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实际逾期交房一年多,按照房子全款计算,应该支付违约金三万多。收房时开发商让签订赔付协议,我们没有签,因为对他们的计算方式不认同。开发商的计算方式是:首付款+商业贷款还款流水,只有我们计算的三分之一左右。 我认为,贷款还款是我和银行之间的事,自从银行放款之日起,开发商就收到了我交付的全部房价款(首付+贷款)。开发商不应当按照我的商贷还款来计算已交付还款,这是故意混淆概念,企图降低违约责任。在我们收房之前,开发商还试图通过其他方法来降低违约责任:更改后续签订的购房合同条款,设定赔付上限;声称不直接支付违约金而是抵扣大修基金。 开发商声称他们的计算方式是由仲裁委员会认可的,口头同意提供仲裁书,但目前还没能看到。请问开发商的主张具备法理依据么?仲裁书的效力有多强?我该如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