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个较真的人接到骚扰电话后把事情闹大的真实故事 -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梁竣杰 (裁判法院上诉案件2016年第49号,终院刑事上诉2018年第2号)。
原告李先生和被告梁先生是在校友会上认识的,两人交换了名片,但也不熟。被告是一名房产中介,有一天把房子成功租给了一个保险经纪谭小姐,谭小姐问有没有客户介绍,于是被告就把原告的名字和电话给了她。保险经纪是一名勤奋的人,拿到资料就立刻行动了。于是2014年1月的一天,原告收到一条短信(whatsapp):
保险经纪:李xx先生您好,我是AIA保险公司的谭小姐,是梁先生(被告)介绍过来的。能不能问你一些问题呢?
原告:什么问题?哪个梁先生?
后来保险经纪没有回应,原告就删除了短信,也没有多管。保险经纪放弃了吗?并没有。2014年2月的一天,原告接到了该保险经纪的电话:
保险经纪:李xx先生您好,我是AIA保险公司的谭小姐,是梁先生(被告)介绍过来的。可不可以跟您聊一下,了解一下您的需求?
原告:哪个梁先生?是不是找错人了?
保险经纪没有回答,应该是一时忘了梁先生的全名,原告就挂了电话。几分钟后,保险经纪查到了梁先生全名了,于是又打来电话:
保险经纪:李先生您好,是您的校友梁xx先生把您介绍给我的。我想看看您方不方便出来见个面,聊一下您的保险和理财需求。
原告:你是想卖保险对吗?
保险经纪:财务策划指的是blablabla... …
原告:我没有兴趣。
原告挂掉电话后,在facebook上跟被告吵了起来。之后在一个校友聚会中,原告又一次当面警告被告,不要把他的个人资料给别人。但被告不以为然。于是原告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他分别向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地产代理监管局(被告是房产中介,受其监管)、校友会、和警方投诉。
后来警方立案,搜集材料,提起诉讼。本来嘛,被告以为只是小事,于是连律师都没有请。倒是谭小姐,请了大律师来辩护。后来审判起来,被告才明白事情有多严重: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5J(5)(b)条:资料使用者未经采取第(2)款指明的每一项行动,而将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提供予另一人,以供该人在直接促销中使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在该资料是为得益而提供的情况下,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5年;或
(b)在该资料并非是为得益而提供的情况下,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
谭小姐后来无罪释放(她真诚地认为对方同意联系,真的需要保险服务呢)。但被告就没那么幸运了,被判罪名成立,罚款5,000港币。金额看似不大,可是后果特别严重。因为被告这样就留下案底了,而且作为地产中介,他的牌照就很危险了。没有了牌照,日后还怎么工作养家呢?于是被告申请了援助律师,一路上诉,案子最终到了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而得到这样的结果,仅仅是因为他把一个人的名片在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下给了一个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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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看到了很多讨论,也谢谢大家对这个案例的喜爱,相信是因为很多人有过原告这样的经历。其实我分享这个案例,是因为香港特区移动支付发展龟速,一开始我还怒其不争,但后来发现这个城市的逻辑是严密的,在法律和制度没有跟上之前,她宁愿落后也不愿意争先。(就像滴滴顺风车/专车/uber/爱彼迎,在香港都是不合法的)
而内地的市场更强调发展和创新,这个本来也无可厚非。眼看移动支付发展飞快,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因为绑定银行账号和各种app,重要性越来越强。但问题是,现在好像用什么服务都需要透露个人资料,而对方却不承诺保护隐私,骚扰电话每天都有,这件事情让我特别担忧。我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但觉得把一个正面的案例分享一下,也是好的。
PPS: 很多人更关心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我今天做了一些研究,在这里分享一下。目前内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我国网络安全法上第四章也有提到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由于法条数目众多,就不在此列举了。下面我们主要看看针对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和判决。
我搜索了2011年至2018年在内地以“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为案由的法律裁判文书,这8年一共搜索案件数是52件,但由于逐个判决书查看的时候翻到第6页起没有反应,于是为了便于统计我改按年份查看。
比较奇怪的是,案年份查看的时候只查询出42个裁判文书(含2个减刑及4个上诉),我逐一查看并对判决的刑罚作了统计。
无论案件数目是8年内52件还是42件,这个数目与实际上我们日常生活中遭遇的个人信息泄露相比,都是属于少的。而每个案件,所泄露的个人信息数量都超过500条,更多的是数千条,上万条,而刑罚可以说是相对低的,事实上,没有一个犯人的有期徒刑超过2年。犯罪主体的多样化更是触目惊心,不完全统计就有来自以下主体的员工:公安机关、行政机构、车管所、医院、学校、银行、支付宝、淘宝网店客服、其他网络公司、物业保安、保险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快递、红娘等。那么多的利用职务而泄漏个人信息的,而严惩的又有多少呢?可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在我国内地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上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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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个黑社会小虾米打算去砍人没砍成却被判谋杀罪成立的案件 - 香港特別行政区 诉 陈锦成 (终院刑事上诉2016年第5号)。
故事很简单,就是有一天,年仅18岁又8个月的小虾米接到帮会头子的命令,要去找寻和“斩“死对头帮派的成员黑龙(我编的名字)。他们带着武器分乘两辆车出发搜寻黑龙。小虾米正开着车在路上找着找着,就接到电话说另一辆车已经找到黑龙了,于是立刻掉头到现场帮忙。小虾米到达现场时,黑龙已经被砍死了(判决书的描述是“被告到达现场时,死者已因之前被四至五人用刀袭击和遭汽车辗过而躺在地上。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死者受袭期间在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作出任何行为导致死者受伤或死亡”)。所以说,小虾米并没有对黑龙造成一丁点的伤害。
可是法院还是判决小虾米谋杀罪成立,终身监禁。为什么呢?因为他参与的是伙同犯罪,他虽然没有机会动手,但他的参与就是对其他人的鼓励呀。所以即使他上诉到了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所以说,黑社会不好混,不是被人砍死,就是砍死别人,又或者在还没开始砍的时候就终身监禁了。
其他有趣的回答:
有哪些「看上去不起眼,实际上是大案」的案件?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法律常识(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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