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人员
2018-9-25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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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 制度是大势所趋, CFDA 开始试点。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MAH)制度是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药品监管领域的通行做法,该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药品生产许可和上市许可的申请相互独立。目前,我国仍然施行“生产文号”制度,即药品属于生产厂家;而 MAH 制度药品则是属于持有人,可委托不同厂家进行生产。 2016 年 6 月, CFDA 公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 10 个省市进行 MAH 试点,持续 3年时间。我们认为, MAH 制度将带来一系列重要深刻的变化,包括: 1)调动了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研究积极性; 2)促进研发和生产专业分工; 3)加快新药上市进程; 4)利好 CMO 和研发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试点三年时间过半,进展如何? 截至目前, MAH 三年试点时间( 2015 年 11月 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4 日)已过半,国家政策持续推进,地方各省市陆续出台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其中,以上海市进展最为迅速,已经公布第二批参加 MAH 制度改革试点品种名单,共有 16 家申请单位、 18 家受托企业、 24 个试点品种提交了申请资料。从统计情况看(截至 17 年 5 月 31 日),国内 MAH 试点注册申请共 381 例,江浙沪粤鲁川 6 省市申报量占比高达92.7%,相比之下,京津等 4 省申报数量较少。由于 MAH 品种注册并未设立单独通道,所以具体品种方面的进展尚无法得知。
最新 68 号文落实众多细节,将有力推进 MAH 试点。 2017 年 8 月 21 日,CFDA 发布了《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8 号文),就进一步探索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生产中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销售全链条的责任体系、跨区域药品监管机构监管衔接、职责划分以及责任落地等事宜做了细致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有: 1)持有人对药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 2)促进专业化分工(集团公司可将文号集中持有再合理分工生产,生产企业可将文号转移至自身研发机构); 3)持有人可多点委托生产; 4)允许持有人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药品; 5)加快相关注册品种的审评审批(对纳入优先审评的试点品种,其研制现场核查、 GMP 认证等一并予以优先办理;一致性评价品种批准通过时可同时明确持有人)。
投资建议与投资标的
MAH 制度的推行将会深刻影响现有药品研发和生产格局,促进专业分工。我们认为,研发能力强(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或者合同加工外包( CMO)企业都将直接受益于该制度,建议关注合全药业(832159,未评级)、凯莱英(002821,未评级)等公司。
风险提示
如果 MAH 试点进度不及预期,相关企业受益程度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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