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很棒,而且提得正当时。 查看了一下问题日志,发现问题是2013年4月被提出的,如果这个问题早提四个月,这里还真不好答,可是既然是13年4月才问出来的,这问题就该有个定论了。也顺便借着这个答题的机会,我要为法律人邀个功。
先正面回答问题: 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中,是无罪推定。 所谓的无罪推定,简略地讲,就是由控方(在我国是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并在无法证明时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被告人胜诉)。 也就是这个词的字面意思:推定(被告人是)无罪。 有法有真相,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然而如果我们细究一下,这个规定其实出现得相当晚,晚到什么程度呢?比知乎出现得还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初成于1980年,经历过两次大修,分别是1996年和2012年,所以也常常有人以96刑诉法、12刑诉法简称。 一直到1996年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为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是没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句话的。 不仅如此,96刑诉法还有另一句非常耐人寻味的话,在该法35条,全文是: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我标黑了重点,也就是原35条“提出证明”四个字。 在96刑诉法中,不但没有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还在35条规定辩护人有责任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 仅从这两个条文上说,96刑诉法很难读出无罪推定的意思。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1月1日被实施,距离而1996刑诉法1997年1月1日实施已经过去了十六年。而题主这个提问在2013年4月被提出,如果提问早三个月,这个答案未必这么斩钉截铁。(当然实践层面是个渐进变化的过程,这里只是突出一下该次修订的重大意义)
2012年的修改具体做了什么呢? 两个点: 1、原35条删去“证明”二字,并在末尾“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前加上“诉讼权利”。 法条全文变成了: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删去“证明”二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新增)和其他合法权益。 通过这一修改,“钦定”辩护人的责任不包括“证明”当事人无罪,确凿无疑地肯定了无罪推定制度,同时将诉讼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相区别单独提出,肯定了程序辩护的重要性。 2、新增第49条,也就是我一开始回答“无罪推定”所引用的法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以上修改与其他修改一起,被誉为里程碑式的改革并刊发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 法典中的每一个背后,凝结了无数法律人的不懈奋斗;仅仅一两字的增减背后是实践中无数次的各方拉锯和波涛汹涌。 不是2012年的这次修改让中国拥有了无罪推定,恰恰相反,这一次的修改是之前数十年司法实践的结果,知乎上曾经有一个提问“在这个社会,读法律有什么用”,你看到的这个答案就是一群读法律的人不断推动的成果。 一点微小的贡献,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