中。在选举层次上,欧洲政治参与的扩大意味着选举议会的权力从贵族逐步扩大到上层资产阶级、下层资产阶级,进而到农民和城市工人。而在美国,欧洲的那种阶级差别并不存在,因此导致选举权冲突的社会基础也不如欧洲广泛。此外,在美国,中世纪立宪主义的多元机构仍然存在,这也使得扩大选举权并不具有明显的重要意义。在美国,社会统一和政府各机构的分权就使政府成了民主化的关键所在。在美国,相当于英国1832年改革法案的是选举团性质的改变,结果,总统职位便从一个间接选举产生、半寡头式的官职转变为一个民选产生的职位。在美国,扩大大众参与的另一个重要步骤是将选举原则推广到州长、州议会两院、许多州的官署和委员会、许多州的司法机关以及美国参议院。在欧洲,政治参与的扩大意味着将选举某一机构的权力扩大到一切社会阶级。而在美国,它却意味着社会一个阶级的选举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政府机构。
身为美国人的亨廷顿早在1989年就已经在这本《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明确写道“美国政体没有参考价值”。这并非是说美国的政治体制对于世界其他国家毫无借鉴之处,而是说美国这一制度对于那些必须打破传统秩序以实现现代化的社会,并没有多少借鉴作用。联想中国上世纪经历的共和之路,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以美式民主立国是不可行的,而且这一点也已经被证明:国民党搞的独一无二的五院制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多少政治上的好处,反而在那个独特的历史环境下深陷泥潭。美国在它“东西是大洋、南北无强敌”得天独厚的土地上保留了16世纪都铎政体,而中国则在磨练中完成了更彻底的现代化政治。无内忧外患是美国的优势,也是一直阻遏美国政治制度实现现代化的主要因素,在21世纪的今天,美国因地理位置而获得的外部安全不再是天险难越,内部和谐也常常濒临瓦解。一个适宜于无外患之虞的政治制度或许并不适应一个常常卷入恐怖平衡、冷战以及海外军事干涉等事变的社会。当今时局,美国唯一超级大国的地位面临动摇,虽然表面平静,实则暗潮涌动。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时常感到身处在一个大时代中,这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发展崛起的时代,更是一个世界格局发生巨变的时代。与上个世纪连续两场惨烈的战争不同,我相信现在的人类有智慧有能力通过避免大国直接战争的方式解决冲突,而中国人必然会在即将到来的这个时代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这值得我们骄傲,也值得我们为之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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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占宏  4级常客 | 2018-10-17 21:41:03 发帖IP地址来自
美国的政治经验无法移植到中国吗?
等到美国日落西山,下一个崛起的是谁?
是移居火星人?
地球一体化离实现的时候还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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