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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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小社区用户   2019-4-11 21:04   9012   5
看过好多美国电影,一个人穷凶恶极杀人无数,法官判死刑,然后辩护律师不谈法律,大讲特讲罪犯年轻的时候多么凄惨,被家暴,上学被欺负,长大以后找不到工作,将罪犯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社会的压迫,然后博得陪审团同情,被判几年就出来了继续作恶。或者是一个黑人占主体的州,黑人犯罪了,因为陪审团大部分是黑人,猩猩相惜,恶恶相护,最后无罪释放了。
美国人称自己所谓的正义,那么法律所代表的尊严何在呢?美国人常称法治,为什么最后的判决却是听陪审团的而不是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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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社区de用户  10级大牛 | 2019-4-11 21:04:30 发帖IP地址来自
首先介绍一下陪审团。
陪审团是判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的人。他们在开审前由法官选出。除接受法官的审查外,被选中成为陪审员的候选人还要接受检辩双方的审查,但双方律师团只有否决权。在挑选陪审员时,最好是选择那些对案情毫无所知的人。这样他们得到的信息就只有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是就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在陪审员宣誓就任开始,就必须被隔离。一般影响不大的案子,陪审员是可以回家的。但如果案子引起了轰动,新闻界的报道无孔不入而使陪审员受到干扰的话,陪审员就必须完全隔离了。而且在法庭上只要遇到法官认为还需进一步确认的情况,都会先把陪审员请出法庭。

在美国,司法制度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并非是“正义的伸张”。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被告清白无辜”。因为在一个案件中,要把一个公民送入大牢中进行囚禁,在提供证据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提供证人时必须可靠。若达不到要求,就是证据不足,因此被告无罪释放也没什么可说的。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之上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权利法案的制定是针对政府的,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及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公民。

培审团制度自身有很多的缺点,然而美国人依然使用这种制度的原因是找不到一个比他更好的、更符合美国诉求的制度来代替。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该制度的立法精神在于防止联邦政府及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自由。因为所有的“法制”都会有“人制”的困惑。陪审团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由完全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当所有合法的证据都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说了。然后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的指示去合议一个一致的判断。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都是清清楚楚的,一般正常人的智力足以判断。因此,这个制度里的判案者能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即陪审团是最不受人操控的,这就是美国会一直坚持用这个制度的原因。
最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还必须依靠健全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体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社会必须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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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社区de用户  10级大牛 | 2019-4-11 21:04:31 发帖IP地址来自
简单的来说,法官决定法律问题 (issue of law),而陪审团决定犯罪事实问题 (issue of fact)。举一个栗子,被告被控杀人,在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的作用是决定被告有没有杀人,即杀人的事实存不存在;而法官的作用则是量刑,即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有杀人事实,被告应该判几年。
另外一个,被告可以选择不使用陪审团,只保留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同时肩负起了决定犯罪事实和量刑两种责任,这种审判方式叫做 bench trial。所以说,陪审团制度并不是美国司法制度里面的必须项,而是一个选择项,如果被告不信任陪审团制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不使用陪审团来参与自己的审判。
这样说来,不会出现提主所说的法官已经判处了被告死刑,然后被告的律师出来在陪审团面前大打悲情牌,试图唤起陪审团的同情心。实际上,这个顺序是反过来的,先由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每项指控是否成立,然后法官再根据陪审团的决定 (verdict) 来量刑。提主所说在电影中看到的辩护律师在陪审团面前大谈特谈的场面往往出现在律师的结案陈词上面,这是庭审的最后一步,也是陪审团在做决定前能听到被告方的最后一次发言。在这个阶段,所有证人证词都已经呈现完毕,控辩双方的招数也都用尽,整个案子的胜败在此一举,所以辩方律师自然要使出浑身解数来博取陪审团对自己客户最好的印象,所以一般这个时候都比较戏剧化,自然大众媒体很喜欢采用。
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下,由于陪审团都是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普通公民,所以为了使陪审团能作出最公正的判断,有大大小小的法律在规范陪审团的工作,比如什么人可以来当陪审员,什么证据可以呈现给陪审团,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这个制度之下,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 (advocacy) 就变得重要了起来。辩护能力是一个技术问题,在本质上和工程师会修大桥,和程序员会编写程序一样,是律师通过自身技能给客户提供的一项服务。优秀的律师会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哪内,通过技术性手段,作出对自己客户最有利的安排,比如就像提主所说,如果被告是黑人的话,那么如果律师选择一个黑人占多数的陪审团的话,这个陪审团就更有可能作出对自己客户最有力的决定。
最后,附上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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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社区de用户  10级大牛 | 2019-4-11 21:04:32 发帖IP地址来自
1987 年 3 月 10 日,在洛杉矶市南郊好莱坞所在地附近,发生了一起火爆程度堪比任何一部好莱坞大片的追车大戏。两名偷车贼为了躲避警车追捕,以接近每小时160 公里的速度狂飙了 80 公里,在海滨大道上一会超高速逆行,一会做出 S形机动。眼见警车已经追不上这位「猎车侠盗」,警方派出三家直升机居高临下跟踪嫌犯。嫌犯看到警方的「星级」升高,更加来劲了,来了几个甩尾调头。一架直升机在进行180 度大转弯时,不幸与另一家直升机凌空相撞,机上数名警员殉职。
这就是 People v. Acosta一案。本来撑死了也就是个偷车贼的被告,这下摊上了命案。检方认为,被告为拒捕而危险驾驶,导致追踪他们的警用直升机相撞,应当以故意杀人论处。辩护律师则称,嫌疑人的动机只是为了逃避追捕,并没有要将警察置于死地的意图,因此没有「故意」杀人这一说。
纵观此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就落在了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故意」。要知道,刑法上的故意,不完全是指嫌疑人心里在想什么,毕竟我们都是肉体凡胎,没有「X教授」那样的读心术。所谓「故意」,还是要靠外在的事实进行推论。在此案中,我们所掌握的事实基本就是:
1. 嫌疑人飙车。
2. 警察追不上,出动了直升机。
3. 嫌疑人继续飙车。
4. 直升机使劲去追,导致相撞。
基于这些事实,如果能够证明,嫌疑人在飙车时就能够预期到警方会派出直升机,并能够预期到高难度高危险系数的驾驶可能导致直升机相撞,则可以推论道,嫌疑人明知其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生命危险,却继续进行这一行为,这就构成了「故意」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这里的可预期性,指的是具有「一般理性」的人是否能够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在很多涉及可预见性的案件中,总有一个事实问题难以回避:一般人会怎么想?一般常识是怎么样的?对此,与其只靠法官和律师拍脑袋,不如去真正找几个「一般人」问问,看看公众的常识到底是什么。这,就是陪审团背后的道理——由随机选取的人们为「理性」和「常识」代言,看看能够理性思考、具有一般常识的人会不会认为狼狈逃窜的偷车贼可以预期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直升机半空相撞。
某种程度上来说,陪审员,是对大千世界芸芸众生的一项抽样调查,基于他们的个人理性所给出的结论,成为了事实本身。当案件得到上诉机会时,双方律师可以在法律层面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但不能推翻陪审团所认定了的事实。如果陪审团认定甲偷了乙一块钱,在上诉中,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一万种辩护理由,但就是不能否认甲偷了乙一块钱。
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 12 人构成的陪审团,真的能够代表公众的理性吗?@_divider
我们法学院的老师,讲过这么一件事情:他当检察官的时候,处理过一个非法持枪案。依照程序,检方和辩护律师都有机会在开庭前会见陪审团。虽然陪审员是在公民中随机抽签产生的,但双方都有办法剔除自己认为不适合的陪审员。最基础的手法,就是排除诉讼当事人的朋友、同学、亲属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复杂一点的,也有可能按照肤色、种族、职业等,要求可能存在偏见的陪审员回避。作为检方,在非法持枪问题中自然希望排除同情嫌疑人的或者不把指控当回事的陪审团,所以需要设法让陪审员交个底,探一探他们对枪支问题的态度。但如果做得太明显了,对方也不是吃干饭的,肯定会看出来并马上设法阻挠。老师当时就琢磨啊,怎么能看出陪审员的心思,又不让对方察觉?想了一宿,最后想出个办法,高高兴兴奔着法庭去了。
您猜,他想了个什么办法?原来,这个案子开庭前,检方就掌握了关键物证:嫌疑人带在身上的一把手枪。老师趁着半下午大家迷迷糊糊的时候,不经意地说了一句:「这个案子有一件关键证物,给大家开开眼,做好心理准备啊。」说罢,不由分说就打开证物袋,掏出手枪咔嗒咔嗒做了个上膛的动作(肯定没装子弹,要不就得被法警扑倒了),往陪审员的方向抬枪一比划。
昏昏欲睡的陪审员们,听到手枪上膛声,看到黑洞洞的枪口对着自己,一下子都精神了。有的当时就「嗷」地叫出声来,半天都惊魂未定;有的开始还一激灵,但很快就耸耸肩,一副「吓唬谁呢」的表情;有的明显有几分慌张,但故作镇定;有的根本不在乎,从始至终都没正眼看他……老师把这伙人的神色,都暗暗看在眼里,然后把表现得慌张的陪审员尽力留下,把表现得满不在乎的陪审员,想办法一个个地替换掉。辩护律师对其意图虽然猜到了七八分,但也只能暗自叫苦,事情发生得这么快,除了老师之外谁又能看到大家的神色,谁又能知道哪些陪审员是要被重点注意的对象呢?
作为律师,为了打赢官司不仅需要筛选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员,还要在庭审中随时注意他们的一举一动,看人下菜碟,根据陪审员的喜好调整自己的辩护方式。甚至还有专门的「陪审员行为分析师」,负责帮助律师在庭审前招募模拟陪审员,在正式开庭前测试一般公众对律师辩护方式的反馈,并在庭审中随时记录真实陪审员的反应并提醒律师调整策略。在2013 年 American Bank of St. Paul v. TD Bank一案中,原告律师正是通过审前招募模拟陪审员进行预演,发现了金融危机后公众对于大银行的敌视心理,从而在庭审中采取将被告包装成「大而不倒」的金融巨头的策略,获得了陪审团的同情,也获得了高额赔偿。而在People v. Goetz一案中,被告在地铁上掏枪打伤了四名围住他要钱的小年轻(对方并未持有任何武器),辩护律师有意挑选了居住在高犯罪率街区的市民乃至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作为陪审员,某种程度上也是利用了陪审员希望遏制团伙犯罪的心理,成功地令被告以正当防卫为由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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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社区de用户  10级大牛 | 2019-4-11 21:04:33 发帖IP地址来自
小社区是不是先问有没有再问是不是?
你说的有没有出处?有没有任何可以证实你所说的内容的东西?

第一陪审团成员的成分必须是控辩双方都认可的,在成员选择上控辩双方都可以剔除自己认为不妥当的人选。全部都是黑人陪审团?在非洲吧?

第二,陪审团只负责对双方庭上辩论内容进行裁判,有没有这个事,是不是这个事,判断这个事实是不是成立(罪名是否成立),成立的话有没有从轻处分的理由,理由是不是正当。罪名不成立则无罪释放,散会各找各妈,罪名成立则由法官依法计算如何量刑,如何量刑跟陪审团无关。
假如法官认为陪审团裁判有偏颇,法官虽然不能推翻裁决。法官可以将此案提交上级法院再次寻找裁决方式。
陪审团的作用主要在举证质证的环节。根据证据决定是不是判定嫌疑人罪名成立。律师当然要设法让陪审团不信任指正他当事人的说法,这个做法并无不妥。

陪审团主要防止冤案发生。防止法官枉法。

第三,陪审团没有权利量刑,因此不存在陪审团从轻放过罪犯,但陪审团有权加重对企业的惩罚,比方说判决惩罚性赔偿(三鹿事件要是美国制度过堂赔偿肯定是天文数字)但我不记得刑案有惩罚性赔偿,律师说犯罪人多可怜只能影响法官(法官有部分自由裁量权)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有限的

第四,美国是法治国家,陪审团制度是其法治的一部分。陪审团制度就是为了维持法律的正义性。开庭前陪审团成员名单都是保密的,双方只知道陪审团里是些什么样的人,不知道具体是谁,这样避免任何一方收买或者恐吓陪审团成员影响判决。相对来说,主审法官更容易被收买或者被胁迫。

陪审团所有成员都会被简单的培训,告知他们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常识,以此保证他们不闹出笑话。主要内容就是举证,质证相关的常识。

陪审团不一定是十二人也可能是其他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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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社区de用户  10级大牛 | 2019-4-11 21:04:34 发帖IP地址来自
美国人喜欢陪审团制度要从殖民地时代找原因。


新英格兰殖民地是私人投资建立起来的,处于半公开的自治状态,总督敢用法律来迫害我们,我们就组个陪审团把你DIS回去。合众国成立后,美国人民延续了光荣传统,陪审团就是民众抱团对抗政府的工具。大家都是体面人,隔壁老王被政府陷害了,你不得替他出头?


时间过了200年,现在一个镇的人口都比当时一个州多了,导致陪审团制度的效率急剧降低,所以才会发生争议。


美国人爱打官司的习惯其实也来自于殖民地传统。无政府嘛,政府说话没用,所有公民全都是平等的,那么只有法院才能解决公民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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