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人员
2019-2-23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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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使用试点方案》内容与11月15日版本整体差异不大。在关键点上: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方面;最新版本上新增医保基金预拨制度、新增药品用量保障以及惩戒制度、配套政策上新增了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基金结余留用等内容,但没有明确执行进度、未中标品种的降价情况。
关于采购数量上,按照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关于其他挂网品种何为价格适宜并没有做出相应的阐述,对未中选品种和带量采购品种之间的具体使用量关系没有做出界定。
招采合一,保证使用方面,新增药品用量保障以及明确制品惩戒制度。要求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方案要求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保证供应方面。要求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有效防止不顾质量的唯低价中标,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在此前提下,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具体的情况有待于在各市细则中明确。
保证回款方面,新增实施医保基金预拨制度。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具体的回款天数、如何监测医疗机构回款等具体情况估计需要各市细则中来明确。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医保基金结余留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此外,方案中没有对未中选品种的使用量和相应的价格上制定相应的规定。
风险提示:中标采购量不及预期,回款不及预期,未中标品种降价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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