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受贿案二审 “排非”争议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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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晓   2018-10-17 11:19   5940   0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因受贿30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李耀东不服提出上诉。该案一审期间,曾被媒体披露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难、李耀东及关键行贿人均翻供等问题,受到业内人士关注。
  银行行长与企业主因贷款问题,常有利益输送;银行回扣现象也屡见不鲜。但此案问题在于,是否真的有这么大的受贿金额?是否需要通过刑讯逼供来要求认罪?
  财新记者近日从李耀东的辩护律师王誓华处了解,负责该案二审的福建泉州中院先后组织了四次庭前会议,于10月10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或将在一周内宣判。王誓华介绍,他和另一辩护律师王振宇继续向二审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合议庭依法排除了李耀东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作出的有罪供述,但审判程序仍有违法之嫌。
  比如:二审法院采取“双重标准”,不排除李耀东在看守所内遭到威胁作出的有罪供述;一审认定李耀东收受邱辉足贿赂200万,但主客观证据间相互矛盾,且邱辉足在其行贿案中翻供。
  此种情形下,李耀东案二审合议庭认为在押的行贿人邱辉足与李耀东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不适宜在李耀东案二审期间出庭质证。两律师认为,二审法院上述做法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
一审获刑10年提上诉
  李耀东今年43岁,湖北黄陂人,曾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后改任该行长春分行行长。2016年3月24日,身在长春的李耀东被办案人员带回福建南安,以涉嫌受贿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据了解,当地查办商人邱辉足行贿案时发现李耀东受贿线索。七个月后,李耀东被指控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期间收受邱辉足等人贿赂340万余元,在审核审批相关企业申请贷款、续贷或增加授信额度的过程中,为他们谋利益。
  一审期间,检方指控李耀东10笔受贿事实,主要依据的是证人证言和李耀东供述,缺乏反映资金去向、交易过程的书证。李耀东承认2014年期间分别收受过10万元现金、五张提酒卡和一万购物卡,但否认受贿其余300多万元,其中包括收受商人邱辉足的200万元。李耀东手写万字长文控诉遭非法羁押、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此外,先前获刑的关键行贿人邱辉足在其行贿案件上诉过程中翻供,否认向李耀东行贿。李耀东案开庭前夕,邱案被发回福建南安法院重审。
  针对前述程序争议,李耀东的律师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负责审理李耀东案的福建南安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检方拒绝提交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排非”未果,李耀东的部分有罪供述被当做定案证据使用。针对前述实体争议,辩护律师将邱辉足案发回南安法院重审的消息告知李耀东案主审法官,法官一审当庭表示此前未知晓,庭后将调查研究。从一审判决情况来看,邱辉足的翻供并未改变李耀东案定罪量刑。
  2018年1月19日,福建南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宣判李耀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认定李耀东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约309万余元,为他人谋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李耀东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泉州中院上诉。他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是在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情况下作出的,南安法院“太极式”枉法裁判。李耀东要求泉州中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二审“排非”被指不彻底
  李耀东所称非法取得的口供是否排除,是一审、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
  一审中,李耀东曾在手写的控告书中称,在侦查初期近90个小时无法休息,“精神和身体极度痛苦”;侦查人员以“抄家、抓捕亲属、扩大调查范围等手段逼供”;以“交代金额不达标,领导不满意等诱供”,“说我在领导位置上干了这么多年,受贿起码在1000万以上,我说我所有财产加起来也没有1000万,对方说起码要交代500万,后来又降到400万,说领导不满意,如果不交代,就监视居住半年以上”,等等。
  辩护律师2016年10月底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调取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随后,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在排非调查中,李耀东案公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的录音录像和证据材料,侦查人员也不出庭,法院遂决定不予排除非法证据。
  王誓华向财新记者表示,在李耀东案二审庭前会议上,合议庭决定对李耀东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笔录(包括李耀东的自书材料)全部排除,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办案机关对李耀东“被指定居所地点”与审讯地点“南安市东田镇桃源村原公路收费站”相分离。
  但王誓华表示,二审法院“排非”并不彻底,一些涉嫌非法获得的证据仍有可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方面,二审合议庭对同样采取非法羁押手段获取的证人邱辉足的笔录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王誓华分析,证人邱辉足同样是被指定监视居住,其笔录的审讯地点同样是在南安市东田镇桃源村原公路收费站,现有证据同样不能证明对邱辉足的被指定居所与审讯场所相分离,二审也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认定邱辉足的笔录系非法证据,但二审却采取了“双重标准”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二审法院未排除李耀东在看守所期间的笔录,而李耀东称这些笔录是他遭受办案人员人身威胁,要求其“配合”作出的,李耀东称这些笔录内容全都是办案人员提前打好的。
  王誓华分析,李耀东在看守所期间的供述属于“刑讯逼供之后的重复性供述”,根据2017年6月27日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讯逼供之后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只要不符合“两种不予排除情形”,就应当一并排除。“但泉州中院对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置之不理,违法不予排除李耀东在看守所期间的非法证据。”
关键“行贿人”翻供争议
  排非争议未解决,关键行贿人翻供为李耀东案再添疑云。
  一审认定李耀东最大一笔受贿是200万元,行贿人是福建商人邱辉足。判决书称:“李耀东在2013年至2014年间,分四次收受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公司老板邱辉足贿赂计200万,在审核审批邱辉足所经营的企业及请托企业申请授信、贷款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王誓华表示,在李耀东案一审时,控方出具了邱辉足行贿案一审判决书,该判决认定邱辉足向李耀东先后四次行贿200万元。“但邱辉足已向泉州中院提出上诉,称其根本没有向李耀东行贿,其笔录是被办案人员威胁逼迫下形成的虚假事实。”王誓华从邱辉足辩护律师处得知,泉州中院二审认为邱辉足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于2017年12月29日发回南安法院重审。
  而此时,李耀东案尚未宣判。律师认为,邱辉足否认向李耀东行贿,李耀东也否认收受邱辉足的贿赂,且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这笔受贿,故检方对李耀东的指控不能成立。2018年1月3日,在李耀东案一审第四次庭审中,王誓华和律师王振宇将邱辉足案发回南安法院重审的消息告知法官,法官当庭表示此前未知晓,庭后将调查研究。事实上,邱辉足翻供的消息并未影响李耀东案一审判决。
  财新记者了解到,二审期间,福建泉州市检察院于2018年8月9日对邱辉足进行调查询问,邱辉足再次表示其根本未向李耀东行贿,其笔录系在办案人员威胁逼供下形成的。李耀东的辩护律师王誓华、王振宇认为,邱辉足是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证人,由于邱辉足和李耀东都已翻供,且李耀东、邱辉足的笔录与客观证据间存在矛盾。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13条,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申请证人出庭,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因此,合议庭应当让邱辉足出庭,对其证言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而据王誓华介绍,该案合议庭认为行贿人邱辉足与李耀东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不适宜出庭作证。“合议庭的这种法律思维是荒诞而错误的,因为邱辉足的证言真实性严重存疑,与李耀东的供述,与书证之间均产生了严重矛盾,其证言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邱辉足不出庭接受质证,如何查清案件事实?”王誓华认为,二审合议庭不让邱辉足出庭的理由是错误的,背离了刑事诉讼“直接言辞原则”的精神。
  王誓华表示,从实体上看,一审认定的邱辉足四次行贿李耀东的事实不能成立。在主观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主客观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一审认定的行贿事实证据链条完全是断裂的。“邱辉足的翻供再一次证实李耀东所说的侦查人员拿邱辉足笔录给其看,让其按邱辉足笔录进行供述的口供编造过程完全属实,且主客观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李耀东200万受贿事实明显不能成立。”
  王誓华还举例说,一审认定邱辉足2014年4、5月份在李耀东办公室送50万元,李耀东和邱辉足的笔录均提到行贿目的是“为公司续贷、增加授信”。但比对书证,并不存在这个“行贿目的”。同时,《授信额度表》显示这相关公司在中信银行的授信额度并没有增加,证明李耀东和邱辉足笔录说的“为增加授信”的行贿目的并不存在,也进一步印证了李耀东和邱辉足的笔录纯属编造。
  据财新记者了解,李耀东受贿案二审将于10月22日上午继续开庭,律师分析,届时或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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